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沪府规〔2018〕1号)

【信息时间:2018-01-16 17: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87项。其中,取消55项,调整32项。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8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特别是要加大经济类审批事项的清理力度,把该放的权放得更彻底、更到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政府管理服务效能,努力使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55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32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6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55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1项)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二、市教委(4项)

(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三)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四)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三、区教育部门(2项)

(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二)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四、市公安局(3项)

(一)核发《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

(二)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三)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五、区公安部门(4项)

(一)核发《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

(二)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三)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四)核发《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

六、市司法局(1项)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七、市农委(6项)

(一)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二)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三)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审批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

(五)从境外引进蚕遗传资源初审

(六)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八、区农业部门(1项)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九、市环保局(2项)

(一)在环保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二)对申请上市和再融资的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

十、市规划国土资源局(1项)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审批

十一、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1项)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审批

十二、市水务局(市海洋局)(5项)

(一)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二)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审定

(三)在堤防上建设工程验收的审批

(四)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签发

(五)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十三、区水务部门(2项)

(一)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二)在堤防上建设工程验收的审批

十四、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4项)

(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审批

(二)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三)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四)博物馆藏品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审批的初审

十五、区文广影视(文物)部门(2项)

(一)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二)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十六、市卫生计生委(2项)

(一)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许可

(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十七、市质量技监局(1项)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

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3项)

(一)已有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注册申请

(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

(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十九、市新闻出版局(1项)

审批复制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

二十、区新闻出版部门(1项)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二十一、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4项)

(一)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

(二)对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核

(三)对进出口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和衍生物的审核

(四)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初审

二十二、区房屋管理部门(2项)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二、三级及变更、注销)

(二)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

二十三、市无线电管理局(1项)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初审)

二十四、市盐务管理局(1项)

食盐准运证审批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32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1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二、市司法局(2项)

(一)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自贸试验区内已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法律顾问)核准(事项名称调整为“自贸试验区内已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法律顾问核准”)

(二)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初审)(台湾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复印件公证;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材料并承诺其真实性,审批部门严格审核,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

三、市农委(1项)

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进行科研调查、参观旅游审批(事项名称调整为“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进行科研调查审批”)

四、市规划国土资源局(2项)

(一)注册测绘师注册审查(1.对超过70周岁申请测绘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及变更注册的,取消申请材料“身体健康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体健康证明;2.对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或执业印章遗失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或执业印章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二)采矿许可证审批(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取消申请材料“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五、区规划国土资源部门(1项)

采矿权许可的审批(初审)(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取消申请材料“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六、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3项)

(一)博物馆藏品取样、修复、复制、拓印的审批(一级文物为初审)(事项名称调整为“博物馆藏品取样及二级以下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的审批(一级文物的取样为初审)”)

(二)在歌舞娱乐等场所进行营业性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的许可(取消申请材料“资金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三)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的许可(取消申请材料“资金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七、市卫生计生委(3项)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1.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申请材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员健康证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生产人员健康证明,改为卫生计生部门制定标准,企业严格按标准执行,加强直接从事消毒产品操作人员的健康管理;2.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取消申请材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对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取消申请材料“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批(1.对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取消申请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2.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取消申请材料“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机构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3.对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取消申请材料“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资质证书遗失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八、市质量技监局(10项)

(一)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D级压力容器、GB类、GC2、GC3级压力管道)(1.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2.对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证件补办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二)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的许可(1.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2.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件补办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1.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2.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证件补办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1.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实地条件鉴定评审;2.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件补办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五)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的许可(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证、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核准证)(1.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2.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许可证件补办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六)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件补办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证件补办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八)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补办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九)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1.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许可证件补办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2.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许可证件补办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件补办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九、区质量技监部门(3项)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补办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件补办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三)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取消申请材料“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件补办声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十、区新闻出版部门(1项)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含打印、复印)(事项名称调整为“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十一、市安全监管局(2项)

(一)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照标准和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对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煤矿外)乙级资质的,申请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可按照要求自行培训,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十二、市民防办(1项)

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三、区民防部门(1项)

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四、市保密局(1项)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认可(1.在对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进行审批时,取消申请材料“验资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2.在对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进行审批时,取消申请材料“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中国上海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