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3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各区县、各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同时根据本要点,抓紧制定本区县、本部门的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市政府办公厅将加大推进协调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2012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2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以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坚持把政务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按照“基本建成全国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和法治环境最好的行政区之一”的要求,继续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快公开步伐,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提高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继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方便群众知情和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严格执行国务院各部门有关规定,深入推进重点领域特别是财政预算决算、公共政策、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信息公开。
(一)增强公共资金运行和监管透明度。深化市级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将市级财政预决算内容中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等细化到项级科目。积极推进市级部门预决算及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的信息公开,逐步做到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各市级部门均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经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部门预决算及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以及公务车辆、因公出国(境)和公务接待有关情况。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进一步拓展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项目,积极探索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的有效方式,推动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实现市与区县财政专项资金上下联动公开。研究推进市级财政教育投入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各区县切实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区县财政预决算公开内容参照市级做法,做到年内基本同步。加大审计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以及影响安全稳定的外,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和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以及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全部公开。区县审计机关加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公开力度。
(二)推进公共资源的公开透明配置。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地址和建设套数等,全面公开分配的政策、程序、房源、对象、过程及退出情况等。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全面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名单及处理情况。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准确公开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推动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公开原因、标准和执行期限。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公开收费的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依法公布国有土地出让、集体土地征收等土地管理、使用情况。进一步扩大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加大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力度。
(三)加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公开,拓宽公众参与标准制订的渠道。推进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情况。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做好本市细颗粒物(PM2.5)监测数据、防治措施等情况的对外发布。严格履行公告、告知、论证和听取意见等征地拆迁程序,全面公布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和补偿结果等各环节信息。
(四)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以推动政府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为导向,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促进政府信息资源依法有序、高效便捷地开放,提高政府信息服务水平,为本市信息服务产业发展提供更有利条件。在部分市级部门开展试点,力争形成一套政府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搭建一个政府信息资源开放服务平台,公开一批社会迫切需要的政府信息资源,出台一个推进全市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
(五)推进信用信息公开。以建设社会诚信体系为目标,加大各部门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法人、自然人信用信息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机制,建设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制定《上海市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公开指导目录》,方便当事主体或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查询。推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六)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由各主管部门切实承担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规范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工作内容,重点公开服务承诺、收费项目等信息,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积极推动供水成本信息公开。由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和机构逐步完善慈善信息披露制度,社会捐助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督促指导,定期公布慈善信息披露情况,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七)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信息公开。逐步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信息公开制度,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积极运用政务微博等新媒体,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准确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调查处理信息,主动公开事故调查报告。
二、扎实推进依申请公开工作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并做好相应服务。
(八)严格依法办理依申请公开。深化对《条例》、《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的理解应用,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依法合规处理依申请公开,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确行使申请权、救济权。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答复水平和应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能力,努力降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纠错率。
(九)完善依申请公开研究会商机制。针对依申请公开工作重点和倾向性问题,建立相应的研究会商机制,分析典型案例,解决共性问题,指导面上工作。对未主动公开但申请量较集中事项,及时提出有关信息公开方案。
(十)推进依申请公开规范化建设。加强依申请受理点建设,由受理申请量较大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整合现有资源,设立专门工作区域,落实专职人员,更好地开展服务。统一信息公开收费管理。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处理办法,修订答复参考文书,增强答复规范性。
三、充分发挥各种平台和渠道作用
加强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传统渠道建设,发挥好“上海发布”微博平台等新渠道作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为人民群众获取信息提供更便利条件。
(十一)优化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主渠道。加强政府网站专栏建设,完善政府信息搜索引擎功能,增强网上公开信息的集中度和规范度,提高网上公开成效。统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管理,加强财政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以及民生保障等信息的汇总和集中发布,加快信息更新频率。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的编制体系。进一步做好政府公报等公开刊物的编辑和发放工作。
(十二)用好新型公开方式。积极发挥政务微博等新渠道的作用,即时发布重要政策、大型活动和突发公共事件等热点信息。与政务服务紧密结合,利用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窗口、政府热线电话、手机短信、市民信箱等渠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融入政府管理。
(十三)落实基层信息公开渠道。加强街道、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探索在基层开展便民服务的有效形式。依托行政服务中心、居委会、村委会现有资源和设施,规范“社区(农村)信息公开服务示范点”建设,为公众就近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继续推动行政村为农服务信息系统的应用。
四、进一步强化基础性工作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督保障机制,夯实基础性工作。
(十四)加强队伍建设。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充实人员配置,明确工作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基础保障。
(十五)强化公文公开属性的基础管理。完善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从源头上把好公开关,提高公文类信息的主动公开率。启动对过去的市政府公文分类梳理工作,对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视情纳入信息公开或档案开放等范围,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十六)加大指导监督力度。继续通过季度通报、专项检查等,加强过程性监督,督促做好统计月报、年度报告、主动公开信息报送、信息公开目录更新等日常工作。开展全市信息公开集中培训,强化分类指导,加强工作交流。由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指导,提高基层一线工作人员能力。完善考核评估指标,加大社会评估力度,为政府绩效考核提供科学、准确的评估结果。
(十七)全面启用全市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系统。统一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相关系统对接和功能优化,初步实现全市政府信息日常工作数据的共享。
(十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新要求,结合实践,对本市相关规定作补充调整,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增强制度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问责工作规则。继续落实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发布协调等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