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从事中美港口间无船承运业务企业保证金额度执行新标准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3-01-16 09:3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从事中美港口间无船承运业务企业保证金额度执行新标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12〕319号

    2013年01月15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鉴于当前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变化,中美两国海运主管部门协商并经近期举行的第六次中美海运会谈签署的《会谈纪要》确认,将从事中美港口间无船承运业务企业提交给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的保证金金额由原9.6万美金调整为12.5万美金,与中国规定的保证金标准基本一致(其中FMC OTI BOND 为7.5万美金;OPTIONAL RIDER FOR ADDITIONAL NVOCC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为5万美金)。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已公告新标准自2012年11月23日(美国时间)开始执行。 

  请自即日起在审核相关申请材料时,执行上述新标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2年12年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