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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区”)试点扩大国际船舶运输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外商投资比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试行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49%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其拥有或实际经营的船舶,可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相关要求和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并将审批结果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其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可由中外合资、合作的双方协商确定。
四、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其拥有或光船租赁的船舶可以按照中国(上海)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进行船舶登记。
五、在自贸区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或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印)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