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综合布线、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XZY2010014
招标单位: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
代理机构:上海信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Ο一Ο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6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 13
第五章 合同通用条款 15
第六章 合同格式 23
第七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25
第八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30
第九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39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投标邀请
上海信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受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 委托,对“上海口岸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综合布线、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项目进行国内邀请招标,现邀请合格服务商参加投标。
1、 招标编号:XZY2010014
2、 项目概况:
本项目分两个包件:《第一包:综合布线系统》、《第二包: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
2) 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3) 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
4) 有相应的履约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5) 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在上海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技术服务人员。
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4、 需提交的资料:
1)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 企业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4) 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5) 企业近年的财务状况说明。
注:以上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 获取招标文件日期及地点:
2010年9月7日至9月13日 9: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宛平南路381号7楼703室(靠近斜土路)
6、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伍佰元整。
7、 现场勘查及答疑时间:
(1)现场勘查和提出书面问题时间:2010年9月14日
(2)答疑时间:2010年9月15日
负责人:叶超,电话:02163292508,联系人:邵永表,电话:02163292528
地点: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2楼
8、 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截止时间:2010年9月27日14:00时(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宛平南路381号7楼会议室
9、 开标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0年9月27日14:00时(北京时间)
地点:上海市宛平南路381号7楼会议室
开标当天请各投标代表带好身份证。
招标人:
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
详细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2楼
联系电话:63292220
负责人:叶超,电话:02163292508,联系人:邵永表,电话:02163292528
招标代理机构:
上海信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381号7楼712室
联 系 人:束辉 梁兼备
联系电话:64693578×856 64693578×875
传 真:6487910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上海口岸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综合布线、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
2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上海信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381号7楼712室
传真:64879101
联系人:束辉 梁兼备
电话: 64693578×856 64693578×875
4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
5 投标保证金形式:电汇凭证或支票。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时递交。
6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肆份,电子版壹份。
7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宛平南路381号7楼会议室。
8 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9月27日14:00时(北京时间)。
9 开标时间:2010年9月27日14:00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上海市宛平南路381号7楼会议室。
10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期后30天内。
11 评标方法:综合打分法,总分100分,其中:商务40分,技术60分。
12 工程质保期:投标人须提供壹年的免费保修服务,包括7*24免费热线电话服务和4小时工程师现场响应服务。
13 工程交付期:本项目应在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招标人计划将全部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及合格的投标人
2.1 招标人:招标人是指提出国内工程招标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
2.2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从事政府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本招标文件中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的上海信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3招标方:招标方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4 合格的投标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
2) 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3) 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
4) 有相应的履约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5) 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在上海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技术服务人员。
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7)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本次招标的技术设计、招标文件编制等工作。
8) 投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9)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代理机构。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4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3.2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的货物。
3.3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4) 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五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六章 合同格式
第七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第八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九章 评标标准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在2010年9月14日15:00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由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编制要求
8.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
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 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9. 投标文件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投标书
2) 投标一览表 按照本须知第八章提供的格式填写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4) 投标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
5) 投标人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6) 投标人提供的设计、实施方案(按本须知第14条要求编制)。
10. 投标文件格式:
10.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
10.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订成册。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及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11.2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 所供货物价格(包括货物的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
2) 本工程的相关服务费用(包括技术服务费等)。
3) 其他费用。
4) 投标价格应包括根据合同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等费用。
11.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1.4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5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6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2. 投标货币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符合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
13.2 投标人应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供货能力。
14.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投标货物的合格性文件,该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 设计、实施方案。
2) 软件、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详细说明,对于招标文件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标货物的具体参数值。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电汇凭证或支票形式。
15.4 凡没有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投标人。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原额退还。
15.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29条规定签订合同。
3)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0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6. 投标有效期
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7. 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一份电子版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
18.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以及电子版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8.3 内外层信封均应:
1) 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 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8.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3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 投标截止期
