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卫计委、旅游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传入我国的公告》

【信息时间:2015-06-11 15: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6月9日,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传入我国的公告》,有效期为12个月。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网站公布的信息,自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5日,全球共向WHO通报了1190例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感染实验室确诊病例,其中444例死亡。中东地区(10个国家: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卡塔尔、约旦、阿曼、科威特、也门、埃及、伊朗、黎巴嫩)占总病例数的96.7%,欧洲(8个国家:意大利、法国、德国、英国、希腊、荷兰、奥地利、土耳其)、亚洲(4个国家:马来西亚、菲律宾、韩国、中国)、非洲(2个国家: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北美洲(1个国家:美国)等25个国家报告了确诊病例。截至目前,所有中东地区以外国家报告的首发病例均有中东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鉴于此种情况,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中东地区国家人员的健康安全,公告要求对来自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入境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入境后2周内出现上述症状者,应立即到医院就诊,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如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或者可疑病例,应移交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相关人员应配合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开展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等工作。

《公告》还要求,来自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交通工具负责人,集装箱、货物、行李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邮件的承运人,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检疫查验工作,对可能被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污染的按规定采取卫生处理措施;前往中东疫情发生国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录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疫情预警专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cdc.cn/),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增强防病意识。特别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避免与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触,尽量避免接触单峰骆驼、蝙蝠等。在旅行中如果出现发热,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入境时要向检验检疫机构主动申报。

来源:中国质量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