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2014年 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现将减免税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上海海关区域内的减免税申请人涉及如下减免税事项,由所在地海关负责办理: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设备(征免性质:789 鼓励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备件、配件(征免性质:799 自有资金);
(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征免性质:405 科技开发用品);
(四)科技重大专项进口关键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征免性质:409 科技重大专项);
(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货物(征免性质:422 集成电路);
(六)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征免性质:423新型显示器件);
(七)适用ITA税率的信息技术产品(征免性质:499 ITA产品);
(八)进口种子(苗)、种蓄(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征免性质:811 种子种源);
(九)保税区进口自用物资(征免性质:307 保税区);
(十)钻石进口国批减免项目(征免性质:898 国批减免)。
二、经由上海口岸申报进口的化肥、饲料国批减免项目(征免性质:898),向浦东海关申请办理。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4年6月9日
来源:上海海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