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3月1日正式施行

【信息时间:2012-03-05 09: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上海口岸服务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2月29日日召开的《条例》宣贯大会上获悉,该《条例》是本市第一部以强化地方政府口岸服务保障职能、形成优化口岸环境合力为出发点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本市保障“四个中心”建设,尤其是航运中心、贸易中心建设的基础性地方立法。

在2009年《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把口岸地方立法作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要措施列入议事日程,明确提出要“推进上海口岸综合管理地方立法”。《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口岸法制建设的重视,凝聚了市人大和市政府的立法部门、市政府口岸相关部门、中央驻沪的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诸多立法专家的智慧,也得到了国家多部委的指导支持,是本市落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要求的一项重要法制创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秘书长周波出席今天的大会并讲话。周波在讲话中要求,要从实施国家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要从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强条例的贯彻实施;要全面准确地把握《条例》的内涵,从保障上海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大局,发挥好《条例》对于优化口岸服务环境的引领作用。

当前要采取务实措施,切实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规范好口岸管理服务的基础工作。结合当前形势,切实加强口岸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更加主动、更有针对性地搞好口岸服务。一是要主动深入调研,积极回应企业的需求,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提供更好的口岸通关服务,帮助企业渡过困难时期。二是要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发挥“一门式”口岸通关服务中心协调机制的作用,保持和发扬世博会期间口岸服务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窗口服务,优化操作流程,简化企业办事程序,确保通关手续的办理公开、透明、便利、高效,提供便利服务。三是要聚焦关键环节,加大“一单两报”试点、通关无纸化改革、信息互通共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通关模式改革创新力度。第四是加大探索力度,落实好口岸开放管理运营情况的定期评估、口岸发展年度报告、口岸运行情况的分析监测等体现地方特色的《条例》创新制度。

会议由市口岸办主任张超美主持。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张凌等在会上分别介绍了《条例》制定过程和对一些重点问题的考虑,并从不同角度对贯彻实施条例提出了意见。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海事局、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相关负责同志分别在会上作了交流。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宣传贯彻大会2月29日在市政府召开

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23家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口岸相关负责人出席

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秘书长周波出席并讲话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张凌介绍《条例》制定过程情况

市口岸办主任张超美主持会议

市口岸办副主任金国军出席会议

市口岸办副巡视员江一新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