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便利企业统筹利用国际国内市场资源,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按照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和《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发〔2015〕21号)精神,在国家有关部委指导下,经前期调研和准备,决定在上海自贸区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业务类型:上述区域的国内货物入区与区内其他货物集拼,面向国内配送或销售业务。
三、基本条件:上述区域的注册企业,拥有固定仓储设施,管理规范,符合海关联网监管要求(参见上海海关2014年第17号公告),非保税货物与保税货物实行分账册管理,具备与海关、税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的基础。
四、业务开展:有业务需求的企业,先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递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货物状态分类监管企业申请书》。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即可开展配送业务。有贸易需求的企业,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开展销售业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市口岸办63292543;自贸区管委会58697871
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