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海事部门署落实取消船舶港务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工作

【信息时间:2015-10-15 11: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号)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海征稽﹝2015﹞556号)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零时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做好此项政策在局贯彻执行工作,上海海事局于9月25日上午召开相关工作布置会。会上,规费征稽处传达了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即将取消的7项收费从停征时点、开票和资金清算、汇缴、票据处理、数据统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地部署,并回答了大家关心的一些操作性问题。会议就平稳过渡、广泛宣传、加强监督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强调,要求各单位充分认识该项惠民政策的意义,认真贯彻好落实好。
  之后,与会人员就船舶港务费取消后相关后续工作及如何应对船舶签证取消后港建费征收工作开展了研讨,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剖析了当前规费征稽工作面临的把关环节缺失、信息如何获取、监管手段及征稽队伍建设等问题,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加强和改进规费征稽工作的看法和建议,给签证取消后之后规费征稽的工作思路有很好的启发。

来源:中国上海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