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落实2019年港口建设费减负政策措施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9-12-02 15:54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各港口建设费缴款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减税降费部署,依据市财政局、市商务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本市实施港口建设费减负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沪财税【2019】13号),现就做好2019年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资金退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退付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上海港范围内向上海海事局缴纳的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退付缴款人(以《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抬头为准)。上海市港口建设费退付金额为《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缴费金额的20%。

二、申请时间

即日起,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sh.cn,以下简称上海单一窗口)正式接受港口建设费缴费人退付申请。

缴款人完成缴款间隔一个自然月后(如12月1日后可申请10月31日前)可申请资金退付,可分批申请,2020年3月1日前完成2019年度全部退付申请,过期不再接受申请。

三、申请流程

上海市港口建设费退付资金的收款人为《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的缴款人。申请退款账户必须与缴款人一致,不一致的系统不接受退付申请。上海银行将对退付收款账户进行必要验证。退付申请人可为港口建设费实际缴款人或其代理人。

申请人须完成上海单一窗口平台注册,通过上海单一窗口地方特色应用-支付结算-港口建设费退付申请系统,按要求录入、管理缴款人及收据信息,提交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上海单一窗口查询申请处理状态。

申请人保证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并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详细要求和流程见港口建设费退付申请系统用户手册。

四、咨询处理

港口建设费退付工作由市商务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上海海事局、上海单一窗口、上海银行共同完成,各方接受港口建设费缴款人、申请人和社会咨询投诉,但不负责相关权益纠纷的处理。

港口建设费退付系统操作问题可咨询上海单一窗口,咨询电话:400-821-2199 转1(中文)转3(单一窗口)转7(港建费退付)

港口建设费缴费信息咨询上海海事局,咨询电话:66072763

港口建设费退付资金到账咨询上海银行,咨询电话:95594

港口建设费退付政策咨询市商务委,咨询电话:63292508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