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成员国航运法律研究系列
—— 新西兰航运法律概述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1月1日生效,无疑将促进区域内贸易和投资大幅增长,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航运需求也将提升。本文主要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船保)保赔险视角,着重对新西兰的航运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本文查阅国际海事组织《STATUS OF IMO TREATIES》、夏文礼国际律师事务所《Shipping Law Review》第八版等书籍和网络资料,并咨询中船保在新西兰当地的通讯代理P&I SERVICES LIMITED,力求尽可能准确地提供参考意见和法律指引。
司法体系
根据《海事法》(Admiralty Act 1973)的规定,新西兰高等法院(高院)具有一般管辖权和海事管辖权,因此多数海事纠纷由高院审理,特别是争议标的大于35万新西兰元(约折合15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小于35万新西兰元的案件,则需要由地方法院审理。在仲裁方面,主要适用新西兰《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1996),仲裁机构包括新西兰仲裁及调解委员会以及争议解决委员会,但均无海事领域的专家。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主要参考新西兰《高等法院规则》(High Court Rules 2016),其中第14部分规定法院可以自由裁量胜诉方是否有权获得利息及法律费用的补偿。
根据新西兰《判决互认法》(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Act 1934)的规定,对于包括英国、法国等27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对于英联邦国家法院所作出的经济赔偿方面的判决,可以根据《高等法院法》(Senior Courts Act 2016)而向高院申请执行。
海事法律
新西兰《海上运输法》(Maritime Transport Act 1994 )是主要的海事法律文件,内容涵盖了海上交通安全、海洋环境保护、船员权益保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海事侵权责任等。《海事法》(The Admiralty Act 1971)以及《高等法院规则》适用于对物诉讼程序以及船舶扣押,同时新西兰也加入大多数国际海事公约。新西兰负责海事管理和事故调查的主管机关为新西兰海事局和交通事故调查委员会。其中,交通事故调查委员会负责海事安全职责、调查事故情况并提供海事安全建议,但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本身并不划定事故责任分配;新西兰海事局负责海事执法和应急响应,同时负责事故调查。
船舶碰撞规定
有关船舶碰撞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即确定各自碰撞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其中有关船舶碰撞双方的过错比例则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其他航行规定。对于发生于新西兰领海的船舶碰撞事故,新西兰海事局可能对涉案船舶的船长提起刑事指控,一旦指控成立,船长可能面临不超过1万新西兰元的罚金或不超过1年的刑期。《海上运输法》第97条规定,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但原告可以申请诉讼时效展期。
船舶污染规定
新西兰有关船舶污染方面的国内法律规定主要是《资源管理法》(Resource Management Act 1991)(主要适用于领海水域)和《海上运输法》(主要适用于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新西兰同时是《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CLC)、《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92 FUND)、《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2003年议定书》(2003年议定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BUNKER)、《MARPOL公约》、《压载水管理公约》的缔约国。1992CLC/1992FUND/2003年议定书构成油轮污染损害赔偿体系,适用于油轮载运的货油及持久性燃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2001BUNKER则适用于非油轮船舶的污染损害赔偿,包括非油轮的燃油污染损害以及油轮的非持久性燃油污染损害,但并无单独的赔偿责任限额。根据2001BUNKER第6条规定,其不影响船舶所有人根据任何可适用的国内或国际制度如经修正的《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1976LLMC)限制其责任的权利:船舶所有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根据《海上运输法》第361条规定以及1992CLC或2001BUNKER的第8条规定,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油污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船舶救助规定
根据《海上运输法》第216条规定,《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救助公约》)并入附录6,新西兰成为缔约国之一。《救助公约》规定了救助人的义务及所有人和船长的义务、救助人的权利、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救助报酬的评定标准以及救助具有环境损害威胁船货时的特别补偿等。新西兰在加入《救助公约》时做出了保留不适用项,即:30(1)(d)有关财产为位于海床上的具有史前的、考古的或历史价值的海上文化财产。根据《救助公约》第23条规定,如在两年内未提起诉讼或仲裁,《救助公约》规定的有关支付款项的任何诉讼便丧失时效。诉讼时效期限从救助作业结束之日起算。新西兰并无强制适用的救助合同格式,但通常适用劳合社救助合同标准格式。
残骸清除规定
新西兰并非《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的缔约国,有关残骸清除的法律规定主要为《海上运输法》的章节。新西兰海事局有权要求地区市政局或船东清除具有航行危险的残骸。新西兰海事局以及其他主管机关通常会严格参与残骸清除过程。如果船东和地区市政局未采取残骸清除行动,新西兰海事局可能自行采取残骸清除行动。有关残骸清除费用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需要根据其本国法或所加入的1976 LLMC规定来确定。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
新西兰是1976LLMC缔约国,同时加入LLMC 1996年议定书及2012年修正案。因此,船舶所有人、租船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以及救助人对于特定的海事请求,可以限制赔偿责任。
新西兰在加入1976LLMC时并未对其中第2条的(d)和(e)做出不适用项保留,即(d)有关沉没、遇难、搁浅或被弃船舶(包括此类型船上的任何物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使之无害的索赔;(e)有关船上货物的清除、拆毁或使之无害的索赔;有关构成残骸的船舶及货物的残骸清除费用,船舶所有人可以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方式,最新的案例为“RENA”轮案。2011年10月,集装箱船“RENA”号搁浅于新西兰海域并造成损害。船东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新西兰法院接受的基金设立方式为保赔协会的信誉担保。
货物运输法律
新西兰是《海牙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但并未加入《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作为附件,附录于新西兰《海上运输法》。《海牙维斯比规则》是新西兰有关货物索赔所适用的主要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中《海牙维斯比规则》适用的提单包括:一是提单签发于缔约国;二是货物自缔约国始运;三是提单所包含或证明的运输合同适用于《海牙维斯比规则》或新西兰《海上运输法》。
根据新西兰《海上运输法》第256条以及《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缔约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以及新西兰《海上运输法》第5(b)条规定,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坏赔偿的确定是根据货物交付时或应当交付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额为666.67SDR/件或2SDR/公斤,取高者。有关货物索赔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
船舶扣押及担保
新西兰并非国际扣船公约的缔约国,在新西兰申请扣船将适用国内法,包括《海事法》(Admiralty Act 1973)和《高等法院规定》(High Court Rules 2016)。新西兰可以申请船舶扣押的事由包括普通法下的海事留置权以及《海事法》第4节规定的18类扣船事由。其中,海事留置权包括:船舶侵权损害;船舶救助;船员工资;船舶抵押权。而《海事法》规定的扣船事由包括:船舶占有或所有权;船舶侵权损害或被侵权索赔;运输合同或租船合同索赔;货物灭失或损坏相关索赔;船舶建造、修理或配备相关索赔;船舶港使费等相关索赔。在新西兰申请船舶扣押,通常无需反担保,索赔人通常可以接受的解除船舶扣押担保形式包括保赔协会信誉担保(新西兰法院的裁决中已有诸多先例)或者新西兰银行担保等。
结语
新西兰航运法律纷繁复杂,本文仅作为一般性参考和概括性了解,并非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可咨询中船保或律师。本文中提及的新西兰国内法条文及所加入的国际公约条文,可向中船保获取。
(作者单位: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来源:航运交易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