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19.2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2.1 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开标时,投标单位授权代表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果有)、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22.3 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有关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4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3. 评标
23.1 评标委员会
23.1.1 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1.3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方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3.2 评标方法:综合打分法。
2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4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检查)
23.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3.4.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3.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影响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23.4.4 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3.4.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3.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
2)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4)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5) 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6) 资格标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8) 不满足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9) 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方案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10)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1) 正本未打印,正本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的。
23.5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3.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3.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3.5.2 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商务”和“技术”两个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打分(详见第九章评标标准)。
23.6 中标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并作出排序,由招标人最终确定中标人。
23.7 中标服务费
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根据投标报价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服务费。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为中标金额的1.5%。
24. 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4.1 除本须知第23.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24.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5. 合同授予标准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中标人。
26. 授标时更改采购数量的权力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其幅度在15%以内,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7.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保留当全部投标人都达不到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宣布招标程序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8. 中标通知书
28.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发出评标结果通知书。
28.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 签订合同
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0. 履约保证金
30.1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9条或30.1条规定执行,招标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方可将合同授予其他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条款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1 招标人名称: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
项目名称:上海口岸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综合布线、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
2 投标人名称:
地址:
3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10%
4 履约保证金形式:支票或电汇凭证
5 交付地点: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2楼
6 应提供的伴随服务:投标商需要提供至少壹年的现场免费服务。
7 索赔及赔偿要求:维护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投标人应向招标人赔偿损失。
8 工程质保期:壹年
9 付款方法和条件:
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五章 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招标人、投标人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招标人、投标人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投标人在正确、完整地履约合同义务后招标人应支付给投标人的价格。
(3)“货物”系指投标人根据合同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软件、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或其它设施。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投标人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代办和合同中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招标人”系指对本工程及货物进行招标的单位。
(6)“投标人”系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7)“项目现场” 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指定运达和工程施工的现场。
(8)“天”指日历天数。
2. 来源地
2.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其来源地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2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部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2.3 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3. 技术规格
3.1 所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相一致。
3.2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公制。
4. 专利权
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5. 包装要求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6. 付款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 伴随服务
7.1 投标人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的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7.2 投标人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启动和验收;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招标人人员进行培训;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投标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7.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招标人不单独进行支付。
8. 质量保证
8.1 投标人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投标人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良好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投标书承诺质量保证期内,投标人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8.2 根据当地有关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招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8.3 投标人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8.4 投标人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招标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根据合同规定对投标人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 检验和验收
9.1 在交货前,投标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检验结果文件是付款时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9.2 货物运抵现场后,招标人可申请当地的有关部门或委托使用单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9.3 如果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设备采购清单”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投标人应免费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设备采购清单”的要求。
9.4 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投标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进行验收。招标人应在收到验收通知后的三天内开始进行验收。投标人应对招标人的验收提供必要的协助。
9.5 招标人、投标人双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三天内签署验收文件。
9.6 “合同条款”第9.1~9.6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投标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义务及其他义务。
10. 索赔
10.1 招标人有权根据当地有关部门或使用单位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投标人提出索赔。
10.2 在合同第8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投标人对缺陷负有责任而招标人提出索赔,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投标人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招标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失程度以及招标人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过招标人、投标人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投标人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招标人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投标人应同时按合同第8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招标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投标人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投标人接受。如投标人未能在招标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招标人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10.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招标人同意,招标人将从应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11. 投标人履约延误
