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政务公开实施细则(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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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意义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政府令第2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本办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本办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公开概念

政务公开,是行政机关全面推进“五公开”(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制度安排。

政务公开的主体限定于行政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政务公开目的涵盖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公众角度而言,政务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必需。另一方面是从政府自身需求而言,政务公开是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必需。

本办政务公开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党政混合信息公开工作。另外,还包括“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主要有网上政务大厅、事中事后监管、政府办公协同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政务信息公开,是指本办全面推进“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平台建设、数据开放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政务信息公开重点工作有: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做好网上政务大厅、事中事后监管、政府办公协同平台政务公开工作;做好行政处罚(口岸开放范围内,未办理临时接靠手续擅自接靠国际交通运输工具的处罚;口岸开放范围内,未办理对外开通启用手续擅自接靠国际交通运输工具的处罚)。行政规划(上海口岸开放规划)。行政决策(研究制定口岸综合管理规范性文件)。其他权力(推进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新开放口岸或者扩大开放口岸办理;临时开放口岸或非开放区域临时进出办理、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航站楼、车站等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口岸开放范围内,未对外开通启用的码头、航站楼、车站等作业区临时接靠的协调办理;在口岸开放范围外,对未办理口岸开放手续擅自接靠国际交通运输工具的制止)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泛指本办公文类文件公开工作。主要为本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要内容有公开依据、公开指南、公开年报、公开要点、规范性文件、“三张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服务清单)、依申请公开等内容。

党政混合信息公开,是指本办行政工作与办党组、机关党委、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工会等混合性工作,在组织实施工作过程中,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文件、活动和事项。依据2017年12月20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要求,推行党务公开工作,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三、公开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以外,应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严格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四、工作机制

本办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处理全办政务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党政混合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办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办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处,主要负责具体工作部署推进、监督检查和新媒体平台保障;相关处办负责业务工作的流程梳理。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督办本办政务公开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年度工作要点下达的各项重点公开要求,推进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二)具体承办本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办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编制本机关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公开要点、年度报告、年度绩效考核评估。

(六)依据法规,履行与政务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及党政混合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向社会公开本办的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政务公开事宜提出咨询和建议。

(二)各处办主要职责

各处办应指定政务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党政混合信息公开的人员,综合处定期举办或组织参加上级举办的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1、综合处职责

(1)牵头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工作、总结报送等任务。

(2)完善网上政务大厅、事中事后监管、政府办公协同等平台的政务服务网络平台保障及相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3)做好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中财政信息、招标采购等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4)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工作。

(5)督促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平台工作。

(6)拟制政务公开要点、年报工作,并做好月度、季度、年度的系统填报。

(7)做好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口岸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8)会同机关纪委配合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整改,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协同通关协调处做好5+2”专项经费和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维资金管理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9)完成政务公开工作的培训、考核和政务公开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10)梳理本处工作职责内口岸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做好上海市政府数据资源服务平台的保障工作。

2、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处职责

(1)落实加强党政混合信息公开,做好本办行政工作与办党组、机关党委、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工会等党政混合信息公开工作。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要求,落实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党的组织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2)做好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中人事任免公开和同创共建文明口岸活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3)梳理机关、本处工作职责内口岸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4)对接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责任清单中相关奖惩与年度评选评优工作。

(5)细化相关出国、出境、考核等“三公经费”中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3、政策法规处职责

(1)梳理和调整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责任清单和口岸服务清单内容。

(2)做好行政规划(上海口岸开放规划)、行政决策(研究制定口岸综合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落实网上政务大厅栏目中的政务服务、后台授权服务责任。

(3)对照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责任清单和口岸服务清单职责,牵头做好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工作总目录,梳理本处工作职责内口岸政府数据资源目录。

(4)优化网上政务大厅栏目中口岸数据统计、口岸运行分析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5)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6)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中规范性文件梳理、相关法规解读、热点关切回应等工作。

4、口岸管理处职责

(1)做好行政处罚(口岸开放范围内,未办理对外开通启用手续,擅自接靠国际交通工具的处罚;口岸开放范围内,未办理临时接靠手续,擅自接靠国际交通工具的处罚)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2)做好其他权力(新开放口岸或扩大开放口岸办理;临时开放口岸或非开放区域临时进出办理;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航站楼、车站等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口岸开放范围内,未对外开通启用的码头、航站楼、车站等作业区临时接靠的协调办理;在口岸开放范围外,对未办理口岸开放手续,擅自接靠国际交通工具的制止)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3)落实网上政务大厅栏目中行政处罚、其他权力事项的流程梳理、后台授权服务责任。

