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登轮单位:
为维护上海港正常口岸秩序,为广大服务对象登轮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实际登轮需求,上海边检总站决定开展长期登轮证增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本次长期登轮证增发工作是根据2014年度上半年登轮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各单位实际登轮需求,为确有长期登轮需要人员提供的便利性措施,是年度长期登轮证集中签发的补充,按照“注重实际需求、立足信誉管理、衡量以往表现、总体数量控制”的原则,采取集中受理申请和核准的方式,免费办理。
二、申办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增发长期登轮证:
(一)已经持有月度有效登轮证件的登轮人员。
(二)2013年年底因故未来得及办理长期登轮证的登轮人员。
(三)工作中需要经常登外轮的港区(码头)运营单位直属人员、 船舶代理公司外勤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对于“绿牌”单位,增发长期登轮证时从宽办理。对于2014年以来在各边检站有违规记录的单位,不予增发长期登轮证(一般性船舶代理报检差错除外)。
对于2013年1月1日以来有下列情形的个人,不予增发长期登轮证,并从严审核其所在单位的增发申请。
(一)被边检机关吊销登轮证件的。
(二)被边检机关禁止办理登轮证件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边检机关行政处罚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申办边检手续或为其他单位(人员)提供虚假申请证明材料的。
(五)在口岸限定区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六)边检站认为可能影响登轮管理秩序的其他情形。
三、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申办《登轮许可证》时,须由所在单位向备案边检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轮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
(二)《登轮许可证(半年有效)申请表》(附件1)及申请资料电子文档(格式同附件2)。
(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系外省市来沪工作人员,还须提交《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近期免冠标准证件照及其电子数据(标准见附件3)。
(五)从事物料、油污水接收处理、燃油供应和船舶供应的单位还须提交《港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在单位备案时已提交的,无须再提交)。
四、时间安排
(一)受理时间:2014年6月3日至6月10日(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16时)。
(二)证件延期和新证发放时间:2014年6月20日至6月30日。
(三)证件有效期:新发放证件自2014年7月1日起生效,证件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五、办证要求
(一)登轮单位、登轮人员的备案工作,可在备案到期前进行延期,也可在申办增发长期登轮证件时一并办理,备案资料变动后要及时向备案边检站申报,备案过期经边检机关提醒仍不进行延期或更改的,边检机关将吊销其有效长期登轮证。
(二)同一登轮单位不得在多个边检站申办长期登轮证,申办过程中严禁出具不实证明材料,严禁为非本单位人员出具相关申请材料,严禁挂靠办证。
(三)长期登轮证遗失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边检站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持证人员离职的,须收回其所持长期登轮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边检站缴销。
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2014年5月29日
来源:上海边检总站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