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工业产品不合格处置监督管理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4-09-23 13: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发布日期:2014年09月22日

关于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进口工业产品不合格处置监督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降低进口不合格工业产品对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风险,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14年9月4日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工业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进口不合格工业产品的后续处置要求。为确保相关工作的有效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工业产品经检验发现不合格情况且可实施技术处理的,进口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应以书面方式向检验检疫部门提出书面技术处理申请,并按检验监管部门要求填写《进口工业产品不合格处置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二、收货人提交《承诺书》并提出技术处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交技术处理方案。若处理方案未获检验检疫部门同意,收货人可重新提交。若技术处理方案未通过检验检疫部门审核或经技术处理但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商品,收货人不得销售使用。
    三、进口工业产品经检验发现不合格且属于以下情况的:
    1.列入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
    2.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实施退运或销毁处置的进口工业产品。
    收货人应当实施退运或销毁处理,并提交《承诺书》。销毁或退运处置原则上应在3个自然月内完成,如果收货人有特殊原因而需延长或无法确定销毁/退运处置时限的,收货人应经检验检疫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
    四、对需实施退运处置的进口不合格工业产品,收货人应当在办结海关退运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检疫部提交该批进口不合格工业产品的已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境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已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及出境运单(复印件加盖公章)等资料。
    五、对需实施销毁处置的进口不合格工业产品,收货人应当交由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环保处置单位(以下简称“销毁处置单位”)实施无害化销毁。
    销毁处置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向上海检验检疫局申请资质核查。上海局将经过资质核查的销毁处置单位纳入《销毁处置单位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并在上海局网站上对外公布。截止2014年9月16日,已通过上海检验检疫局资质审核的销毁处置单位有3家,《推荐名录》参见附件1。
    六、收货人可根据上海局公布的《推荐名录》,联系相关销毁处置单位。若收货人联系的销毁处置单位不在上海局公布的《推荐名录》内,则在实施销毁处置前,收货人应当按照《进口不合格工业产品销毁处置的环保处置单位资质核查要求》(见附件2)中的要求提供该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供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资质核查。
    七、检验检疫部门可视情况对销毁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收货人应当积极给予配合。销毁处置完毕后,收货人应当将相关销毁处置记录及相关现场销毁照片提交至检验检疫部门。
    特此公告。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4-09-09


附件1:
 
销毁处置单位推荐名录
 
序号
销毁处置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需许可证管理的销毁处置业务
1
上海新金桥环保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敬业路870号
50317922
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含“四机一脑”)
2
鑫广再生资源(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化工区奉贤分区浦卫公路9888号
57452123
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含“四机一脑”)
3
森蓝环保(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拱极东路10号
 
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含“四机一脑”)


附件2:
    进口不合格工业产品
    销毁处置的环保处置单位资质核查要求
    1、企业注册地位于上海地区,且经营范围应包括相关废旧物品的回收和销毁,涉及机电产品的还应包括电子废物拆解;
    2、应获得上海市商务委颁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
    3、涉及机电产品处置的,应被列入上海市环保局公布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或临时名录范围;
    4、涉及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应获得相关环保主管部门签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涉及放射性处置的,应获得相关环保主管部门签发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
    6、应向上海局承诺销毁处置过程中对客户产品及资料予以保密。

来源:上海检验检疫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