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大胆改革创新 优化监管服务
助推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
上海海关关长 李书玉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自贸试验区建设。本文就如何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中全面履行海关职责谈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自贸试验区建设给海关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首先,自贸试验区建设对海关履职提出全新课题。海关基于服务国家战略的高度,全面高效履职、优化监管服务的同时,必须防范系列风险。其次,自贸试验区建设对海关改革形成倒逼机制。国务院下发《总体方案》中明确的系列措施,要求海关在改革、创新、效率、服务等方面予以突破。再次,自贸试验区建设对海关监管提出更高要求。海关存在诸多不适应,必须逐步建立健全一套较完整的自贸试验区海关新制度体系、管理体制和监管模式。
二、把握好“三个关系”,确保安全有效监管下支持和促进自贸试验区建设
一是把握好机遇与挑战的关系。自贸试验区建设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要求我们先行先试、攻坚克难,以打破陈规的勇气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二是把握好“管得住”与“放得开”的关系。管得住是基础,要在既有制度框架下切实加强监管。还要放得开,在创新服务上有所作为。三是把握好先行先试与“可复制、可推广”的关系。我们必须要转变观念、推进改革创新,又要起到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海关总署相关文件要求,我们稳妥推进海关各项创新试点项目和优化服务举措落地。落实“先进区、后报关”措施。在区内4个特殊监管区域间推行“分送集报、自行运输”模式。强化二线安全有效监管措施,升级改造海关卡口,实现转运车辆过卡时系统一次完成车辆GPS信息核销、集装箱号自动识别、货物信息扫描验核以及卡口自动抬杠验放;优化完善进出境备案清单比对、企业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风险分析、企业稽查等监管手段;开展行政通道联合查验。启动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简政放权支持自贸试验区功能拓展,在综合服务大厅内设立3个海关服务窗口,推进与12360咨询服务热线联动运作;启动关检合作“三个一”;联合银行等部门开发了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税收支付、电子入库和税单电子化系统。
三、围绕“五化”目标,重点推进五方面工作
我们要围绕实现法制化、信息化、智能化、便利化、安全化“五化”目标,重点推进简政放权、模式创新、流程再造、智能管控、资源整合五方面工作。
(一)简政放权。一是简审批。将自贸试验区账册备案到核销流程中共10个涉及内部审批的事项(38次审批)精简至5个(14次审批)。二是让事权。已在预归类、保税核查、稽查验证、边角废料市场定价以及集装箱车厢行业认证等5项业务中,尝试“社会化服务”,并在清权确权基础上继续开展探索实践。三是放权力。已允许符合条件企业自行运输货物,实施账册备案和通关随附单证自行管理制度;对部分高资信企业低风险货物,海关保留抽查率很低的查验权和一定时期内的核查权。
(二)模式创新。一是无纸化的海关作业模式。全面推行海关作业环节无纸化。推进监管证件联网校验和逐步取消通关作业随附单证。二是集约式的税收征管模式。探索对诚信企业实行“分送集报、自主缴税、海关抽审”模式。三是便利化的货物流转模式。研究开展跨关区保税结转试点;完善区港一体化运作模式。四是工单式的账册核销模式。试点实现对企业生产的定量、实时监管和对库存数据的自动比对、单耗动态管理、账册分类核销,下一步将推广到保税区。五是电子化的仓储物流监管模式。开发了与企业仓储管理系统对接接口,实现海关对区内库存货物动态核查、准确核销;运用远程视频监控技术,实现实时视频监控。六是多元化的货物分类监管模式。建立自贸试验区企业多账册管理体系。
(三)流程再造。一是简化备案核销。将账册备案与核销共12个作业环节,简化为7个,实现企业申报数据一次备案、多次使用。二是整合通关环节。将原来通关作业中20个环节整合为17个。将自贸试验区备案清单申报要素统一至30项。三是再造卡口作业。将卡口作业原有6个人工、1个自动作业环节,再造为2个半自动作业环节,5个自动作业环节。
(四)智能管控。一是风险智能布控。设计企业、商品、监管条件3个维度、98项风险监控指标,首批37项已上线运行。建立常态化风险研判、监测预警、总结评估机制。二是卡口智能验放。实现卡口自动读取数据,自动比对海关监管信息并作风险判别,自动完成车辆GPS运行轨迹核销、货物查验或放行指令处置等作业。三是海关作业智能化。将风险分析成果运用至海关作业全流程,实现低风险单证自动验放,低风险企业账册自动备案核算,银行保函联网自动核销,报关单、备案清单证明联自动签发。
(五)资源整合。一是统一机构。拟整合外高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以及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内海关机构,设立统一海关机构。二是统一系统。建设自贸试验区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接H2010通关作业系统等内部管理系统,互通质检、商务、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系统信息。三是统一监控。搭建自贸试验区中央监控平台,对各业务现场进行监控。集中分散的选择查验岗位,建立机检作业图像集中分析审核模式。
第二节 关于加强消费品安全监管的几点思考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徐金记
消费品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殊产品。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消费品安全,要求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用得放心”。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消费品安全监管工作距离中央要求、群众期盼还有差距。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法律制度有缺失。截至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消费品安全法律,甚至连专项行政法规都没有。因此,进一步加强消费品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健全消费品安全法律体系时间紧迫、意义重大。
