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亚信峰会水上交通管控通告

【信息时间:2014-05-09 10: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亚信会水上交通管控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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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沪海指挥〔2014165
 
关于加强上海港特定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了确保2014年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第四次峰会的顺利举行,根据亚信峰会安全保卫工作总体部署,自即日起至522日对上海港特定水域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本通告所称的上海港特定水域(以下简称“特定水域”),是指黄浦江及其相连的支流港汊和出入市境水路卡口。特定水域内设置核心管制区、周边控制区、外围防范区:黄浦江川杨河口下游100米处至轮渡其秦线之间水域为核心管制区水域;黄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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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杨河口下游100米处至吴泾化工厂之间的水域和轮渡其秦线至轮渡东嫩线之间的水域为周边控制区水域;黄浦江吴泾化工厂至黄浦江大治河口下游100米之间的水域和轮渡东嫩线至吴淞口之间的水域为外围防范区水域。将黄浦江大治河口下游100米至闵行电厂及以上的水域和长江上海段水域设置为预控区水域。
    二、公安机关、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亚信峰会安保工作需要,对进入特定水域的船舶及其承载人员和物品依法实施安全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亚信峰会安保工作需要,依法采取禁航、限航等临时性水上交通管制措施。亚信峰会期间水上交通管控等级划分如下:
    (一)一级水上交通管控(52012时至52118时)
    核心管控区:实行禁航禁停措施。除获得许可的船舶外,其他船舶一律禁航;除获得靠泊许可的船舶外,其他船舶一律不得靠泊停留。
    周边控制区:实施限航关闸措施。除渡轮、由周边控制区驶往外围防范区方向的船舶外,其他船舶一律不得航行,无关船舶禁止驶入。关闭黄浦江各通航支流港汊临江水闸。
    外围防范区:实施疏导监护措施。允许船舶通航、靠泊停留,未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禁止进入。禁止计划到达或途经核心管制区和周边控制区的船舶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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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控区:实施疏导监护措施。除计划到达或途经外围防范区的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驶入黄浦江水域。
    (二)二级水上交通管控(5178时至52012时,52118时至52224时)
    核心管控区:实施限航禁停措施。未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运输爆炸、放射性物品的危险品运输船舶、拖轮船队、各类渔船禁止通航,其他船舶在符合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通航。大于500载重吨载运闪点23℃以下或具有高毒性、强污染性的散装化学品、液化气和油类的船舶进出黄浦江,须在巡逻艇护航下通过;5000载重吨以上的大型船舶须由拖轮伴航;游览船、游艇须提前向海事主管机关申报航行计划,并严格按照经核准的航行计划航行。除获得靠泊许可的船舶外,其他船舶一律不得靠泊停留。
    周边控制区:实施分类限航措施,未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运输爆炸、放射性物品的危险品运输船舶、拖轮船队、各类渔船禁止航行,其他船舶允许通航、靠泊停留。大于500载重吨载运闪点23℃以下或具有高毒性、强污染性的散装化学品、液化气和油类的船舶进出黄浦江,须在巡逻艇护航下通过。
    外围防范区、预控区:实施疏导分流措施。允许船舶通航、靠泊停留,未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禁止进入外围防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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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级水上交通管控(5108时至5178时)
    核心管制区:实施限航禁停措施。未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各类渔船禁止通航,其他船舶在符合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通航。大于500载重吨载运闪点23℃以下或具有高毒性、强污染性的散装化学品、液化气和油类的船舶进出黄浦江,须在巡逻艇护航下通过,其他危险品运输船舶应在电子全程监控和巡逻艇分段监护下通过;5000载重吨以上的大型船舶须由拖轮伴航;游览船、游艇须提前向海事主管机关申报航行计划,并严格按照经核准的航行计划航行。除获得靠泊许可的船舶外,其他船舶一律不得靠泊停留。
    周边控制区:实施分类限航措施。未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各类渔船禁止通航,其他船舶允许通航、靠泊停留。大于500载重吨载运闪点23℃以下或具有高毒性、强污染性的散装化学品、液化气和油类的船舶进出黄浦江,须在巡逻艇护航下通过。
    外围防范区、预控区:实施疏导分流措施。允许船舶通航、靠泊停留,未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禁止进入外围防范区。
    (四)四级水上交通管控(即日起至5108时)
    核心管制区:未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禁止通航。大于500载重吨载运闪点23℃以下或具有高毒性、强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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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染性的散装化学品、液化气和油类的船舶进出黄浦江,须在巡逻艇护航下通过。
    周边控制区、外围防范区、预控区:允许船舶通航、靠泊停留,未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禁止进入周边控制区和外围防范区。
    采取水上交通管制措施前,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布。
    三、实行船舶航行报告线制度。
    需要进入核心管制区、周边控制区、外围防范区和预控区水域的船舶经过长江上海段宝山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A60灯浮、吴淞口101灯浮、轮渡东嫩线、轮渡其秦线、川杨河口下游100米、吴泾化工厂等报告线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性质以及航经的报告线名称、进入管控区水域的时间和目的等情况,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
    四、禁止下列船舶进入特定水域:
    (一)未按照规定在始发港进行船舶信息报告、未办理船舶签证或者未通过专项安全检查的船舶;
    (二)未安装全球定位系统(GPS)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三)未安装甚高频电台(VHF)的货运船舶。
    五、所有进入上海黄浦江水域的船舶必须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并保持正常开启状态,准确输入信息。
    六、禁止下列船舶进入核心管制区、周边控制区、外围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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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水域:
    (一)载运X类物质、高黏度或者凝固型Y类物质、毒害品、易燃液体,未达到国家规定的Ⅱ型船舶要求的散装化学品船;
    (二)油船、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中,船龄超过12年的海船和船龄超过16年的河船。
    七、进入核心管制区、周边控制区、外围防范区水域的船舶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挂帆航行;
    (二)航行时船速低于4节或者高于8节;
    (三)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
    八、在管控区水域内经营游览船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航行区域和航班计划经营游览业务。游览船须提前向海事主管机关申报航行计划,并严格按照经核准的航行计划航行。
    九、二级水上交通管控期间,核心管制区水域禁止一切危险品装卸作业、船舶防污染作业;一级水上交通管控期间,核心管制区、周边控制区水域禁止一切危险品装卸作业、船舶防污染作业。
    十、需要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进入核心管制区水域的船舶,其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其在本通告施行期间的运输总量,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总量控制。
    十一、首次途经、停泊或作业于黄浦江核心管制区水域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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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所有外国籍船舶须接受船舶保安检查。
    十二、拟途经、停泊或作业于核心管制区的“港内作业船舶”(仅限市轮渡、游览船和游艇)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营运活动。营运中应当严格按照海事管理机构、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航行区域航行,并在指定码头停泊。
    十三、因亚信峰会水上安保工作需要,须在上海特定水域实施的其他安全管理措施,可由海事管理机构、公安部门另行向社会公告。
    十四、本通告自即日起至2014522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4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办公室 2014430日印发

 

 

 

 

 

 

 

 

来源:上海海事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