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口岸发展报告(第八部分 附录)

【信息时间:2013-06-28 13: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附录一

2012年上海口岸发展大事记

121,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同意洋山保税港区扩区。

28,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雄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推动上海口岸创新通关监管制度。

229日,《上海口岸服务条例》宣传贯彻大会召开。

31,《上海口岸服务条例》正式实施。

36,洋山保税港区正式启动“保税船舶登记”试点,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雄为“上海海事局船舶登记中心保税区分中心”揭牌。

315,浦东国际机场试行24小时过境旅客免办边检手续政策。

328,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北外滩口岸通关服务中心)搬迁启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雄出席启用仪式。

331,安徽省正式加入长三角区域大通关协作机制。

45,中国民用航空局与上海市政府签署关于加快上海民航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书,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李家祥、上海市市长韩正出席签字仪式并致辞。

423上海海关与上海检验检疫局共同宣布在上海口岸实施通关单无纸化试点。

425, 洋山保税港区启动期货保税仓单质押融资功能试点。

515上海海关在全国率先实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分类通关改革全覆盖。

521,国务院批准同意上海航空口岸对部分国家公民过境免签时间由48小时延长至72小时。

725,《2011年上海口岸发展报告》正式发布。

81,海关总署在沪召开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启动新闻发布会,上海等12个海关为第一批试点单位。

81,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启动仪式在市政府举行,常务副市长杨雄出席。

819,“中国边检、阳光国门”服务品牌上海口岸发布仪式在浦东国际机场举行,常务副市长杨雄出席。

829,“和谐口岸、共守国门”上海口岸文艺展演在东方艺术中心举行,海关总署副署长孙毅彪、常务副市长杨雄出席。

915,“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揭牌仪式在吴淞邮轮港举行,市委书记俞正声、市长韩正、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出席。

1018,《上海口岸开放范围内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验收工作规程(试行)》和《上海口岸开放范围内作业区临时接靠工作办理规程(试行)》正式印发试行。

1020,国务院批复同意杭州湾港区临港产业作业区扩大开放。

1112,上海站铁路口岸通过正式开放预验收。

1121,台湾居民口岸签注自助受理机在浦东机场和虹桥机场启用。

1121,《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1128,上海航交所正式启动进口干散货指数和进口原油指数试运行,实现航运运价指数在出口、进口和国内沿海运输市场全覆盖。

1129,上海与中部六省口岸大通关第七次联席会议、川渝沪口岸区域大通关第五次联席会议在沪召开。

1219,上海港首次实现对国际集装箱货物的中转运输和二次集拼。

 

附录二

2012年上海口岸运行情况数据统计表

大类

   

2012

同比(%

2011

同比(%

上海口岸进出口货物总值(亿美元)

出口

进口

10577.9

6273.5

4304.4

-0.7

0.4

-2.3

10654.9

6249.6

4405.3

17.3

17.3

17.3

上海关区进出口货物总值

出口

进口

8013.1

4911.6

3101.5

-1.4

-1.8

-0.7

8123.1

4999.6

3123.5

18.6

18.1

19.5

上海市进出口货物总值

出口

进口

4367.6

2068.1

2299.5

-0.2

-1.4

1.0

4374.4

2097.9

2276.5

18.6

16.0

21.0

上海口岸货物吞吐量(万吨)

36086.6

5.9

34052.6

11.6

航空口岸货邮量

261.6

-4.9

275.0

-3.2

水运口岸货运量

35825

6.1

33777.6

11.8

上海口岸集装箱吞吐量(万标准箱)

2815.9

2.1

2759.3

9.1

出口

1218.6

0.5

1212.0

8.1

进口

1170.8

2.6

1141.5

5.7

内支线

426.5

5.1

405.8

23.2

上海口岸出入境人员总数(万人次)

                旅客总数

2682.2

2437.1

6.1

6.6

2527.8

2286.9

6.2

6.4

航空口岸出入境人员

                  旅客

2565.9

2386.9

5.8

6.0

2425.9

2250.8

6.6

6.8

水运口岸出入境人员

                  旅客

100.3

35.1

16.8

67.0

85.8

21.0

-2.6

-20.3

铁路口岸出入境人员

                  旅客

16.03

15.08

0.03

0.1

16.02

15.06

0.3

0.3

上海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总数

200146

0.6

198871

6.9

飞机(架次)

174376

1.4

171884

7.2

船舶(艘次)

25404

-4.6

26623

5.3

列车(车次)

366

0.5

364

-0.5

进出上海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艘次)

42061

-2.7

43222

6.3

货船

41620

-2.8

42800

6.3

邮(客)船

441

4.5

 422

1.2

备注

①2012年上海口岸进出口货物总值占全国进出口货物总值(38667.6亿美元)的27.4%

上海水运口岸货物吞吐量占上海港货物吞吐量(73559万吨)的48.7%;水运口岸集装箱吞吐量占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3252.9万标准箱)的86.6%

上海航空口岸货邮吞吐量占上海航空港货邮吞吐总量(337.9万吨)的77.4%,出入境旅客占上海航空港旅客吞吐总量(7870.8万人次)的30.3%

进出上海口岸国际航行船舶包括在上海口岸办理出入境手续的国际航行船舶(即上海口岸出入境船舶)和在我国其他口岸办理出入境手续但进出上海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

 

附录三

上海口岸开放范围内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验收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航站楼、车站等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口岸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口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上海口岸开放范围内的码头、航站楼、车站等作业区(以下简称“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验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验收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符合上海口岸实际,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体现高效、便捷、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验收,由作业区运营单位向市口岸办提出申请,市口岸办会同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海事局、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以下简称“口岸查验机构”)组成验收组实施。