一、建立健全消费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一)制订《消费品安全法》是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的需要。
我国现行规范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述法律法规为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提升各类产品质量水平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也存在着调整的产品范围存在交叉、未能区分产品的一般特性和安全特性等问题,不仅导致监管资源分配不合理,也影响了整体监管效能的发挥。此外,在社会实践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也逐步探索出了一些新的监管制度和方式,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并与其他法规制度协调衔接。
(二)制订《消费品安全法》是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需要。
经过30多年来的快速发展,我国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达到总体小康,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有了从量到质的重大转变。消费品与人们的衣食住行息息相关,涉及到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其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早已成为衡量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成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制订《消费品安全法》,就是要从制度设计上强化对消费品安全的监管,减少和防止消费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三)制订《消费品安全法》是提升“中国制造”水平的需要。
据统计,2011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经达到38.87%,2012年该比重上升为40.48%。与其他产品和产业相比,消费品产业呈现出对国内生产影响大、对安全要求高的显著特点。如果消费品出现系统性或者区域性安全事故,将严重冲击人民群众对我国消费品产品与产业的信心,必将直接影响到中国制造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四)制订《消费品安全法》是转变社会管理方式的需要。
质量和安全是产品监管的两个重要着力点。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市场作用的发挥,大多数产品质量可以依靠市场竞争得到维护,产品质量争议也能够通过平等主体间的协商、诉讼等方式自行解决。但产品安全则有所不同,需要专业能力、技术支撑和大量的信息资源作依据,普通消费者很难凭一己之力保障自身的消费安全,必须借助于行政力量。制订《消费品安全法》,就是为了适应从“质量”到“安全”的监管模式转变,真正抓住社会管理中的重点难点,使政府在监管经济社会发展中把握重点和方向,提高我国消费品安全水平,推动中国制造业持续健康发展。
(五)制订《消费品安全法》是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需要。
制订专门的消费品安全法规制度,是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如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以及中国香港等。以美国为例,美国早在1972年就颁布了《消费品安全法》,设立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作为独立的联邦监管机构统一负责制定联邦政府对消费品使用的安全性标准和法规,并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该法自发布后,在过去的40年里,美国因消费品引发的伤亡事故下降了30%。如果我国能够成功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有效实现对消费品安全的监管,将可以避免诸多不幸事件的发生。同时,美国《产品责任法》把对产品生产、设计和警示的责任扩展到销售者身上,规定了处于产品流通环节上的销售者都应当为其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与美国相比,我国目前对销售者责任的规定非常有限,仅在《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中有少量涉及,销售者责任制度还未完全建立,需要通过制订《消费品安全法》来学习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实现国际通行做法与中国特色的有机结合。
二、关于建立健全消费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几点建议
通过制定科学可行的法律制度,可以提高消费品安全水平,并对以下制度性问题进行明确,弥补我国消费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的缺失。
(一)实行严格的消费品产品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采用的两种制度共存的规定,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足以威慑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和其它提供者。在《消费品安全法》中对销售者适用严格责任,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当然,考虑到产品缺陷主要和多数产生于制造过程,在消费者向销售者提起严格的产品责任之诉后,法律应赋予销售者向制造者追偿的权利。
