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等1月7日联合下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通知》。注册在上海自贸区内的汽车经销商,经商务部进口许可,从事进口国外汽车的经营活动。
通知要求,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会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协调推进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对试点企业进行认定。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推进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平行进口汽车经销商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等工作。推动平行进口汽车相关公共服务领域内的平台经济建设,平台将整合政府职能部门相关配套功能,有效集聚汽车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等社会化服务。设在自贸试验区内的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功能与模式须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备案。上海海关负责做好平行进口汽车的通关监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对平行进口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准入要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平行进口汽车有关三包、召回、缺陷调查等后续监管工作。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根据通知,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须符合的条件包括:从事汽车销售业务5年以上,具有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经营业绩,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超过4亿人民币;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网点与设施。对无法满足该条要求的企业,可依托自贸试验区区内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相应服务,达到要求后方可参与试点;信誉良好、具有采购渠道和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经验;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作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经销商。
通知要求,试点企业及其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汽车经销商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不允许进口旧车和非法改装车,并负责采用原制造商许可的方案消除质量缺陷。经销商进口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准入要求。进口以上海口岸为主,销售区域以试点企业现有销售区域为主。
来源:上海航交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