(4)梳理本处工作职责内口岸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5)会同政策法规处做好政务公开中口岸发展规划公开及解读工作。

5、通关协调处职责

(1)做好其他权力(推进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落实网上政务大厅栏目中的政务服务、后台授权服务责任。

(2)做好区域合作(长三角、上海与中西部六省、川渝沪、长江流域和“一带一路”口岸城市)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3)做好通关协调服务企业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政务信息公开。

(4)梳理本处工作职责内口岸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梳理工作。

6、派出机构职责

(1)按照机构职责和公开要求,主动做好区域内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2)梳理本办事处工作职责内口岸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二章  公开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制订的《本市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参照本市普陀区、浦东新区、虹口区、徐汇区、金山区试点经验,结合本办实际,制定公开内容主要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公开

市口岸办制定的行政规划(上海口岸开放规划)、行政决策(研究制定口岸综合管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应依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

涉及口岸开放管理、口岸安全、区域大通关合作等领域的重大决策事项,进入决策程序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开展民意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启动决策程序的重要依据。

二、重大决策预公开

上海口岸开放规划、研究制定口岸综合管理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区域发展企业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网络征集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意见收集情况、采纳情况、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向社会公布。

三、会议公开

对涉及影响口岸发展改革重大事项的会议议题,如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本办在制作会议方案时应明确是否公开、列席范围和公开方式。如需向社会公开会议内容,具体公开内容由综合处会同相关处办提出,报办领导审定。

四、执行全过程公开

本办应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重点工作、实事项目等做出的工作部署,主动向社会公开政策执行、工作落实的全过程信息,包括工作措施、实施步骤、职责分工、监督渠道、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后续举措等。

五、财政信息公开

按市政务公开办、市财政局有关财政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和健全本办财政信息公开制度,做好年度预算、决算、相关说明、“三公”经费的公开。

六、重大预算项目执行情况公开

应主动公开由本办承办且涉及全市的重大预算项目,主要做好“5+2天”专项经费和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维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政策落实情况公开

主要做好口岸发展规划的公开和解读工作,纳入重大改革实事项目和其他重大决定事项的,要提出发展目标、改革任务、具体部署等落实情况。

八、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应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全文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于本办主办的建议和提案,承担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职责;对于合办或会办的建议和提案,本办配合办理复文公开工作。

九、审计结果公开

本办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整改,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

十、权责清单公开

应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形式公布本办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涉及行政权力的公开内容应加强审查,因职能变更、机构撤并等原因造成权责变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发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十一、行政执法公示

应全面推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市口岸办主要做好口岸开放范围内,未办理对外开通启用手续,擅自接靠国际交通工具的处罚以及口岸开放范围内,未办理临时接靠手续,擅自接靠国际交通工具的处罚。按照《上海口岸服务条例》明确的职责,主动公开与本办行政执法相关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信息,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十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目前,本办在无行政许可事项的前提下,主要做好口岸开放管理中行政处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落实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全面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将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规范、清晰、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十三、监管情况公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协调和告知口岸查验单位、口岸运营单位加强口岸安全及卫生防疫、交通运输等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监督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十四、政务服务公开

将本办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向网上政务大厅延伸,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体系;统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

十五、办事指南公开

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指南中除要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注意事项等内容外,还要明确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不得在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结合本办实际,主要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

(一)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

1、政策解读(政策解读、热点解读等);

2、热点回应(热点回应、图文解读等);

3、口岸规划(十二五、十三五口岸规划等);

4、财政信息(预算、决算、相关说明、“三公”经费等);

5、招标采购(政府采购、信息化项目等);

6、人事任免(机关干部的任职任免等)。

7、建议提案(每年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情况)。

(二)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1)主动公开的目录和主要内容

公开目录:机构职责、工作机构组成、机构负责人、有关口岸政策、条例、规章、数据、重点工作,口岸开放情况,人事任免,公开年报。

主要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指南、公开年报、公开要点、规范性文件及权力、责任、服务清单、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内容、主动公开途径等。

(2)依申请公开的主要内容

口岸开放管理主要情况;口岸通关政策调整情况;口岸工作政策法规;口岸工作主要数据;其它工作。

(3)不予公开的主要内容

有关领导对口岸工作的涉密批示、指示和未公开讲话等;

