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号),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决定向社会公开选拔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人数和工作范围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1名(法学专家或专职执业律师)。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1、参与市口岸办重大行政决策研究,提出法律论证、审核意见;
2、参与市口岸办职责范围内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
3、参与市口岸办政府合同、协议的协商,起草文本或提出法律意见;
4、参与市口岸办相关课题调研,提供法律法规业务咨询或承接课题;参与市口岸办非诉法律事务、信访矛盾化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5、参与市口岸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案件办理,受市口岸办的委托代理相关案件;
6、其他需要由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事项。
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受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思想政治素养良好,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3、未在两个(含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
4、法学专家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执业律师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精通口岸服务或国际贸易方面法律法规知识者予以优先考虑;
三、选聘组织
市口岸办成立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小组,由市口岸办相关部门负责人,市司法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员组成。
四、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
2016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二)报名方式
采用个人自愿报名和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1、有意愿报名者请在市口岸办网站(kab.sh.gov.cn)下载《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书面填写《报名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送所在单位审核。
2、报名者所在单位在《报名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3、报名者在报名期限内,将前述报名材料,邮寄至:中山东一路13号2楼,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邮编:200002。
五、审查与聘任
(一)报名审查与遴选
1、市口岸办政策法规处按照本公告对报名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2、选聘小组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聘原则,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拟聘任人选的建议名单,报市口岸办批准。
(二)签约并颁发聘书
对决定聘任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市口岸办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聘任合同,明确聘任人员具体的工作职责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并颁发聘书。
联系人:韩先生 咨询电话:63292531。
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