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两项危险化学品船舶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信息时间:2014-06-04 10: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修正案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2012年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1届会议以第MSC.340(91)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4届会议以第MEPC.225(64)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国际散化规则》)2012年修正案。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称《安全公约》)VIII(b)(vi)(2)(bb)条和第VIII(b)(vii)(2)条规定,《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防污公约》)第16(2)(f)(iii)条和第16(2)(g)(ii)条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 2013121日被视为以默认方式接受,并将于20146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和《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可登陆 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来源:上海航交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