发布时间:2014-11-13 10:34:28
各登轮单位:
为维护上海港正常口岸秩序,确保口岸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度一年有效登轮许可证件(以下简称长期登轮证)和一年有效搭靠外轮许可证件(以下简称长期搭靠证)的审核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长期登轮证和长期搭靠证是边检机关结合上海港工作实际,为合法经营、信誉良好单位所属人员(船舶)签发的全港通用便利性登轮(搭靠)证件,按照“注重实际需求、立足信誉管理、衡量以往表现、总体数量控制”的原则,采取集中受理申请和核准的方式,免费办理。
二、申办程序
申办单位须为各海港边检站有效备案登轮单位,申请人员和船舶须为有效备案人员和备案船舶,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备案边检站提交办证申请。
(一)长期登轮证
1、登轮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2015年度长期登轮证:
(1)已经持有2014年一年有效登轮证的登轮人员。
(2)已经持有备案边检站月度有效登轮证件的登轮人员。
(3)年度内以申办单位名义在全港范围内申请临时登轮证件数量不少于10次的登轮人员。
(4)工作中需要经常登外轮的港区(码头)运营单位直属人员、船舶代理公司外勤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登轮人员申请2015年度长期登轮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登轮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
(2)《登轮许可证(一年有效)申请表》(附件1)及申请资料电子文档。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系外省市来沪工作人员,还须提交《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标准证件照及其电子数据(标准见附件2)。
(5)从事物料、油污水接收处理、燃油供应和船舶供应的单位还须提交《港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在单位备案时已提交的,无须再提交)。
3、2014年度内有下列情形的个人,边检机关不予签发2015年度长期登轮证:
(1)被边检机关吊销登轮证件的。
(2)被边检机关禁止办理登轮证件的。
(3)因违法违规被边检机关行政处罚的。
(4)提供虚假材料申办边检手续或为其他单位(人员)提供虚假申请证明材料的。
(5)在口岸限定区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6)边检站认为可能扰乱口岸秩序的其他情形。
2015年度持证人员若出现上述任一种情形,立即吊销相关人员长期登轮证。
4、对于诚信单位,2015年度长期登轮证从宽办理;2014年度被边检机关“黄牌”处理的单位,申请2015年度长期登轮证数量不得超过2014年度总数量;2014年度被边检机关“红牌”处理的单位,不新增、不调换申请人员。
5、邮轮公司工作人员、从事邮轮代理业务的人员可向浦江边检站申请邮轮专用长期登轮证件,邮轮码头运营单位所属人员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可按辖区分别向浦江边检站、吴淞边检站申请邮轮专用长期登轮证件,申请程序同上。
(二)长期搭靠证
随船人员相对固定且需要经常搭靠外轮作业的船舶,可申请长期搭靠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登轮单位备案证明》和《搭靠船舶备案证明》复印件。
2、《搭靠外轮许可证(一年有效)申请表》(附件3)。
3、《搭靠船舶随船人员名单表》(附件4)和随船人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从事物料、油污水接收处理、燃油供应和船舶供应的船舶须提交与相关外轮的长期业务往来证明。
5、船舶非申请单位自有的,须提交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经常搭靠邮轮的船舶,可向邮轮停靠码头辖区边检站申请指定邮轮的长期搭靠证,申请程序同上。
三、时间安排
(一)受理时间:2014年11月18日至12月5日(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16时)。
(二)新证发放时间:2014年12月22日至12月31日。持有2014年度长期登轮证件的人员需同时上缴原证件。
(三)2015年度长期登轮证件自发放之日起生效,证件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四)2015年6月份进行一次长期登轮证(搭靠证)集中增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登轮单位、登轮人员和搭靠船舶的备案工作,可在备案到期前进行延期,也可在申办长期登轮证(搭靠证)时一并办理。登轮单位备案资料变动后要及时向备案边检站申报,备案过期经边检机关提醒仍不进行延期或更改的,边检机关将吊销其有效长期登轮证(搭靠证)。
(二)同一登轮单位不得在多个边检站申办证件,申办过程中严禁出具不实证明材料,严禁为非本单位人员出具相关申请材料,严禁挂靠办证,严禁以申办证件名义谋取经济利益。
(三)长期登轮证(搭靠证)遗失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边检站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持证人员离职的,须收回其所持长期登轮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边检站缴销。
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2014年11月12日
来源:上海边检总站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