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市口岸办会同口岸相关单位制定并下发了《上海口岸开放范围内作业区临时接靠办理规程》(沪口岸管〔2014〕68号)(以下简称“临时接靠规程”)和《上海口岸开放范围内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验收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开通启用规程”)(沪口岸管〔2014〕69号),作为上海口岸开放范围内临时接靠办理和对外开通启用验收办理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4号)等文件要求,市编办(审改办)下发了《关于对行政权力和政府服务等方面的各类证明材料、盖章环节和办事手续进行清理规范的通知》(沪编﹝2016﹞201号),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证明材料、盖章环节和办事手续工作。按照市编办(审改办)的清理规范要求,我们拟对临时接靠规程和开通启用规程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临时接靠规程第四条第一款中(二)、(三)、(四)项材料与(五)项进行合并,不再要求相对人单独提供资料,改由相对人在提交申请材料中作出说明,由相关单位通过部门之间发函或共享等方式予以核实。
2、开通启用规程第六条第一款中(二)、(三)、(四)项材料与(五)项进行合并,不再要求相对人单独提供资料,改由相对人在提交申请材料中作出说明,由相关单位通过部门之间发函或共享等方式予以核实。
特此说明。
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