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机构,由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组成。
1、市口岸办职责调整
(1)将原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
(2)加强对口岸的协调服务职责,积极推动“大通关”建设,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市口岸办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研究起草本市口岸综合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制定口岸综合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牵头组织本市口岸对外开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报,并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
(3)负责本市口岸新开放、扩大开放、临时开放以及非开放区域临时进出等的初审和报批的办理工作;负责已开放范围内新建码头、航站楼、车站等涉外作业区对外开放启用的审查、验收和报批的办理;负责已开放范围内临时接靠的审批和批准。
(4)统筹协调并督促落实口岸查验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投资和建设;协调口岸查验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的制订,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5)负责本市特殊监管区域的查验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的协调,牵头组织对新建或扩建特殊监管区域验收的准备工作,协调推进特殊监管区域的通关及信息化工等工作。
(6)负责本市口岸“大通关”协调服务工作,协调推进口岸查验单位联运协作,创新监管模式;协调推进口岸信息化工建设,提高通关效率,优化口岸环境。
(7)协调推进本市口岸与外省市口岸跨区域“大通关”合作以及口岸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本市口岸安全工作。
(8)协调推进口岸查验单位需要地方政府解决的问题;负责协调口岸工作中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和协作配合方面的矛盾,遇有紧急情况作出裁定。
(9)组织开展涉及本市口岸开放和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
(10)负责本市口岸各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对外发布,组织开展本市口岸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推进本市“文明口岸”共建活动。
(11)指导上海口岸协会工作,联系口岸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社团体。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政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