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中心”揭牌
为规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国际海运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20条规定,发布2009年第20号《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的公告》,从2009年6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过渡期四十五天。由此,我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度从原来1997年江、浙、沪两省一市试点正式推向全国。
上海航运交易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自1997年起受理江、浙、沪两省一市试点运价备案已经10多年,积累了大量组织、管理和实施经验,为受理全国范围内的运价备案做了充分准备。交通运输部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相关规定,在2009年第20号公告中指定上海航运交易所作为运价备案专门受理机构,要求上海航运交易所制定运价备案操作指南,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并严格保守涉及商业秘密的运价备案信息。2009年7月31日,在上海召开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工作会”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为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中心揭牌,运价备案中心正式受理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企业运价备案。目前,运价备案中心严格履行班轮运价备案受理职能,并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航运市场监管工作,为维护我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