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

【信息时间:2008-10-22 10: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已经市统计局批准(批准文号为沪统审字[2008]12号),有效期至2010年10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一、建立制度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掌握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修订实施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二、统计范围和起报单位

  统计范围:为本市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包括50个市级机关和19个区县政府。

  起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运行状况,一般以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机关为起报单位。区县以下行政机关的统计数据由各区县汇总后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其中按条线由市级机关汇总的不列入区县汇总范围。(按条线起报的区县行政机关名单附后)

  三、组织实施

  市、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解释统计指标(附后)、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及归口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四、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单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附后)中各统计指标的报告期别,于每月5日之前报送上月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附后)。如遇“元旦”、“国庆”等长假,报送期按国家法定节假日延至该月8日、12日前。

  (二)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数据暂缺不详的请“空格”,不应有数据的请填“-”。

  五、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三)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办、局)的年度公报、年鉴和其它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四)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例如《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可以报纸、网站和公共查阅点等多种形式公布,但只记为一条信息。

  (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按条线起报的区县行政机关名单

  以下区县行政机关按条线起报,即由对应的市级主管机关汇总后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名单如下:

  u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u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u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u 税务部门

  公安部门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

   

计量单位

代码

报告期别

主动公开信息数

01

月度

其中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

02

月度

公文类信息数

03

月度

其中: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04

月度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05

月度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06

月度

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07

月度

网上咨询数

人次

08

月度

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09

月度

可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10

月度

属于国家秘密的公文类信息数

11

月度

申请总数

12

月度

其中1.当面申请数

13

月度

2.传真申请数

14

月度

3.电子邮件申请数

15

月度

4.网上申请数

16

月度

5.信函申请数

17

月度

6.其他形式申请数

18

月度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19

月度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20

月度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21

月度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

22

月度

4.信息不存在

23

月度

5.非本机关职权范围

24

月度

6.申请内容不明确

25

月度

7.重复申请

26

月度

8.不予公开答复总数

27

月度

其中:1国家秘密

28

月度

2商业秘密

29

月度

3个人隐私

30

月度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

31

月度

5危及安全和稳定

32

月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

月度

行政复议数

34

月度

行政诉讼数

35

月度

行政申诉数

36

月度

收取费用总额

37

月度

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

38

月度

其中1.邮寄费

39

月度

2.复制费纸张

40

月度

3.复制费磁盘

41

月度

4.复制费光盘

42

月度

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43

月度

其中1.检索费

44

月度

2.邮寄费

45

月度

3.复制费纸张

46

月度

4.复制费磁盘

47

月度

5.复制费光盘

48

月度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数

49

半年

其中1.全职人员

50

半年

2.兼职人员

51

半年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万元

52

半年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万元

53

半年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万元

54

半年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200    年      

 

01 统计登记号:□□□□□□□□         表    号:沪信统17

02 单位代码:□□□□□□□□-□       制表机关: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03 单位名称:                              批准机关:上海市统计局

04 单位地址:                              批准文号:沪统审字[2008]12号

05 主管单位名称:                           有效期至:2010年10月

06 主管单位代码:□□□□□□

     

代码

本期实际

本年累计

1

2

主动公开信息数

01

 

 

其中: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

02

 

 

公文类信息数

03

 

 

其中: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04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05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06

 

 

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07

 

 

网上咨询数

人次

08

 

 

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09

 

 

可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10

 

 

属于国家秘密的公文类信息数

11

 

 

申请总数

12

 

 

其中:1.当面申请数

13

 

 

2.传真申请数

14

 

 

3.电子邮件申请数

15

 

 

4.网上申请数

16

 

 

5.信函申请数

17

 

 

6.其他形式申请数

18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19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20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21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

22

 

 

4.信息不存在

23

 

 

5.非本机关职权范围

24

 

 

6.申请内容不明确

25

 

 

7.重复申请

26

 

 

8.不予公开答复总数

27

 

 

其中:(1)国家秘密

28

 

 

(2)商业秘密

29

 

 

(3)个人隐私

30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

31

 

 

(5)危及安全和稳定

32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

 

 

行政复议数

34

 

 

行政诉讼数

35

 

 

行政申诉数

36

 

 

收取费用总额

37

 

 

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

38

 

 

其中:1.邮寄费

39

 

 

2.复制费(纸张)

40

 

 

3.复制费(磁盘)

41

 

 

4.复制费(光盘)

42

 

 

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43

 

 

其中:1.检索费

44

 

 

2.邮寄费

45

 

