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月1日实施,上海浦东检验检疫局依法检测今年首船进口商品煤

【信息时间:2015-01-23 11: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14日,中国籍“时代7”轮顺利靠泊上海外高桥一电厂码头。这是《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于201511日正式实施后,上海港迎来的第一船进口商品煤。为做好该船商品煤的检验监管工作,上海浦东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提前到达码头了解相关准备情况,对码头进行放射性本底值检测。现场登轮后,该局第一时间通知船方开舱,并对该轮逐舱进行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验和检疫工作,最终确认放射性检测无超标,未检出外来夹杂物,未发现疫情。
根据《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1511日起,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对进口商品煤的环保项目实施法定检验监管。
根据《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在受理进口商品煤报检时,除一般报检所需材料外,还要求收货人提供进口商品煤种类、消费地、运距的情况说明和进口商品煤标识;进口商品煤的检验内容包括放射性、外来夹杂物、《办法》规定的环保项目;检验检疫部门应严格按国家技术性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结果进行判定,并按《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置;对远距离运输的进口商品煤,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还应当与消费地检验检疫部门做好联合监管。
2014年,浦东局共检验进口煤炭222批,鉴定重量1235.445万吨,货值71879.401万美元。
来源:上海检验检疫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