涉及国家秘密资料和其他国家保密规定的事项等;

正在办理过程中的事项等。

(4)主动公开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是上海口岸门户网站(http://www.shport.gov.cn),上海口岸发布微信门户、上海口岸官方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和东方网微博辅助友情链接或发布。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5)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依申请公开须知。由综合处负责拟定依申请公开须知,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上海口岸门户网站发布。

综合处负责受理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投诉,会同有关处办具体办理。

(三)门户网站党政混合信息公开

做好本办行政工作与办党组、机关党委、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工会等党政混合信息在组织实施工作过程中,主动向社会、民众公开文件、活动和事项。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试行)规定,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十六、公共服务公开

本办着力推进公共服务事项公开,提升口岸服务水平。目前,门户网站有便民服务(主要介绍口岸时刻表)、窗口服务(介绍洋山港区、浦东国际机场、外高桥港区、北外滩国际航运中心四个一门式通关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友情提醒、网上征询、公共下载、口岸名词、地图导航)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政民互动

一、政策解读

依据《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6〕9号)文件精神,实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接受访谈等多种形式,并综合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字化等方式展现内容。本办领导或各处办负责人应带头发布信息、解读政策,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措施、发布重要信息不少于2次。

二、新闻发布会

主要发布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内容、重大改革政策调整等事项,办领导每半年至少出席1次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三、回应关切

本办应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回应责任。

对口岸区域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口处办负责了解事件信息,并及时向本办综合处提供信息内容,办领导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第一时间通过官方媒体发布事件情况。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本办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事件信息。

四、公众参与

充分利用上海口岸门户网站、微门户、官方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和东方微博等新媒体平台,汇集民意、集中民智,搭建政民互动平台,积极引导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上海口岸发展,增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借助新媒体做好网络问政,创新公众参与模式,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五、数据共享开放

本办应推动政府大数据与网上政务大厅等的融合应用,发挥口岸大数据在综合分析、预测预警、辅助决策等功能。

推进本办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建设,实现本办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相关处办应重点推进口岸数据统计、口岸数据运行、口岸区域合作及口岸开放、临时接靠等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

第四章  公开机制

一、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和信息发布审查机制

各处办在起草公文时应明确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政策解读配发情况、发布要求等。原则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紧密相关的公文信息除涉密外一律全文主动公开,部分内容暂不宜公开的应删减后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

二、主动公开目录

各处办须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制定本部门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实现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综合处应定期对不予公开和应该调整的信息进行梳理研判,已符合公开条件的要及时转为主动公开,内容调整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发布。

三、保密审查机制

办保密办(综合处)牵头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类政府信息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类政务信息、政府信息和党政混合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四、发布协调机制

根据各处办职责,由综合处会同相关处办对政务公开发布内容提出意见建议,报办领导审定。

五、发布渠道

上海口岸门户网站是本办政务公开主动公开的第一平台,统一设置政务公开栏目。各处办应依据本细则,首先在上海口岸门户网站发布口岸法规政策、公开重大举措、回应社会关切。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一般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口岸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

六、公共服务大厅

按照国家和市政务公开办的要求,规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服务大厅和查阅点,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综合处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在互联网门户网站发布目录,在政务外网信息公开平台全文备案。

七、年度报告

本办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编制、公布上一年本办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并通过“上海口岸”门户网站和机关办公系统公布。

八、依申请公开

本办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据《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答复。

因依申请公开答复案件被上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书面交办政策法规处办理。

九、考核监督

本办按要求组织开展政务公开考核评估,填报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在此基础上,接受市政务公开办授权的第三方评估,考核结果纳入本办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体系。

十、社会评议

本办接受市电子政务办每年组织开展的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包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本办政务公开工作开展评议,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办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评估,接受公正监督。

十一、责任追究

本办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规定》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三)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公开的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八)对重大舆情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准确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依据《中国共产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处办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向市政务公开办书面报备。

第五章  附  则

十二、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2月15日至2022年2月15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市口岸办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同步废止。

附件:政务公开法规依据

(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要法规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的通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

7、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文件精神;

8、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37号)。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简称《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5、市政府关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简称规定。

6、市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范》的通知;

7、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

8、市政府关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沪府办发〔2008〕45号);

9、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

10、市统计局关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沪统审字﹝2008﹞12号);

11、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8)011号)。

(三)党政混合信息公开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混合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实施。

2、《中国共产党务公开条例》(试行)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