(二)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各监管机关之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消费品安全的主管部门主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药监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等多个政府机关,其法定职责源于各自上位法的授权,不可避免既存在交叉重复之处、又留有空白的监管盲区。建议《消费品安全法》能够对其进行统一梳理与分配,真正发挥各有权机关的监管合力。同时,建议在《消费品安全法》中对包括风险评估、分类监管、诚信管理在内的各项政府管理措施予以固定,以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为目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三)完善消费品缺陷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如因缺陷消费品受到损害可提起违约之诉,或提起侵权之诉,该两种选择各有利弊,违约之诉的原告只能是与销售者存在合同关系的购买者,被告仅为直接销售商;而侵权之诉中当客体为消费者的健康权时,诉讼时效较普通诉讼时效有所缩短。因此应当在《消费者安全法》中丰富产品责任理论,使我国消费者、产品使用者可以在多种责任中选择一种或几种最利于自己的责任进行索赔,尤其是违约之诉中,应该就产品责任这一特殊领域进行再改造,学习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担保”理论,减少索赔限制,以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还应当在《消费品安全法》中建立合理的产品责任赔偿标准和数额,提高损害者索赔额度,加大惩戒力度,提高消费者进行索赔的积极性。
(四)完善消费品质量检验、鉴定体系。
消费者在其基本权益受到侵害,想要获得救济之时,往往由于其在经济、技术上处于弱势地位而在证明消费品本身存在问题的举证方面存在较大困难,直接表现为索赔成本过高、难度过大,甚至会使其产生放弃索赔的念头。建议在《消费品安全法》中确立专门的检验、鉴定渠道,为消费者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提起仲裁、诉讼提供有效帮助,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并为消费者索赔提供更好的帮助。
第三节 上海海事创世界一流 海事机构的必然选择
上海海事局局长 徐国毅
“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是交通运输部党组科学把握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审慎分析在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建设中海事系统功能定位和作用发挥而作出的重要决策。上海海事局的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相适应、与世界第一大港相匹配的世界一流海事机构。加强“三化”建设,是上海海事争创世界一流海事机构的必然选择。
一、意义重大 内蕴深远
加强“三化”建设是海事适应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的政治要求。党的十八大作出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决策,部党组审时度势,把“经略海洋”写入海事系统“三化”建设意见的指导思想中。建设海洋强国,急需便捷、高效、安全的现代化海运服务体系作为支撑,海事部门作为海运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确保便捷、高效、安全的水上运输环境,是基本的政治要求。上海海事局能否建成世界一流海事机构,关键在于能否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水运环境。只有通过“三化”建设,才能更好地履行海事“三保一维护”职责,为海洋强国贡献力量。
加强“三化”建设是发挥海事在海上执法管理中主力军作用的迫切需要。当前,涉海管理已从“九龙治海”变为海警、海事二元管理格局。海上运输线的安全与畅通,对于国民经济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海事队伍要通过“三化”建设进一步强化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宗旨意识,以便更好地承担促进航运繁荣、保障经济发展的职责。
加强“三化”建设是实现上海海事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上海港虽为世界第一大港,但其港口通航环境错综复杂、船舶类型纷繁多样、服务对象需求不一。我们要通过“三化”建设,创新发展方式,提升管理能级,推动地方航运经济转型发展,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中,展现上海海事的国际形象。
二、顺势而为 锁定重点
建设“三化”海事队伍,必须紧紧结合上海海事工作实际,有重点、有针对性去思考、落实。
(一)革命化建设,就是要适应海洋强国发展战略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要求,重点在于海事队伍要忠诚于党、听从指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促进航运经济发展。上海海事局要通过“三化”建设实现 “到2020年建成与世界第一大港相匹配的国际一流海事机构”的发展目标。目前,硬件建设已有了较好基础,差距主要在于软件建设。下一步,要通过管理创新、科技进步和人员素质提高三大重点来全面提升服务效能。一是深化推进现有服务举措。继续实施政务受理“5+2”、“白加黑”政策;全天候办理船舶及货物报检通关;实现长江口深水航道超宽船舶及洋山深水港主航道双向通航、港口双套泊作业和双窗口抵离;探索恶劣迷雾天气下进出港作业等,进一步方便船方和航运企业,促进上海港潜力发挥和航运经济的发展。二是抓住自贸试验区机遇,转变工作方式。以“前置放开、过程和事后管住”的服务理念,加强自贸试验区配套监管服务措施的研究,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以最大程度的开放迎接中资方便旗船回归,另一方面参照自贸试验区“先照后证”的模式,进一步简化船舶登记流程,争取实现1-2个工作日完成登记手续。三是逐步优化船舶安全检查。对于船舶安检中发现的缺陷,只要不影响船舶正常航行且非主观恶意,将不再滞留,确保船期不受影响。
