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国务院令第329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7月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反补贴税税率进行调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4年第44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按照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反补贴税税率(详见附件2)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二、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8号、2010年第64号和2013年第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