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165号(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的公告)(20160201)

【信息时间:2016-02-01 12: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海关商品编号2201901900(其他天然水)的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B”,不再实施进/出口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将涉及复合橡胶的4005100000、4005200000、4005910000、4005990000等4个海关商品编号增设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按照《复合橡胶通用技术规范》(GB/T31357—2014)有关标准,实施进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三、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萘、砷、锂等41个海关商品编号增设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B”,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四、结合2016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外贸企业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