11.1 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或违约终止合同。
11.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2. 误期赔偿
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招标人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考虑终止合同。
13. 不可抗力
13.1 如果投标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行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投标人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投标人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招标人。除招标人书面另行要求外,投标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 税费
14.1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招标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招标人负担。
14.2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投标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投标人负担。
14.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应由投标人负担。
15.争端的解决
15.1 招标人、投标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应提请仲裁。
15.2 仲裁应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
15.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5.4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5.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6. 违约终止合同
16.1 投标人违约时,招标人可在下列情况下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如果投标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如果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招标人员在招标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招标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招标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损害招标人从自由的公开竞争中所能获得的权益。
16.2 如果招标人根据上述第16.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招标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相类似的货物,投标人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投标人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7.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投标人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8. 履约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合同签订时,向招标人提交按合同货币提供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项目验收报告出具之日。
(2)投标人应在招标人支付最终验收付款前十五日,向招标人提交按合同货币提供合同总价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
(3)投标人提供的履约/质量保证金按规定格式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投标人负担。
(4)如果投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招标人有权选择从履约/质量保证金直接取得相应的补偿。补偿后,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低于合同总价5%的,投标人应当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三日内予以补足。
19. 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人事先书面同意外,投标人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对合同实行分包。
20.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1. 合同生效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22. 主导语言
本合同一式肆份,以中文书就,双方各执贰份。
23. 合同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六章 合同格式
合同格式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为一方和(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以下服务,即(服务的名称)而邀请投标,并接受了投标人以总金额(人民币、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 合同通用条款
2) 合同专用条款
3) 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服务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2—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附件3—交付批次及交付时间
附件4—履约凭证
附件5—预付款凭证
4) 中标通知书
5) 招标文件
6) 投标文件
3. 考虑到招标人将按照本合同向投标人支付合同费用,投标人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供货务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 考虑到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并修补缺陷,招标人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投标人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
双方在上述日期签署本协议。
招标人代表姓名
招标人代表签字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代表姓名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
招标人公章 投标人公章
第七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第一包:综合布线系统
综合布线机房与终端接入设备
序号 设备清单 说明 单
位 数量 单价 合
价
1 10/100M光电转换器 个 56
2 光电转换器电源柜 可插14个光电转换器 台 4
3 8口交换机 非网管 台 14
4 24口交换机 非网管 台 4
5 网络跳线 超五类屏蔽3米 条 320
6 小计
7 安装调试费
税金
总计 10%
3.41%
口岸办强电系统
序
号 材料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机房配电主干
1 机房配电主干线路 VV5*16MM 米 100 65 6500
多媒体会议室配电
1 多媒体室供电配电柜 16回路 套 2 1850 3700
2 市电进线空气开关 C65N/D 63A/3P 只 2 500 1000
3 各分控制开关 C65N/D 16A/2P 只 6 50 300
4 电源线 ZR-BV5*10MM 米 170 40 6800
5 电源线 RVV3*4MM 米 170 15 2550
6 电源插座 16A 只 6 7 42
7 管道线材 批 1 500 500
8 附件(扎带、胶布、绝缘子、压线帽等) 批 1 500 500
9 布线和配电柜安装费
10 合计
光纤系统布线工程清单
序号 设备材料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 小计
1 光纤 LANscape? MIC? 4芯单模室内光缆,低烟无卤 8100 米
2 光纤敷设 LANscape? MIC? 4芯单模室内光缆,低烟无卤 8100 米
3 12口光端盒 CCH 12芯单模LC面板 27 个
4 光纤配线架 12口光纤配线架,1U 27 个
5 光纤86面板 双口面板四芯光纤 79 个
6 尾纤 LC 9/125 单模尾纤,1米 632 根
7 光纤熔接 632 个
8 光纤跳线 LC-FC单模光纤跳线,3米 270 对
9 设备合计
10 税金 3.41%
合计
电话系统布线工程清单
序号 设备材料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 小计
1 信息模块 超五类非屏蔽 110 个
2 面板(带防尘盖) 双口面板 51 个
3 面板(带防尘盖) 单口面板 8 个
4 双绞线 超五类4对非屏蔽双绞线 47 箱
5 电话跳线 140 条
6 布线集成服务费 110 个
7 底合 86型 51 个
8 大对数 100对 200 米
9 科龙条+背板 150对(机架式) 3 个
10 科龙条+背板 100对(墙挂式) 1 个
红机布线 0.00
红机电话专业网线 1 箱 业主提供 0.00
镀锌钢管 300 米
铁质底盒 3 个
小计
税金
总计
第二包: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投标设备清单
监控产品设备清单
前端设备
序号 产品名称 品牌 型号 单位 单价 数量 小计 参数 备注
1 半球摄像机 台 8
2 硬盘录像机 台 2 16路 嵌入式,高清纯D1
3 硬盘 块 10 15天 全天录象
4 显示器 台 2 17寸 液晶
5 监视器 台 3 17寸 纯平
6 视频信号线 SYV-75-5 米 3600 国标 128编
7 电源线 RVV2*1.0 米 2900 国标 线径1 mm
8 控制线 RVVP2*1.0 米 850 国标 线径1 mm
合计
安装调试集成服务费
税金
总计
安全红外报警系统
序号 设备材料名称 品牌/产地 规格型号 单价 数量 单位
1 大型报警主机 1 台
2 报警软件 1 个
3 英文编程键盘 2 个
4 探测器 8 个
5 探测器电源12V 8 个
6 探测器支架 8 个
7 拨号器 1 个
8 单防区扩展模块 10 个
9 网络接口模块 1 个
10 声闪一体机 1 个
11 后备电池 1 个
12 报警打印机 1 个
13 RVV4*1.0 1100 米
14 小计
15 安装调试费用
16 税金
17 合计
有线电视系统布线清单
单位:人民币
序号 设备材料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 合计
1 有线电视信息面板 86型 14 个
2 有线电视线 SYWV75-5 1200 米
有线电视室外支干线 SYWV75-9 170 米
3 86底盒 86型 14 个
4 有线电视分配器 (1分6) 6 个
5 有线电视信号放大器 (1分2) 1 个
6 施工费 14 个
7 税金
合计
第八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
1、投标书格式
投标书
致: 上海信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代理招标编号为XZY2010014 的“上海口岸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综合布线、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招标项目的投标邀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壹份、副本陆份及电子文件壹份。
1. 投标一览表
2. 投标分项报价表
3. 技术规格偏离表
4. 商务条款偏离表
5.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设计、实施方案等)
6. 资格证明文件
7. 投标保证金: 电汇凭证或支票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人民币金额数,(并同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 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日起 30 个日历日。
5. 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6.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条规定,我方承诺,与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
7. 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
8. 若我方获得中标,我方保证按有关规定向贵方支付中标服务费。
9.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函件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日期
2、投标一览表格式
投标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XZY2010014
序号 名 称 报 价(万元)
1. 综合布线机房与终端接入设备(第一包)
2. 口岸办强电系统(第一包)
3. 光纤系统布线工程(第一包)
4. 电话系统布线工程(第一包)
5. 监控产品设备(第二包)
6. 安全红外报警系统(第二包)
7. 有线电视系统布线(第二包)
8. 其他
总价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此表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与投标保证金一同密封单独提交。
投标人代表签字
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投标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XZY2010014
序号 名 称 数量 单价(万元) 总 价(万元)
1. 综合布线机房与终端接入设备(第一包)
1.1 ...
