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5年 第4号
根据国务院、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上海海运口岸海关监管查验工作效能,确保对实施“运抵申报”模式、确需在夜间、节假日加急查验的海运出口货物能够优先实施查验,现就优化上海海运口岸出口货物夜间、节假日加急查验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上海吴淞海关、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二、适用对象
(一)实施“运抵申报”模式,且已经运抵相关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因船舶离港时间(以下简称“船期”)原因,需在夜间、节假日加急查验的海运出口货物。
(二)本公告所指“夜间”,指每日白天海关正常工作时间结束以后,包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的夜间;本公告所指“节假日”,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白天海关正常工作时间。
三、受理范围
夜间:对于出口船期在次日下午14:00之前的查验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填写《上海海关加急查验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详见附件)向相关口岸海关申请当日夜间加急查验。
节假日:对于出口船期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午14:00之前的查验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填写《联系单》向相关口岸海关申请节假日期间加急查验。
四、办理时间
夜间:每日(含节假日)14:00-16:00,由相关口岸海关选择查验岗位关员负责受理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夜间加急查验申请;每日(含节假日)16:30-19:30(如有需要),由相关口岸海关选择查验岗位夜间带班科长或经授权的关员负责受理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夜间加急查验申请。
节假日: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和节假日期间每日白天正常工作时间,由相关口岸海关选择查验岗位关员负责受理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节假日加急查验申请。
五、加急查验的受理
同意受理企业加急查验的,受理关员在《联系单》上勾选“同意受理”,并加盖工号章或签名;发现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报信息超出夜间、节假日加急查验受理范围的,应不予受理,受理关员在《联系单》上勾选“不予受理”,并加盖工号章或签名。
六、加急查验的实施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至相关口岸海关查验部门办理加急查验手续时,应提交海关同意受理的《联系单》及相关查验单证。相关口岸海关查验部门发现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报信息超出夜间、节假日加急查验受理范围的,不予办理加急查验手续。
七、相关配套措施
(一)对于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自主报告不符合夜间加急查验受理范围,且出口货物船期为次日下午14:00-19:00、因客观原因未及时在当日白天正常工作时间办理选择查验操作的,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填写《联系单》,由相关口岸海关选择查验岗位夜间带班科长或经授权的关员负责受理,进行选择查验操作。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海关同意受理的《联系单》及相关查验单证于次日上午至相关口岸查验部门办理查验手续。
(二)对于存在虚假填报《联系单》信息、故意拖延至船期将近申请加急查验等情形的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视情取消其加急查验资格,并将相关记录纳入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实施严密监管。
本公告自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海关加急查验联系单》
上海海关
2015年5月25日
来源:上海海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