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上海口岸卫生处理监督措施要求
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上海口岸卫生处理监督工作,切实保护口岸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优化出入境检疫处理监督工作的公告》等文件要求,现就上海口岸卫生处理监督措施要求进行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处理指征
监督要求
处理单位要求
01
处理指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要求,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生物、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等情形,应当实施卫生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
此外,海关总署公告、警示通报有明确要求的,也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卫生处理。
02
监督要求
根据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相关工作规定要求,海关按照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业务类型、处理指征、处理方式等特点,对交通工具熏蒸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处理等高风险类别卫生处理业务,开展全过程监督,实施处理方案审核、现场操作检查和安全防范监督。对一般风险的卫生处理业务,结合既往监督情况和处理单位质量自控情况,确定实施现场监督。
03
处理单位要求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单位应当具备现场消毒、除虫、除鼠能力,配备操作人员和专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消毒、除虫、除鼠和个人防护基本知识及技能。
卫生处理单位应当落实卫生处理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规范内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实施卫生处理,确保卫生处理工作质量和生产安全,并对海关实施卫生处理现场作业监督工作予以配合。
供稿单位:卫生检疫处
上观号作者:上海海关
来源: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