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进一步加强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安全检查的通告》问答
问:公安机关处罚不听劝阻坚持携带危险违禁品进站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站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沪府规〔2018〕1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确保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顺利举行,现就加强进博会期间本市范围内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四类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2018年10月23日0时至2018年11月12日24时,停止民用枪支弹药配售、配购(含行政审批)。11月4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停止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营业性射击场等民用枪支使用单位实弹射击训练、经营活动,停止影视制作单位道具枪拍摄活动,所有民用枪支弹药入库封存。
二、2018年11月2日8时至2018年11月11日24时,运输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四类危险物品的车辆禁止在本市道路通行,但涉及国计民生的剧毒化学品及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除外。
三、剧毒化学品确因涉及国计民生或有特殊情况需要,于2018年11月2日8时至2018年11月11日24时在本市道口运输通行的,应当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供剧毒化学品使用、运输单位名单,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后,于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从14个危险物品指定道口(洋桥公安检查站、G15朱桥公安检查站、葛隆公安检查站、安亭公安检查站、G2京沪公安检查站、大盈公安检查站、西岑公安检查站、G50沪渝公安检查站、G60沪昆公安检查站、枫泾公安检查站、亭枫公安检查站、G15沪浙公安检查站、新联公安检查站、东海大桥公安检查站)通行。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道路运输,参照本条管控措施执行。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8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9日
(来源:中国上海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