(二)正规化建设,就是通过依法行政、有效监管、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体现执法为民的本质和目标,重点在于海事管理和海事队伍要法制健全、依法行政,建设一支素质精良、作风过硬、管理科学的海事队伍。要牢固树立“对外管理靠法规,依法行政;对内管理靠体系,依章办事”的思想。一是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推行海事行政执法业务流程,完善海事行政处罚裁量制度、海事执法调查取证制度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提升海事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持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查漏补缺,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无章可循、无据可依的工作内容补充到体系中。按照IMO履约审核要求,把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优劣作为提升上海海事执行力的重点,务必在“三化”建设中见成效。
(三)现代化建设,就是要依托信息化建设,实现管理科学化、监控立体化、反应快速化、标准国际化,海事装备精良、技术先进、文化领先,重点在于管理能级的提升。一是要创新现代安全管理模式,实现管理理念转型升级。要站在“经略海洋”的高度,重新审视海事安全监管思路。针对辖区内五大危险源,深入推进“打造责任链、编织安全网”系统工程,积极探索“从事前审批转入事中、事后管理”的安全监管模式。以健全诚信管理机制为抓手,强化船方自我管理,降低海事对航运的干预。二是进一步提升海事装备设施的科技含量,并使装备发挥最大功效。开发黄浦江智能电子巡航系统并逐步向长江口和沿海发展;充分利用中国船舶动态监控中心在上海建设的优势,强化数字海事、智慧海事开发与建设;充分运用巡航救助一体化船“海巡01”轮的全功能优势,通过飞机配合,实现全天候、全海域的立体巡航与服务。
三、层层推进 分步落实
考虑到“三化”建设时间跨度较长,涵盖“十二五”、“十三五”两个国家中短期规划区间,结合部海事局2013年内“初见成效”工作要求,上海海事局的“三化”建设将分三个阶段层层推进。
(一)研究启动阶段,现在起至2013年底。主要目标是年底初见成效,主要任务是制定“三化”建设总体实施方案和“三化”建设目标任务细化方案,明确“三化”建设顶层设计,力争在统一职工思想、根植“三化”理念、转变工作作风、理顺管理职责等方面取得成效。
(二)夯实基础阶段,2014年—2015年。这两年正是上海海事局“十二五”规划和再三年行动计划全面落实的两年,这一阶段目标是,依托“十二五”规划和再三年行动计划的全面落地,打好人员、装备、制度、管理等工作基础,完成“三化”建设基础性任务,促进“三化”建设六大体系形成雏形。
(三)深化推进阶段,2016年—2020年。这一阶段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相适应、与世界第一大港相匹配的世界一流海事机构”,即建成一支听从指挥、素质精良、作风过硬、服务人民的海事队伍;建立职责清晰、管理规范、运转协调、行为统一的海事管理体制机制;形成监管到位、保障有力、反应快捷、服务智能的现代海事服务体系。
第四节 五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总站长 施 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已于
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对《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学习与贯彻执行,离不开对具体条文的了解掌握,更加离不开对本法基本精神的正确理解和把握。
一论立法背景。我国先前的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制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中期,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滞后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一是先前出入境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适应出入境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一方面,先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中的一些规定,存在手续不够简便、与国际通行作法不尽一致等问题,已经不符合对外开放新形势和出入境服务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先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制约了出入境管理工作,影响了打击非法出入境活动工作的开展。二是先前出入境法律法规滞后于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进程,不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先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特别是涉及强制、处罚、救济等方面的内容,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冲突。三是先前出入境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分散,缺乏整体协调性和相互衔接性。先前出入境法律法规数量多达8个,是按照人员类别和管理职责分工的双重标准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法规体系中缺乏核心和基础,脉络不够清晰、层次不够鲜明,体系较为松散,互相衔接和协调配合不够顺畅,法律条文冲突的现象比较突出。基于上述原因,出入境管理工作中很多深层次的问题都需通过制定新法予以解决,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具有时代特征的出入境管理法律具有客观的必要性和现实的紧迫性。
二论立法思路及调整范围。此次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整合了《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有关内容,由“分散立法”变为“统一立法”。《出境入境管理法》是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统领该体系中的其他立法性文件。因此,本法的适用范围与上述被整合的三部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相一致。对此本法第二条进行了明确,即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
