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 自贸区内暂时调整实施地方性法规

【信息时间:2013-09-27 14: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调整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规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停止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凡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二、本市其他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三、上述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三年内试行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依法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昨天上午举行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所作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经分组审议后由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该决定。

  决定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规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停止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凡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本市其他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三年内试行。

  殷一璀说,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是市人大常委会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和保障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与国家暂时调整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相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支持和推动市政府在推进试验区建设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各项制度创新。市人大常委会要密切关注和跟进决定在试验区的试行情况,依法支持和保障政府在试验区管理体制、执法体制、监管制度等方面先行先试。同时本着积极审慎的态度和坚持质量优先的原则,适时启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完善具体配套措施,确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顺利推进。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燕群、蔡达峰、郑惠强、吴汉民、洪浩、薛潮出席会议。副市长艾宝俊、市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崔亚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等列席。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