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解读之五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口岸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汪兰洁
2011年11月17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上海口岸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1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审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 修改情况
关于规范政府相关部门服务行为。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已将条例名称确定为口岸服务条例,建议增加规范政府相关部门服务行为的内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商务、经济信息化、规划国土、交通港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规范和优化行政程序,协同实施本条例,为口岸运行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草案表决稿第五条第二款)
二、 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条例名称。有的委员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上海口岸服务条例》,有的委员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上海口岸管理条例》。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名称是法规草案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曾提出《上海口岸条例》、《上海口岸服务条例》、《上海口岸管理条例》、《上海市口岸管理若干规定》等修改意见。在充分征求口岸查验机构等各有关方面意见,并商请市政府法制办听取市政府领导意见后,草案修改稿将条例名称由《上海市口岸服务条例》修改为《上海口岸服务条例》。为此,经与市政府法制办、市口岸办再次研究后,建议对条例名称不作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建议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市人大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