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申请;
2、市口岸办及时协调口岸查验机构和作业运营区单位,明确验收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对作业区生产、安全相关的查验监管条件等进行验收;
3、验收主要采取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的方式,验收组成员根据各自职责对作业区口岸查验配套设施等查验和监管条件进行验收,在此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同意通过验收的,形成验收纪要,由验收组成员共同签署。对于个别需进一步完善的事项,验收组提出整改建议,并一同写入会议纪要,作业区运营单位应当在相应期限内落实整改要求;
4、作业区未通过验收的,作业区运营单位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待符合验收条件后,由作业区运营单位另行申请组织验收;
5、作业区验收合格的,市口岸办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请该作业区正式对外开通启用。市口岸办收到市政府批复文件后,应及时在上海口岸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并转发作业区运营单位,同时抄送口岸查验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