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在上海口岸深入开展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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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口岸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2006年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大会和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在上海口岸开展“知荣辱、讲文明、迎世博”主题实践活动,市文明办、上海口岸办在深入调研并充分听取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在上海口岸深入开展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积极参与上海口岸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为进一步优化口岸通关服务环境,树立上海口岸良好的对外形象,不断增强上海城市国际竞争力作出积极努力。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在上海口岸深入开展同创共建 “文明口岸”活动的若干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胡锦涛同志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2006年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大会要求,在上海口岸深入开展“知荣辱、讲文明、迎世博”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增强上海口岸工作合力,提升上海口岸整体形象,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有关指示和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现就在上海口岸深入开展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深入开展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胡锦涛同志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从上海口岸和各单位的实际出发,通过积极探索开展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进一步形成上海口岸工作合力,优化口岸通关服务环境,促进口岸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升,逐步树立上海口岸良好的整体对外形象,不断增强上海口岸国际竞争力。
(2)深入开展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总体目标是:紧紧围绕增强上海口岸国际竞争力,提升上海口岸整体对外形象,进一步优化通关环境、优化口岸服务,优化协作配合,努力把上海口岸建设成为“安全、便捷、高效”的国际一流口岸。
二、组织方式和工作机制.
(3)本意见所指的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是在市文明办的指导下,由上海口岸办会同各口岸区域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口岸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在各单位自建基础上,以优化通关环境、优化口岸服务,优化协作配合,树立口岸整体形象为目的的口岸精神文明共建活动。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主要在上海海港口岸区域、空港口岸区域、口岸服务现场以及特殊监管区域等进行。
(4)为加强上海口岸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上海口岸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由市文明办主任和上海口岸办主任担任组长;市文明办副主任和上海口岸办专职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口岸工作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上海口岸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总体部署、组织协调、评比表彰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上海口岸办。
(5)开展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要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形成同创共建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上海口岸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沟通活动情况,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协调同创共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各单位参与同创共建活动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联络员,做好日常活动的组织、联络工作,做到统一步骤、条块联动,协调推进。发挥同创共建联络员作用,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创新和深化同创共建活动。三是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市文明办和上海口岸办围绕同创共建活动内容和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进行通报和反馈,并结合行风评议,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抓好整改,推进工作。四是建立情况通报制度。认真做好信息沟通和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口岸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好人好事。
三、创建载体和评比办法.
(6)组织开展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主要以创建“文明口岸示范区”、“文明口岸示范窗口”、“文明口岸示范岗”为载体,通过发挥示范效应,努力推动同创共建活动不断深入并取得实效。
(7)每两年进行一次“文明口岸示范区”、“文明口岸示范窗口”、“文明口岸示范岗”的评比表彰。同时评选表彰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优秀组织者(集体或个人)。
(8)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主要围绕“优化通关环境”、“优化口岸服务”,“优化协作配合”三个方面要求进行,评比表彰的具体标准、程序和办法另行制定。各口岸区域可根据不同各自特点,细化评比内容。
(9)“文明口岸示范区”、“文明口岸示范窗口”、“文明口岸示范岗”及“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优秀组织者”称号,分别由上海口岸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或各口岸区域同创共建活动组织领导机构授予。对曾获得称号,但因工作失误等原因,已不够示范条件、失去示范作用的,将通过一定程序取消该称号。
(10)为使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与各口岸单位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以及其他群众性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文明口岸示范区”、“文明口岸示范窗口”将作为口岸单位评选市以上“文明单位”的重要依据。
四、推进步骤和工作要求
(11)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上海口岸开展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在巩固提高空港口岸同创共建文明活动的同时,在洋山保税港区率先开展试点活动,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上海各口岸区域、口岸服务现场以及特殊监管区域等展开。
(12)开展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在口岸各相关区域自愿参与的前提下进行。各相关口岸区域主管部门要根据上海口岸同创共建活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会同口岸相关单位,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口岸区域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规划,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并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
(13)开展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要坚持条块联动,促进本系统、本行业创建活动、各单位自建活动与口岸同创共建活动的有机结合。为加强口岸同创共建工作,今后口岸相关单位在申报市“文明行业”、市“文明单位”以及其他各种荣誉称号时,涉及文明口岸共建活动的,须征求上海口岸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意见。
(14)开展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要充分调动口岸相关单位及其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注意引导口岸工作业务联系较紧密的单位开展结对共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各口岸区域、各单位开展同创共建活动的经验。
(15)各口岸单位要把开展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抓好自建工作同时,积极参与共建活动,努力在上海口岸逐步形成以自建为基础、自建带共建、共建促自建的精神文明建设格局,把上海口岸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市口岸办政策法规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