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7号

【信息时间:2014-11-14 09: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发布日期:20141104

为全面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于201410月至20152月组织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工作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本次抽查产品的范围是附件中的进出口商品,以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辖区进出口商品特点确定的抽查产品范围(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外通告)。进口产品抽查地点是进口口岸、流通领域、进口产品集散地和产品使用地;出口产品抽查地点是生产企业、出口口岸和出口产品集散地。
 
 
附件:2014年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商品品种和要素
 
质检总局
2014109
 
公告107号附件.xls
来源:上海检验检疫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