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告
2014年 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现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中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对于放行/结关前的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发生实际流转的,向报关单证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二、在上海海关关区内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上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见附件1)及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并向当事人制发《上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见附件2)的,当事人应当在5日内对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
对采用“通关作业无纸化”模式的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确有需要验核纸质报关单证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纸质报关单证。
三、等相关联系配合机制修改或撤销操作。有关审批操作规定比照第十三对于撤销后需重新申报的报关单,当事人在重新申报的报关单备注栏内应当标识“撤销重报”字样和原报关单编号。
四、对于税费已核销入库,需撤销报关单的,当事人应当依次办理税费退还手续、原报关单撤销手续、重新申报手续。
如确需在原报关单撤销前重新申报的,经海关审核,当事人可以先重新申报,再办理原报关单退税及撤销手续。重新申报的报关单备注栏内应当标识“先重报后撤销”字样和原报关单编号。对于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邮件运输”的原报关单,应当将原报关单运输方式改为“其他运输方式”再进行重新申报。
五、进口货物放行后、出口货物结关后的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报关单保存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4年5月13日
来源:上海海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