三论立法宗旨。本法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的三个宗旨目的:一是规范出境入境管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二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出入境管理密切涉及对外事务、安全事务和政治事务,主权性、涉外性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要求相比其他行政管理更高。在维护国家主权方面,不予签发签证和不准外国人入境可以不说明理由等制度都渗透了这一立法宗旨。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本法进一步完善了不准出境、入境等各项管控机制,限制了外国人、外国机构在某些地区设立居住或者办公场所等。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本法进一步完善了外国人签证签发、入境边防检查、停留居留证件签发、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等制度。三是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为更好地服务于对外交往和改革开放,本法贯彻实施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将一些被实践证明成功的重要改革举措、国际通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为下一步可能采取的改革措施在法律上留下了空间。如扩大了过境免签适用范围,完善了临时入境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外国专门人才、投资者等提供停留居留便利等。
四论立法价值取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本土化与国际化。立法本土化,如考虑到当前我国公民偷渡出境和在境外非法滞留的问题较为严重,规定了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等。立法国际化,如从立法体例上来讲,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借鉴部分国家先进做法,规定可以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二是服务与管理并重。本法顺应国家公共行政改革要求,将“服务与管理并重”的理念作为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明确了“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入境秩序”是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等。三是协作配合。本法规定了“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提出“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等,都是协作配合这一立法价值取向的具体体现。四是中央事权。本法从维护中央事权的角度出发,设置了具体条款予以明确:行使出入境管理事务的主体是中央政府;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设立主体是国家;地方政府机关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及口岸签证申请,是依据公安部或外交部的“委托”。
五论立法意义。本法的制定,无疑对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必将进一步推动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更上新水平。一是提升了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法律地位。《出境入境管理法》明确了边防检查机关由国家设立的法律地位,规定了边防检查机关的基本职权;赋予了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完整的执法权限;专条规定了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本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并且构建了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完整的办案调查措施体系。本法出台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执法活动将主要以“法律”为依据,边检工作从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执法威信上升到了新的高度。二是固化了新时期边检工作指导方针。本法“服务与管理并重”的立法价值取向强调“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要求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努力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出境入境秩序。可见,“以服务为中心,坚持顺畅通关,坚持严密管控”的边检工作指导方针,与本法“服务与管理并重”的立法价值取向相契合,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持续推进提高边检服务水平工作注入了强大动力。三是提供了创新边检管理模式的法律空间。本法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设定了较多兜底条款或授权条款。兜底条款或授权条款增强了本法的包容性和适应性,有助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法律框架内推进改革创新工作,从根本上解决了创新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问题,为今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创新管理模式、出台便利措施留下了法律上的空间,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
第五节 上海自贸区物流发展状况研究摘要
中国(上海)自贸区供应链研究院
为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和推进新一轮改革开放,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内外大势出发,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在新形势下推进的改革开放重大举措与重大尝试。上海自贸区有别于以制造业和货物贸易为对象的传统自由贸易园区,该园区以服务业开放为主,涉及港口、机场、贸易、制造、仓储等诸多产业。以国际物流为主体的物流业成为自贸区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起着至关重要的支撑与促进作用。
