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考核评估实施方案

【信息时间:2010-12-31 14: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2010年度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

考核评估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深入推进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把上海建设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行政区之一”的目标,充分总结本市多年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考核评估工作的有效做法,进一步强化认识、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畅通渠道、规范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贯彻《条例》、《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2010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和《2010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包括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队伍建设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健全完善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监督保障等工作规范、以及实施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编制和更新、月度统计、工作信息报送、年度报告编制、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共享使用、业务培训等情况;

(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和公开渠道建设等;

(六)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和答复、各类争议应对和处理等;

(七)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标准化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主要是资金、项目、政策、服务等信息公开深化和推进情况;

(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推进情况等其他政务公开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改革创新情况;

(十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中好的做法、新的经验,以及对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的设想、意见和建议。

三、方法步骤

(一)部门自查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上述重点内容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存在的原因,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市、区县互评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市级部门除自查外,分别对所属条线区县部门开展检查评估。

18个区县政府除自查外,对市级部门就所属条线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导工作等,作出定性评价。

(三)重点督查

在各部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核查

1.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核实依法收费的自查情况;

2.市监察局核实行政申诉处理的自查情况,核实行政权力透明运行等其他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3.市政府法制办核实行政复议处理情况;

4.市国家保密局提供健全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范、依法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情况的评估结果;

5.市档案局、上海图书馆分别提供开展政府信息集中查阅(受理)服务情况的评估结果。

(五)市政府办公厅综合评估

市政府办公厅汇总有关单位评分,并综合考虑社会评议等情况,形成各区县、各部门考核评估总分。

四、时间安排

(一)自通知印发之日至2011年2月14日,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自查。

(二)2011年2月14日前,各部门、各单位将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报告作为各部门、各单位自查报告),并于2011年2月28日前向社会公布。

(三)2011年2月14日至2011年2月下旬,联合督查组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四)2011年2月20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等市级部门完成对所属条线区县部门的检查评估,并将结果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将对市级部门的定性评价结果,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五)2011年2月20日前,须提供评估结果或核实自评情况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结果反馈至市政府办公厅。

(六)2011年3月下旬,形成考核评估结果,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各区县、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考核评估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积极配合,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认真填写并报送有关考核评估材料,确保本次考核评估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