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公 告
2014年 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以下简称“211号令”),现将开展内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公开交易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内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公开交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内销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外内销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下简称“边角废料标的物”)时,可以通过第三方交易服务机构进行公开交易、并以公开交易价格向海关进行申报的一种模式。
第三方交易服务机构,包括经国家注册认证的拍卖机构和交易平台等。
公开交易的方式,包括竞价、竞标和公开招标等方式。
公开交易价格,是指第三方交易服务机构对参与交易的边角废料标的物履行合法有效的公开交易程序,竞买人按照规定获得边角废料标的物的价格,且经海关审核符合211号令关于内销价格的定义。
二、企业以公开交易价格办理边角废料标的物内销手续的,除按现行规定向主管海关提交办理内销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第三方交易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同一第三方交易服务机构首次交易时提交);
(二)第三方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注明边角废料标的物商品名称、海关编码、规格型号、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委托人、成交竞买人等信息的“交易鉴证联系单”或者其他成交证明文件;
(三)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应当在第三方交易服务机构出具“交易鉴证联系单”或者其他成交证明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边角废料标的物的内销征税手续,且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者账册核销周期。符合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条件的企业,按其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海关以企业的公开交易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四、企业在办理涉及边角废料标的物的手册或者账册核销申报时,主管海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内销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等)。
五、企业的边角废料标的物在第三方交易服务机构经2次或者2次以上公开交易未成交的,第三方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未成交证明文件,海关可以视同为企业无法内销证明。
六、不适用本公告规定的内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公开交易的,海关仍按照211号令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4年6月6日
来源:上海海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