2. 口岸办强电系统(第一包)
2.1 ...
3. 光纤系统布线工程(第一包)
3.1 ...
4. 电话系统布线工程(第一包)
4.1 ...
5. 监控产品设备(第二包)
5.1 ...
6. 安全红外报警系统(第二包)
6.1 ...
7. 有线电视系统布线
7.1 ...
总计(万元)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投标人代表签字:
4、技术偏离表格式
技术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XZY2010014
序号 名称 招标文件
条目号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情况 偏离 说明
功能指标
服务
培训
投标人代表签字:
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商务条款偏离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XZY2010014
序号 招标文件条目号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说明
付款条件
交货期
投标人代表签字:
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投标人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招标编号为 XZY2010014 的“上海口岸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综合布线、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项目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投标人公章
7、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
履约保证金保函
开具日期:
致: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
号合同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贵方与(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下提供(货物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签订的 (合同号)号合同的履约保函。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人民币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10%,并以此约定如下:
1.只要贵方确定投标人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换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服务(以下简称违约),无论投标人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关于投标人违约说明的书面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累计总额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和按贵方通知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有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其它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期满前完全有效。
谨启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 字 人 签 名
公 章
第九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评标办法
综合本项目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本着保护竞争,维护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本评标办法,作为选定本次招标中标人的依据。
1、适用范围
本评标细则适用于“上海口岸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综合布线、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项目的评标。
2、评标工作的组织领导
2.1 评标工作由招标方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等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2/3。
2.2 评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有关规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2)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作出书面评价;
(3)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4)向招标方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3 评标工作小组由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及招标人代表组成,对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进行符合性检查,并将结果提交评标委员会。同时负责会议期间对外联络、辅助资料汇总、会务工作和文件保管工作。
3、评标总则
3.1 本项目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技术分占投标人最终得分的60%,商务分占40%两者相加为投标人最终得分,分值取小数点后两位。
3.2 评标委员会评标对所有初审合格的投标单位,依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进行打分。得分由高到低排列,由招标人最终确定中标人。
4、技术评标要求
4.1 技术方面
技术方面将考虑方案的完整性、实用性、可操作性、设备性能、服务承诺、对招标人进行技术培训的计划等。
4.2 业绩方面
业绩评审将考虑投标人在国内曾经承担的项目规模及数量、信誉和售后服务。
4.3 技术评标采用打分法,计算出各投标人的技术得分,技术分值占总分的60%(60分)。
4.4 各投标人的最终技术得分为各评委评分的平均值。
5、商务评标要求
5.1 主要考虑投标价格
5.2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报价评出商务得分(商务分评定标准见后表)。
5.3 商务评标采用打分法,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得分,商务分值占总分的40%(40分)。
5.4 各投标人的最终商务得分为各评委评分的平均值。
6、评标原则及其他问题的处理
6.1 开标后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的问题进行澄清,但不允许对商务、技术等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修改。澄清一般应通过书面方式进行,如须当面澄清,则也应附有正式书面提问和书面答复。
6.2在评标中发现以下情况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不进入商务和技术评标: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
(2)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3) 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4)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评 标 标 准
一、商务评分标准
序号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说明
1 资质证书 4 必备资质除外,每增加一项资质加1分,最多为4分。
2 企业财务状况 2 近年企业盈利得2分
未提供企业财务状况说明或近年企业亏损得0分
3 付款条件的偏差情况 2 无偏差得2分
有偏差不得分
4 交货期的偏差情况 2 无偏差得2分
有偏差不得分
5 投标报价 30 以全部投标人投标价的算术平均数为基准价,每上升5%扣1分,每下降5%扣0.5分,最多扣15分。
合计 40
二、技术评分标准
序号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说明
1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第七章的响应程度 20 完全响应:20分
有所偏离:5~19分
重大缺漏:0~4分
2 投标方案的完整性、实用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20 采用的核心技术是否满足第七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各项条款的要求。
科学合理:16~20分
基本可行:10~15分
缺陷有误:0~9分
3 质保期及售后服务的保证 10 售后服务体制是否健全、保障性强,维护价格合理。
好:10分
一般:4~9分
差:0~3分
4 技术培训措施 5 培训措施是否科学、完善。好:5分;
一般:2~4分;
差:0~1分
5 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 5 是否有同类项目业绩,且客户满意。
有同类项目且满意:4~5
有同类项目:2~3
无同类项目:0
合计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