第五条  市口岸办自受理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对作业区生产、安全相关的查验监管条件等进行验收。

第六条  作业区申请对外开通启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上海市口岸对外开放规划和年度开放计划。

(二)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立项手续及生产运行条件。

(三)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应按照“保障监管、便利通关、资源集约、合理适当”的原则建设和配备,符合口岸查验监管要求。

第七条  作业区运营单位提出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申请时,须向市口岸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外开通启用的书面申请(含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二)工程立项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材料。

(三)工程建设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材料。

(四)经营资格证书(从事码头作业的,需提供港口设施保安的相应材料;从事危险品作业的,另需提供从事危险品作业许可)。

(五)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六)作业区口岸查验配套设施等查验和监管条件的落实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作业区运营单位须同时报送相关口岸查验机构。

第八条  申请对外开通启用的作业区符合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各项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市口岸办正式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口岸查验机构和作业区运营单位,明确验收时间。

第九条  口岸查验机构加强对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验收前的指导,作业区运营单位配合做好验收工作并落实验收有关要求。

第十条  验收主要采取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的方式,验收组成员根据各自职责对作业区口岸查验配套设施等查验和监管条件进行验收,在此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同意通过验收的,形成验收纪要,由验收组成员共同签署。

对于个别条件尚未完全符合要求的,验收组提出整改建议,并一同写入会议纪要,作业区运营单位应当在相应期限内落实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作业区验收未通过的,作业区运营单位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待符合验收条件后,由作业区运营单位另行申请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作业区验收合格的,市口岸办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请该作业区正式对外开通启用。

市口岸办收到市政府批复文件后,应及时在上海口岸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并转发作业区运营单位,同时抄送口岸查验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口岸办会同各相关单位,建立相应的沟通联络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强对相关运营单位的指导,不断规范和完善作业区对外开通启用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2121日起试行。


附录四

上海口岸开放范围内作业区临时接靠办理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航站楼、车站等作业区(以下简称“作业区”)临时接靠办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口岸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口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作业区确有临时接靠需求的,由作业区运营单位提前向市口岸办提出申请。

市口岸办及时协调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海事局、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以下简称“口岸查验机构”),牵头办理临时接靠手续。

第三条  作业区申请临时接靠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重要项目建设、科研考察、重大活动、民生保障,以及国家和地方支持行业的对外往来需求等情形。

(二)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立项手续及生产运行条件。

(三)具备口岸查验机构监管工作所需的基本查验监管条件。

第四条 作业区运营单位提出临时接靠申请时,须向市口岸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接靠的书面申请(含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二)工程立项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材料。

(三)工程建设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材料。

(四)经营资格证书(从事危险品作业的,另需提供从事危险品作业许可)。

(五)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六)作业区临时接靠所需的基本查验监管条件等落实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作业区运营单位须同时报送相关口岸查验机构。

第五条 市口岸办收到申请后,负责征询口岸查验机构及相关部门意见。需要实地踏勘和检查的,由市口岸办牵头组织。

第六条 市口岸办负责召集由口岸查验机构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会审会议,口岸查验机构对临时接靠申请提出意见,协调一致后形成会议纪要。对于临时接靠期限、延期及相关保障等事项,一并由会议议定,并写入会议纪要。

第七条 市口岸办负责将会议纪要抄送作业区运营单位、口岸查验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并会同口岸查验机构加强对作业区临时接靠条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业区运营单位应配合落实相关保障措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 可以临时接靠的作业区,运营单位在国际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前,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口岸查验机构办理申报等手续。

第九条 口岸查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对临时接靠的作业区实施监管和检查检验,并加强对作业区运营单位的指导。

第十条         本规程自2012121日起试行。

 

编审名录

主 编:张超美

副主编:金国军 李胜利 江一新(执行)

参编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市建设交通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商务委             市交通港口局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上海电子口岸办 上海海关       

上海检验检疫局       上海海事局      上海边检总站  

上海铁路局           上海航运交易所 上海港务集团  

上海机场集团         上海亿通公司    上海口岸联合会      

编审小组成员:

胡洪瑞 郑荣庆 裘福康 程 蒙 刘太秋 叶 超  邹增强

编辑工作组:

组 长:张义鸿

副组长:宫彦廷 杨旭波(执行)

成 员:张 强 高 丰 郑明邑 马美玲

组稿人员(按姓氏拼音排列):

蔡 捷 费晓酉 冯 赟 葛丹丹 龚志成 洪 雷 金彩娣

李 伟 李镜菁 李玉红 林建明  林乐明 马文辉 裘建伟

孙 昊 邵 祺 谭 波 唐 韵 王关云 王家斌  徐 凯

徐志忠 杨 晓 张 俭

评审专家组:

史济越 上海海关副关长

李 晋 上海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晨晓光 上海海事局副局长

李国官 上海边检总站副总站长

张云龙 上海口岸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马凌俊 上海口岸联合会副会长

章式洪 上海口岸联合会副会长

殷 飞 市发改委经贸流通处处长

施正伟 市建交委航运建设协调处处长

范 洁 市商务委外贸发展处副处长

裘 薇 市经信委信息化推进处副处长

洪晓蓉 市交通港口局港务监管处处长

孙峻炜 上海海关办公室督查室主任

周 海 上海检验检疫局通关处副处长

俞勤伟 上海海事局船舶处处长

史学军 上海边检总站办公室主任

葛剑彪 上海港务集团总裁事务部总经理

刘 钢 上海机场集团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