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拟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并公布了《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征求意见稿较之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进一步完善了船舶安全监督与检查,新增加了权利与义务、信用管理、目标船选择、船舶监查员管理等章节。
征求意见稿规定,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口信息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海事管理机构如有明显理由怀疑船舶报告信息不实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后,开展安全监督。
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加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的规定选取目标船舶。
对于船舶安全监督,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船舶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征求意见稿规定,如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检查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
征求意见稿规定,船舶监查员应当尊重船上所有人员,不以船旗以及船员的种族、性格、宗教或国籍为由做出带有偏见的决定。
船舶监查员应当坚决拒绝贿赂。船舶监查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发生拒绝或者阻挠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等行为,征求意见稿较之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增加了罚款幅度,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将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上海航交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