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评估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2008-12-14 10: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各政府机关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9号公布)、《2006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沪信息委社〔2006〕75号)和《关于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议的意见》(沪监〔2005〕27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决定继续在2006年度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评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以下统称“各区、县、委、办、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外经贸委、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市政局等15个委、办、局所属区、县条线部门。
  二、组织实施
  市信息委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估指标表》(见附件),组织对各区、县、委、办、局的评估工作。市教委等15个委、办、局分别制定对所属区、县条线部门的评估指标并开展评估工作。
  三、评估指标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估指标表》由基础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年度重点工作情况、其他情况五个方面的指标组成,最高得分为100分。
  市教委等15个委、办、局对所属区、县条线部门的评估指标中,每个条线部门的最高得分为20分。各条线部门的合计得分作为区县附加分,由市信息委按“附加分÷15”的公式平均后,计入各区、县总分。
  四、评估方法
  1.自评
  各区、县、委、办、局对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估指标表》进行自评,并由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组织核实各区、县、委、办、局的自评情况。
  2.重点评估
  在2006年政务公开督查检查工作中,市政府已对部分区、县、委、办、局作了重点督查,督查结果将作为200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重点评估的依据。本年度不再另行组织重点评估。
  3.抽查
  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具体情况就部分指标组织抽查,核实自评情况。
  4.考试
  市信息委组织对各区、县、委、办、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考试,考试成绩将作为评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依据。
  5.问卷调查
  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信息委组织对各区、县、委、办、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公众满意度调查。
  6.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直接提供评估结果或核实自评情况
  (1)市发展改革委核实各区、县、委、办、局依法收费的自评情况;
  (2)市监察委核实各区、县、委、办、局行政申诉处理的自评情况;
  (3)市信息委提供各区、县、委、办、局月度统计数据和年度报告报送、重大决定草案公开情况备案的评估结果;
  (4)市政府法制办提供各区、县、委、办、局行政复议处理情况的评估结果;
  (5)市保密局核实各区、县、委、办、局建立并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依法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自评情况;
  (6)市档案局提供各区、县、委、办、局开展政府信息集中查阅(受理)服务情况的评估结果;
  (7)“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根据网站评议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得分,提供各区、县、委、办、局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的评估结果。
  7.区、县条线部门评估
  市教委等15个委、办、局对所属区、县条线部门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市信息委。
  五、时间节点安排
  1.2006年12月20日到2007年1月10日,各区、县、委、办、局进行自评。
  2.2007年1月15日前,各区、县、委、办、局将自评结果以及200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反馈至市信息委。年度报告作为各区、县、委、办、局的自评报告,编写格式同2005年年度报告。各区、县、委、办、局认为上述材料不能涵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部内容的,可以提交其他补充材料。
  3.2007年1月19日前,市教委等15个委、办、局完成对所属区、县条线部门的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和对区、县条线部门的评估指标反馈至市信息委。
  4.2007年1月29日前,提供评估结果或核实自评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有关结果反馈至市信息委。
  5.2007年3月底前,形成评估结果。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