一、上海自贸区物流业发展的基础
上海自贸区涵盖了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由水路、铁路、公路、航空、港口构成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体系十分发达,四个区域内的物流业早已形成集聚优势,这为自贸区物流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1、交通状况
上海高速公路网基本实现了“15分钟进入、30分钟互通、60分钟抵达”的“153060”目标。京沪高铁、沪深高铁以及东部沿海地区的物流大通道把环渤海经济区和长三角经济区连成一片。其中,上海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全球范围首开高铁与机场融合之先河,是目前世界最大的综合交通枢纽。浦东国际机场是中国三大国际机场之一,货邮吞吐量位居世界机场第三位。上海港是“黄金水道”长江与沿海运输通道构成的“T”字型水运网络的枢纽,每年完成的外贸吞吐量占全国沿海主要港口的20%左右。同时上海港也是全球最大的集装箱物流港。
2、海关特殊监管区状况
外高桥保税区是我国第一个保税区,是全国第一个“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成为上海重要的国际贸易基地。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是全国第一家保税物流园区,同时是上海市“十一五”期间重点规划的三大物流基地之一。洋山保税港区是我国第一个保税港区,也是上海市和浙江省跨区域合作建设、实行海关特殊监管的经济功能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是浦东新区东海岸线的区域中心节点之一。
3、企业状况
以上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聚了1万多家企业,300余家跨国公司营运总部,拥有27万余名企业员工,111家世界500强企业投资了近250个项目。截至2014年2月底,工商共办结新设企业6609户。其中,外资新设企业509户,注册资本共计20.57亿美元;内资新设企业6100户,注册资本共计1259.40亿元人民币。2013年上海自贸区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营总收入14200亿元;商品销售额12260亿元,占全国11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51.6%;航运物流收入1000亿元;外贸进出口总额1130亿美元,工商税收472亿元,占全国11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的53.4%。
二、上海自贸区物流建设内容
上海自贸区的成立,对上海、长三角地区乃至中国经济都具有深远影响,尤其是金融业、物流业、服务业等产业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上海自贸区物流建设的主要内容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物流监管体系和物流功能拓展,并已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1、负面清单管理
2013年负面清单中涉及上海自贸区物流的主要是G大类(即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明确了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等物流相关行业的准入标准。
2、物流监管体系
为实现自贸区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转口贸易等四大功能,对以航运、物流、金融、商贸等为主的自贸区服务业以及以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为主的政府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98项试点任务中与物流相关的任务主要涉及物流监管便利化、物流业务等方面,并涉及政府关注的重大监管问题(如海关监管制度、检验检疫监管制度、货物分类监管制度、卡口优化管理、产品备案制度、货物流转管理制度、联系协调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等),以及产业关心的重大决策问题(如中转集拼业务、国际中转业务等)。
3、物流功能拓展
在贸易功能方面,上海自贸区可以承担大宗商品如矿产品的物流仓储(之前必须借道新加坡、香港、韩国),将带动整个物流业的发展。由于上海自贸区的建立会极大提升国际中转与国际物流功能,吸引大量高端制造、加工、贸易、仓储等物流企业落户,上海有望成为亚太地区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及物流枢纽。
在航运功能方面,上海自贸区允许中资非五星旗船可参与捎带业务,这将直接利好物流企业中具有竞争力的船运公司,也将有效促进沿海商品贸易往来。此外,中资外籍船舶在自贸区内可享受免关税靠港加油的服务,航运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试点将促进物流企业避险能力的提升。
在信息功能方面,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开展,通过建立大型的跨境电商平台,解决以前存在的支付风险、售后服务、临时商品保税、退换货物等问题,同时将促进跨区域、跨国间在线零售业务的发展。此外,为适应区内外大宗商品交易的市场化、国际化、制度化的要求,采用信息化交易的方式,建立上海自贸区大宗商品电商供应链平台,以此促进自贸区物流业的大规模重新整合。
三、上海自贸区物流业展望
根据上海自贸区建设内容和国际物流业发展趋势,上海自贸区将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来促进自贸区物流业的发展,提升上海自贸区物流业的国际竞争力。
1、强化供应链四流合一,实施上海自贸区物流发展战略
从发展趋势来看,自贸区与国际物流的结合逐步朝着自贸区与全球供应链的结合方向转变,已成为全球自贸区的共性特征。从战略层面上看,全球自贸区之间的竞争将会演变为自贸区的供应链能力的竞争。上海自贸区的建设需在物流、贸易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四流”安全、对等、准入和监管的基础上,更好地符合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TTIP)、服务贸易协定(TISA)等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协定的要求。
