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上海口岸各个区域深入开展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先进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励各口岸相关单位和广大口岸工作者进一步优化通关环境,优化口岸服务、优化协作配合,提升口岸整体形象,努力建设“便捷、高效、安全、法治”国际一流口岸,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两个中心”建设《意见》和市政府实施意见,积极投入和落实上海口岸迎世博行动,根据市文明办、市口岸办联合印发的《上海口岸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口岸规[2007]56号),现就开展2008-2009年度上海口岸同创共建“文明口岸”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评选表彰活动所设的“文明口岸示范区”、“文明口岸示范窗”、“文明口岸示范岗”以及“优秀组织者”等四个项目,其评选条件主要按照《上海口岸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评选办法(试行)》附件2规定的各项评选标准进行。在衡量评选标准时,要注意着重针对开展迎世博行动以来的情况,把在迎世博行动中所取得的成绩和所作出的贡献作为评选的重要条件。
推荐申报。由上海口岸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各口岸区域同创共建活动组织领导机构,在征求、汇总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推荐申报的候选对象,并填写推荐申报表报上海口岸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口岸办)。其中,“文明口岸示范区”须由各口岸区域自荐申报;“文明口岸示范窗”、“文明口岸示范岗”主要由各口岸区域推荐申报;“优秀组织者”由上海口岸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荐或推荐申报。
本次评选表彰数额拟按照一定的比例产生:其中,“文明口岸示范区”在各口岸区域申报数的基础上,拟命名表彰比例一般不超过上海口岸区域总数的五分之一;各口岸区域推荐申报“文明口岸示范窗”,一般不超过本区域服务窗口总数五分之一,推荐申报“文明口岸示范岗”一般不超过本口岸区域窗口服务岗位十分之一。各单位和各口岸区域推荐申报“优秀组织者”一般为1—2个。
上海口岸同创共建“文明口岸”评选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被评选为上海口岸“文明口岸示范区”、“文明口岸示范窗”、“文明口岸示范岗”和“优秀组织者”等各奖项的,以上海口岸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名义颁发匾牌或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所在单位可参照有关规定,对获奖对象给予相应的奖励。
(市口岸办政策法规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