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法检商品(重量)鉴定工作中采信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4-09-26 10: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发布日期:2014年09月22日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法检商品
  (重量)鉴定工作中采信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总体改革要求,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区)内进口法检商品检验鉴定监管制度创新,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在自贸区内对部分进口法检商品实施采信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的业务试点,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2014年7月10日起,已在自贸区对部分进口法检商品实施了采信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工作模式的试运行。为进一步做好相关采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海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以下简称检验处)负责组织对自贸区范围内入境口岸进口法检商品检验鉴定结果的采信工作和组织对予以采信其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被采信机构)监督管理。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根据风险监测和预警情况,在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范围内,定期发布并动态调整进口法检商品检验鉴定的采信范围及要求,被采信机构根据采信要求对采信范围内的进口法检商品实施检验鉴定。相关试点范围及要求见附件1。
  上海检验检疫局在自贸区内设置的分支局、办事处(以下简称“自贸区机构”)负责试点范围内商品检验鉴定项目检验鉴定结果的采信工作及相关商品其他检验项目的检验监管。
  二、被采信机构应在我国境内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取得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质,建立并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认可的ISO17025和/或ISO17020体系,且认定范围包括相关进口法检商品检验鉴定技术法规规定的检验鉴定项目和检验鉴定方法。
  上海检验检疫局对被采信机构实施公示被采信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日常监管和对推荐名录动态调整等管理措施(详见附件2)。
  三、申请采信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在报检时,应向自贸区机构提供《进口法检商品数(重)量检验鉴定结果采信申请书》(参考样式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采信申请书”),自贸区机构将对收货人所出具的《采信申请书》进行审查。申请书应包括且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单号/发票号;
  (二)收货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装港检验机构名称;
  (四)进口商品名称;
  (五)报检数(重)量;
  (六)申请被采信检验机构名称;
  (七)申请采信检验鉴定项目;
  (八)签发申请的时间;
  (九)授权签发人签字(章)及企业公章;
  (十)承诺货物卸毕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被采信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采信依据),承诺愿意接受并配合上海局对发生短重情况的调查处理的相关内容。
  申请被采信检验机构未列入上海局公示推荐名录的,收货人应向自贸区机构提供证明该检验机构符合被采信机构要求的相关验证资料。
  四、收货人委托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示被采信机构推荐名录内或符合被采信机构要求的注册地在上海市辖区内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或在本市设置的非在上海市辖区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分支机构实施检验鉴定,并且在采信要求规定的时限内向自贸区机构提交采信依据。自贸区机构将对采信依据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检验鉴定报告予以采信,并对列入采信范围的进口法检商品检验鉴定项目实施合格评定。
特此公告。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4年9月10日
来源:上海检验检疫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