2、积极参与全球经贸合作,实现上海自贸区物流国际对接
上海自贸区应从APEC供应链枢纽城市竞争入手,发挥上海的国内先发优势,有利于中国在APEC供应链中发挥更多的主导作用;主动对接APEC框架,促进以中国为主导的高端贸易规则的形成;以物流高端功能和服务创新为切入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监管体制;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打造APEC供应链枢纽。
3、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创新上海自贸区物流监管模式
在上海自贸区环境下以及现有体制框架下,亟待解决便利贸易和有效监管之间的平衡。为此,上海自贸区应尽快完善区内“三个一”通关模式(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配套;营造制度创新环境,对接国际规则与程序。
4、加快建立区域联动机制,推进上海自贸区物流产业转型
依托上海自贸区建设的契机,沿江经济带城市亟需与自贸区对接,实现集疏运体系不断优化、物流效率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适应产业向中西部转移、物流链向长江沿线延伸的需求。为此,需对接上海自贸区,推动长江沿线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省市联动发展,实施长江经济带物流发展战略;发展沿江多式联运,发挥长江水道综合物流效率。
5、搭建跨境电商平台,拓展上海自贸区物流服务功能
上海自贸区应尽快实施自贸区大宗商品跨境电商战略,提升大宗商品供应链透明化程度;强化自贸区大宗商品物流配套服务,提高大宗商品供应链整体运行效率;推动自贸区大宗商品相关产业联盟形成,强化大宗商品供应链资源配置能力;推行自贸区大宗商品在线监管模式,促进大宗商品供应链诚信体系建设。
6、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提升上海自贸区物流服务能级
依托上海自贸区改革,对接国际高标准模式、转型创新上海总部经济必须鼓励跨国公司设立亚太采购配送中心、供应链管理中心,集成营运管理、质量控制、信息处理、资金结算等功能;同时支持相关龙头物流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推动业务向业务管理中心、单证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转型,提升上海总部经济的国际物流服务能级。
第六节 完善浦东机场货运国际中转口岸服务功能研究摘要
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
“争取浦东机场开展货邮国际中转、国内转关等转运功能试点”是2013年度上海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为更好地推动试点工作不断深化,市口岸办、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上海边检总站、民航华东管理局、原上海综管委、上海机场集团以及东航物流公司等相关单位联合开展了《完善浦东机场货运国际中转口岸服务功能》课题调研。
根据货物进出境性质,本课题将“国际中转货物”界定为国际转国际货物、国际转国内货物和国内转国际货物三类。
其中,“国际转国际货物”基本对应为《海关法》中所定义的“转运货物”与“通运货物”;“国际转国内货物”和“国内转国际货物”分别对应《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142条定义,即“进口转关货物”和“出口转关货物”。
据海关统计,2012年,浦东机场口岸空运货物国际中转业务量达到59.9万吨,占浦东机场货邮总吞吐量的20.4%。其中,国际转运业务量为2.8万吨,占总量不到1%;进出口转关业务量达57.1万吨,占总量19%以上。
1、浦东机场货邮吞吐量虽连续5年保持全球第三,但近两年持续下降,依托长三角腹地货源的自然增长模式难以为继,亟需完善货运国际中转功能,加快向航空货运枢纽增长模式转型。
2、浦东机场具有发展国际中转的先天地理条件、丰富的航线资源和良好的国际货运通关环境,自由贸易试验区将为突破现有国际转运和进出口转关发展障碍提供难得契机。
通运货物监管流程相当简捷,海关、检验检疫和边检按照各自职责对航空器和货物在港经停期间进行监管,确保货物未被卸下并确认其离境。
除常规国际转运业务模式外,为满足企业需求,浦东机场口岸查验单位还相继推出了机坪直转、提前申报作业、国内两点间国际转运等多种便利化操作模式。
进出口转关业务主要出现在普通货物和海关D类快件进出口领域。对D类快件,海关参照普货转关模式,由快件处受理申报业务,在H2000系统进行操作;检验检疫转关快件同样参照普货模式进行办理,在进出境物流监控系统(空港版)进行操作。目前,除常规的进出口转关业务外,还有多次转关的业务模式,同时,KJ类快件出口转关模式也与普通货物类有所不同(进口基本直接清关)。
1、国际转运业务总体上存在信息化监管系统缺乏的制约。
2、分运单项下中转集拼业务存在法规依据不足、系统支撑缺乏等方面的制约。
3、动植物及其产品过境检疫业务受到必须事先得到质检总局批准的制约。
4、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的夜间作业常态化和预期业务量倍增受到口岸查验单位人力资源长期不足的制约。
一是转关流程中纸质单证流转环节较多。二是KJ类快件转关无法在快件系统中处理。
2、货物多次转关业务受到需要逐港办理转关手续的制约
3、续驶(串飞)航线所载运货物受到需要属地海关与口岸海关逐一商定监管方案的制约
国际中转集拼是当前最有望推动浦东机场货运枢纽建设再上一个台阶的业务模式。浦东机场海关和机场检验检疫局积极研究空运货物的国际中转监管模式,于2013年5月29日至6月1日联合开展了同一总运单下的快件国际中转集拼试点。
试点从5月29日开始,在DHL“德国莱比锡-上海-日本东京”航线上进行。5月29日至6月1日试运行期间,共完成国际中转集拼快件4541票、34.3吨。
海关、检验检疫在监管流程设计、硬件设施设备、信息化监管、监管人力资源配置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试点顺利开展。
该试点业务流程基本参照普货国际转运流程,区别在于:
① 海关审阅纸质单证,还对DHL国际转运货物查询平台中的数据进行审阅,两相核对后予以放行。
② 企业向检验检疫驻点工作人员递交纸质清单形式进行申报,检验检疫人员进行人工审核,并对需查验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
① 完成了中转集拼作业和监管所需的相关硬件设施设备准备工作。
②海关和检验检疫积累了对国际中转集拼快件现场实货监管方面的经验,海关实现了对国际中转集拼快件分运单数据的查阅审核。
