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口岸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实施)和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4月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要求,为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方便其获得本单位政府公开信息,监督本机关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特编制《市口岸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一、市口岸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市口岸办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市口岸办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市口岸办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市口岸办综合处具体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其他处办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一)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工作机构组成
3、工作机构领导及负责人名单
4、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
5、依申请公开的主要内容
6、不予公开的主要范围
(二)公开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上海口岸服务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主要通过《上海口岸门户网站》(http://kab.sh.gov.cn)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另外,《上海口岸》月刊设置信息公开栏目,定期公开有关口岸数据统计等内容,其他信息按规定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市政务外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予以公开。
(三)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受理机构
本办受理机构为上海口岸服务办公室综合处;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3号海关大楼二楼;
邮编:200002;
电话:02163292528、63292296;
传真:02163292516;
邮箱:登陆http://kab.sww.sh.gov.cn网站,进入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受理。
受理咨询时间:上午9:15-11:15;下午13:15-16:45(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通《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市政务外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和《上海口岸门户网站》,公开《市口岸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
(一)工作机构组成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机构,由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组成。
1、内设机构:
(1)综合处;
(2)组织人事处
(3)政策法规处
(4)口岸管理处
(5)通关协调处
2、派出机构:
(1)洋山办事处
(2)机场办事处
(3)浦东办事处(浦江办事处)。
3、工作机构领导及负责人名单
市口岸办主任、党组书记张超美;
市口岸办副主任、党组成员金国军;
市纪委驻市口岸办纪检组长、市口岸办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李胜利;
市口岸办副巡视员、党组成员、新闻发言人江一新。
(二)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职责调整
①将原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
②加强对口岸的协调服务职责,积极推动“大通关”建设,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主要职责
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 政策;参与研究起草本市口岸综合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制定口岸综合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②牵头组织本市口岸对外开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报,并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
③负责本市口岸新开放、扩大开放、临时开放以及非开放区域临时进出等的初审和报批的办理工作;负责已开放范围内新建码头、航站楼、车站等涉外作业区对外开放启用的审查、验收和报批的办理;负责已开放范围内临时接靠的审批和批准。
④统筹协调并督促落实口岸查验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投资和建设;协调口岸查验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的制订,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⑤负责本市特殊监管区域的查验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的协调,牵头组织对新建或扩建特殊监管区域验收的准备工作,协调推进特殊监管区域的通关及信息化工等工作。
⑥负责本市口岸“大通关”协调服务工作,协调推进口岸查验单位联运协作,创新监管模式;协调推进口岸信息化工建设,提高通关效率,优化口岸环境。
⑦协调推进本市口岸与外省市口岸跨区域“大通关”合作以及口岸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本市口岸安全工作。
⑧协调推进口岸查验单位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负责协调口岸工作中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和协作配合方面的矛盾,遇有紧急情况作出裁定。
⑨组织开展涉及本市口岸开放和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
⑩负责本市口岸各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对外发布,组织开展本市口岸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推进本市“文明口岸”共建活动。
⑾指导上海口岸协会工作,联系口岸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社团体。
⑿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政府事项。
三、主动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市口岸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市口岸办年度重点工作
(三)市口岸办各项文件及规章制度
(四)市口岸办有关重要会议及事项
(五)市口岸办有关政策法规工作
1、有关口岸法律、法规;
2、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
3、口岸数据统计分析等。
(六)市口岸办有关口岸管理工作
1、口岸开放管理工作;
2、口岸临时对外开通启用工作;
3、有关口岸各类规划等。
(七)市口岸办有关通关协作工作
1、长三角通关合作工作;
2、中西部通关合作工作;
3、长江流域及全国通关合作工作;
4、国际合作交流有关工作。
(八)市口岸办有关综合、党建、纪检等工作
四、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申请步骤
1、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从本机关网站(http://kab.sww.sh.gov.cn)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当面、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二)答复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1、答复时限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一般自收到有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若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的,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办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答复分类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5)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本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
(三)收费
根据上级规定,如需收费,本机关将按照本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收费项目按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标准收取。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可以免除费用。
(四)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监察职能部门(组织人事处)投诉。
监督电话:02163292531,传真号码:0216292516。
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四、不予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各级领导对口岸综合管理的批示、指示和重要讲话等;
(二)涉及口岸开放的经纬度等资料;
(三)有关口岸安全和防恐怖反偷渡、防疫情反走私等方案资料等;
(四)有关涉及口岸正在经办的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