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专项发展资金 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信息时间:2017-04-27 10: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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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本申报指南。本专项资金按年度预算规模择优支持,申报指南按年度发布。

一、支持方式、标准和范围
(一)方式

本年度专项资金对符合如下条件的管理服务类和资助补贴类项目给予支持,管理服务类项目采取政府投入的方式,资助补贴类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二)标准

1、管理服务类项目由政府全额投入。

2、资助补贴类项目由政府按一定比例进行资助。

无偿资助项目涉及市场主体原则上资助比例不超过投资额的50%,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超过资助额2000万元的除按有关约定(政企合作项目合同协议除外)由项目立项批复主体按规定程序专题审议确定。

对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资助补贴类项目,按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额度,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三)范围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2017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安排》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工作安排》,2017年专项资金将在“三区一堡三联动”建设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即要围绕推进开放和创新融为一体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风险压力测试区、打造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先行区;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市场主体走出去的桥头堡;加强自贸试验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联动,以及区内改革与区外全市改革的联动等方面迈出新步伐。

1、提升综合管理能力

此类型项目是指自贸试验区为建立高效便捷的管理和服务模式等目的所设立的项目。主要有建立一口受理系统,实现高效快捷的综合审批;加强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应用,扩大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应用领域;加强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形成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健全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形成执法联动、措施协同的工作机制。

对该类型项目的平台建设、软件开发、物业装修、服务设施设备购置等采取政府投入或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2、促进贸易便利化

此类型项目是指自贸试验区为开展进出境监管制度创新,推进监管服务便利化等目的所设立的项目。主要有查验平台建设与改造,加快货物通关效率;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提高国际贸易运作效率;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提高实时监管能力。

对该类型项目的平台建设和改造,平台开发的信息化系统采取政府投入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对企业使用平台试点过程中产生的直接成本给予以一定的补贴。

3、培育新产业和新业态

此类型项目是指自贸试验区为培育新型贸易业务,推进金融创新运作模式等目的所设立的项目。主要有支持离岸贸易、融资租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业务;加大金融创新开放力度,支持互联网等新兴金融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支持扩大服务业和制造业等领域开放;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外商投资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改革。

对该类型项目的孵化平台建设、创业基地运作等采取政府投入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对创新型业务和发展空间改革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予以一定的补贴。

4、拓展服务和贸易平台功能

此类型项目是指自贸试验区为做大做强国际贸易综合服务平台和搭建、拓展服务促进平台等目的所设立的项目。主要有推进进口商品国际中心建设,支持专业国际贸易展示交易中心建设;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支持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建设,建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拓展国际海运和空运货物中转集拼功能等。

对该类型项目的功能性服务平台物理空间建设、平台开发配套信息化系统以及提供专业技术服务采取政府投入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对专业性服务平台的营运成本、系统集成成本予以一定的补贴。

5、其他项目

对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的其他项目,以及其他符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支持方向的项目,经相关程序审定后给予支持。

二、申报主体及条件
管理服务类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域管理局、内设职能局、新区相关委办局。

资助补贴类项目的申报主体需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优先支持信用评级良好的单位),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各支持事项的申报条件。

驻区机构。为自贸试验区提供公共服务的中央、市级相关单位。

社会组织。依法登记的为自贸试验区提供服务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常设工作机构和健全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市、区政府确定资助项目的承办单位。

三、申报材料
凡申请管理服务类项目的申报主体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管理服务类);

2、项目方案;

3、分管区领导批示;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凡申请资助补贴类项目的申报主体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资助补贴类);

2、法人机构代码证(驻区机构、社会组织)、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或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3、涉及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或知识产权转让的相关复印件等;

4、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新办企业除外)(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请贴息的项目提供申报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及相关息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

管理服务类项目申报主体应按照本指南要求,经区分管领导确认后向新区财政局、自贸试验区综合协调局各提交全套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版一份、电子版一份)。

资助补贴类项目申报主体应按照本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域管理局提交全套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版一份、电子版一份)。

其中《专项资金申请表》可在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及各区域管理局门户网站的专项资金栏目下载,填写后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项目预审

新区财政局对申报主体资格及项目内容进行预审,预审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未通过的项目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函告申报主体。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域管理局受理资助补贴类项目申报,并对申报主体资格及项目内容进行预审,预审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未通过的项目应当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域管理局在三个工作日内函告申报主体。

(三)项目评审

对通过预审的管理服务类项目由新区财政局牵头,会同自贸试验区综合协调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按规定程序审议确定立项意见。新区财政局会同自贸试验区综合协调局对已评审通过的立项方案审核汇总。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域管理局对通过预审的资助补贴类项目上报新区财政局,由新区财政局牵头,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域管理局参与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统一进行评审,并综合筛选后确定项目,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域管理局按规定程序审议确定立项意见,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上报新区财政局。新区财政局会同自贸试验区综合协调局对已评审通过的立项方案审核汇总。

(四)项目公示

通过审议的项目在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或各区域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核实释疑后的项目,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或各区域管理局在公示完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下达发文立项通知。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以及公示有异议、且查实存在问题的项目,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综合协调局或各区域管理局在三个工作日内函告申报主体。

(五)项目储备

对当年超过资金额度的且通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评审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储备。当年发生项目预算调整,优先选择储备项目,并按相关程序办理审议、公示、批复手续。

五、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时间:截止至2017年5月5日。

2、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市、上海市其他区县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支持。申报主体需对是否申报和承担过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类别项目主动申明,未申明者不予受理;申报主体对所申报的项目需提交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书。
3、涉及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或知识产权转让时须提供相关复印件等材料。

4、申报项目如为信息化项目,需要承诺同意与自贸试验区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5、申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须按照国家、市及浦东新区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项目单位需在资金请款前完成相关采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