 

3.复制费(纸张)

46

 

 

4.复制费(磁盘)

47

 

 

5.复制费(光盘)

48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数

49**

 

 

其中:1.全职人员

50**

 

 

2.兼职人员

51**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万元

52**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万元

53**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万元

54**

 

 

注:**为半年度统计指标,其它为月度统计指标。



 


分析说明

(描述本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情况,并对申请情况等有关指标作同比分析,对其中发生明显变化的指标进行具体分析。请重点对公众关注点以及答复处理等方面出现问题作出说明,对其中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免予公开的案例进行举例说明,并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的申诉案件作相应的跟踪记录,可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单位(盖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指标解释

  

  一、单位概况

  01、统计登记号:按照上海市统计局颁发的《统计登记证》上的编号填写。

  02、单位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89),由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给每个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03、单位名称:按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汉字全称填写。

  04、主管单位代码:按《上海市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中主管单位代码填写。

  二、主要统计指标

  01、主动公开信息数:指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予以主动公开,并已编入本机关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

  02、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指在已编入本机关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中已全文电子化的信息数。

  03、公文类信息数: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的信息数,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04、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指本年度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予以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05、提供服务类信息数:指本年度从本机关的工作实际出发,主动公开非本机关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数。如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在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中本机关排名第二或以后的等。

  06、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指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网上专栏的页面浏览访问人次。

  07、现场接待人数: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查阅人次数和当面咨询人次。

  08、网上咨询数:指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次数。

  09、咨询电话接听数: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电话咨询次数。

  10、可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指行政机关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已有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并予以编制目录公开的信息数。

  11、属于国家秘密的公文类信息数:指行政机关产生的公文属于国家秘密的公文类信息数,包括秘密、机密、绝密三种秘密等级的公文类信息数。

  12、申请总数:指本年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公开信息的总次数。

  13、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4、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5、电子邮件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6、网上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表格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7、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8、其他形式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其他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请求数。其他方式是指不能归类为当面申请、传真申请、电子邮件申请、网上申请和信函申请的申请方式。

  19、对申请的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总数,包括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信息不存在数、非本机关职权范围数、申请内容不明确数、重复申请数以及不予公开答复数。

  20、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同意公开的答复数量。

  21、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数量。

  22、“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内容不属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所定义的政府信息范围,以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答复的数量。

  23、“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内容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信息不存在答复的数量。

  24、“非本机关职权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以非本机关职权范围答复的数量。

  25、“申请内容不明确”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内容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申请内容不明确答复的数量。

  26、“重复申请”数:指对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作出答复的,以重复申请答复的数量

  27、不予公开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的信息不予提供的答复数量,包括“国家秘密”答复数、“商业秘密”答复数、“个人隐私”答复数、“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答复数、“危及安全和稳定”答复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答复数。

  28、“国家秘密”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国家秘密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29、“商业秘密”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商业秘密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30、“个人隐私”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个人隐私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量。

  31、“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属于行政机关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内容不确定,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以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

  32、“危及安全和稳定”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属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以危及安全和稳定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

  3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原因而不予公开的答复数

  34、行政复议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依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由被申请人(单位)统计。

  35、行政诉讼数:指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由被诉讼人(单位)统计。

  36、行政申诉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本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信访、举控等申诉数量。由被申诉人单位统计。

  37、收取费用总额:指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有关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的总额,包括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和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

  38、主动公开信息收取费用:指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邮寄、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39、邮寄费:指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邮寄所发生的费用。

  40、复制费(纸张):指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纸质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41、复制费(磁盘):指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磁盘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42、复制费(光盘):指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进行光盘复制所发生的费用。

  43、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费用:指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44、检索费:指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检索费用。

  45、邮寄费:指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邮寄费用。

  46、复制费(纸张):指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纸张费用。

  47、复制费(磁盘):指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磁盘费用。

  48、复制费(光盘):指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实际收取的复制光盘费用。

  49、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数:指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全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总数。

  50、全职人员:指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全职人员数。如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查阅点的专职接待人员、检索和复制人员等。

  51、兼职人员:指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兼职人员数。如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统计工作。

  52、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从政府财政中专项列支的经费。

  53、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的实际支出费用,以政府财政专项经费为准。如无专项经费,以实际支出计算,如为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受理点、查阅点添置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硬件设备和网上信息公开事务的相关费用,以及印刷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便民小册子和用于信息复制的纸张、磁盘等消耗品的费用。

  54、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指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用于与诉讼有关的支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