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成果——航交所实施运价报备制度

【信息时间:2013-09-11 22:4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运价备案制度:是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为维护我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保障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对国际集装箱班轮准入后市场进行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交通运输部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创新举措。运价备案制度自1997年起在江、浙、沪开始试行,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在规范航运市场行为、稳定航运市场运价、遏制不正当价格竞争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运价备案制度

  199610月,为应对我国快速发展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市场,规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国际航运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实行运价报备制度和对上海航运交易所授权的通知》,授权上海航运交易所为上海、宁波口岸的国际班轮运输的运价报备制度的执行机构。2002年,国际海运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规定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国际海运条例正式实施后,航交所在坚持做好两省一市试点备案工作的同时,认真总结,积极准备,并广泛征求中外班轮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在法律法规、具体操作、系统设计等方面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开展全国范围内运价备案制度的全面研究。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国际海运业遭受巨大冲击,部分国际海运企业为了取得货源,采取倾销性、掠夺性定价,个别航线出现恶性竞争局面,严重影响我国国际贸易运输保障能力。针对这种情况,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发布了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09615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并指定上海航运交易所作为运价备案受理机构。2009731日,国际集装箱国际班轮运价备案中心揭牌成立。2010101日,交通运输部根据运价备案制度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指导思想,在时隔班轮企业备案一年之后,发布公告201040号公告,正式实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制度,并指定上海航运交易所作为运价备案受理机构,20101119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中心揭牌成立。

  运价备案制度在稳定航运市场运价,恢复航运市场信心,遏制不正当价格竞争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是交通运输部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创新举措。2012 年备案中心全年受理的公布运价生效862942 条,协议运价生效7147270 条;2012 年年末有效公布运价182996 条,协议运价745887 条。全年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数量大幅上升,备案企业履行备案积极性有所提高,外资班轮企业备案情况好于中资企业,备案水平基本正常。

  目前,随着运价备案制度稳步推进,实施范围已逐渐延伸至国际集装箱班轮、无船承运人、台湾海峡两岸直航、以及即将启动的国内水路集装箱班轮航线。此项制度逐步在整个水路运输市场实施,是形成我国水路运输市场完整监管链,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准入后管理,促进航运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作为最先全面实施备案的业务领域,经过三年多的巩固和提高,在运价备案制度实施过程中始终起到示范作用,在法律法规、规则办法、数据标准、操作流程、监管协调、检查处罚等方面对整个运价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起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