③快件运营企业积累了不同机型装运的国际中转快件进行集拼操作的经验。
① 此次试点仍属过渡阶段措施,尚未实现不同总运单下分运单层面货物的中转集拼。
② DHL国际转运货物查询平台仅为企业提供的临时性查询系统,。
③ 试点期间,检验检疫进出境物流监控系统(空港版)尚未完成针对性升级,远程视频查验系统也未实际使用。
政策法规方面,上海海关积极参与总署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在该《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对转运、通运和转关快件的定义和监管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已经批准了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浦东机场快件国际中转的政策申请,对于国际中转快件,无需提供相关动植物检疫证书,从而免于事先审批和审查证书要求;对于需要进行拆拼作业的中转集拼货物,将相应审批业务下放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信息化系统支撑方面,机场海关抓紧推进新舱单系统在航空口岸整体上线的各项准备工作,会同亿通公司开发新的具备国际转运和进出口转关功能的快件通关管理系统。机场检验检疫局已完成“空港版(快件)物流监控系统”中国际中转模块设计,并将于近期上线运行。
建议下一步具体推进路径如下:
一是建立空运货物国际转运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议借鉴广州、深圳等航空口岸开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的信息化监管经验,加强监管系统的完善、测试和启用;同时探索采用其他形式的货物信息来辅助国际转运功能业务开展。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总署层面制订国际转运货物的监管办法或操作规程,特别是要将国际转运业务的覆盖范围拓展至分运单层面,为快件中转集拼业务奠定法律基础。三是做好监管人力资源保障工作,根据业务实际需求,开展总体人力资源需求测算,积极探索各种渠道的人力资源保障方式,确保相关业务顺利开展。
海关新舱单管理系统中拥有国际转运功能模块,该功能模块可以完成对总运单项下的国际转运业务的数据核对、统计和监管操作,建议加快进行新舱单系统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推该系统的尽快启用。
建议口岸查验单位进一步简化国际转运航线备案流程,精简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数量。
一是积极推动转关作业通关无纸化改革。2013年3月份海关总署监管司牵头制订的《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转关运输无纸化改革”的目标。建议上海口岸结合实际,提出可行性较强的阶段性举措,力争在上海空港和周边转关货物往来频繁的区域间先行先试。二是完善快件通关管理系统,实现KJ类快件转关功能。建议完善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使该系统能够根据快件企业转关货物申报信息逐票生成KJ类快件的转关数据,并实现批量审核验放、批量传输功能。
完善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明确多次转关货物定义、监管要求和监管方式,同时积极争取总署认可“数据直达、分段监管”操作模式。
一是强化空运中转通关信息共享互认合作机制。二是依靠区域大通关合作机制,由各地口岸部门统一协调各地海关制定续驶航班统一监管联系配合办法。
第七节 上海口岸“十三五”规划前期研究摘要
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
一、上海口岸开放及运行能力现状评价
“十二五”以来,上海口岸保持了持续健康的良好发展势头。一是口岸开放布局更加完善,上海港杭州湾港区临港产业作业区扩大开放,洋山保税港区扩区获国务院批复,上海站铁路口岸正式对外开放。二是口岸业务在全国领先地位逐年稳固,上海口岸年进出口货物总值超过1万亿美元,占全国四分之一强。三是口岸功能拓展升级步伐加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运行,上海国际邮轮中心已具雏形。四是口岸枢纽运行能力逐步提升,正在从传统的进出口通道向枢纽型口岸转型,口岸集聚和辐射功能进一步提升,经上海口岸进出口货物中长三角和中西部地区占三分之二。五是口岸通关服务环境不断优化,口岸现场通关服务中心陆续建成,口岸通关无纸化和区域大通关合作务实推进,旅客过境免办边检手续、口岸免签证政策等获得重大突破和进展。
二、“十三五”口岸发展环境与趋势
当前,全球经济贸易转型与科技创新将对口岸转型带来深远影响,国际贸易比重正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倾斜,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单一窗口”建设,已成为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推动贸易便利化、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引领口岸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建设海上丝绸之路和长江经济带被提升到国家新的战略发展高度,长三角地区2020年的发展目标定位为建成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门户,这种空间格局将更加强化上海口岸在全国开放版图中的地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我国推进新一轮经济改革的试验田,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将加快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快件转运、保税展示交易、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等新型贸易业态发展。与此同时,邮轮经济快速增长和以迪斯尼、大虹桥商务区等为代表的旅游、文化、会展项目将陆续建成,都将吸引更多客货经上海口岸进出,上海口岸正步入持续稳定增长的轨道,这些将对上海口岸的发展理念、服务方式等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根据《上海港总体规划(2010-2020)》,预测上海港吞吐总量2020年为6.5亿吨,其中外贸吞吐量为3.8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为4000万标准箱,其中外贸吞吐量为3400万标准箱。随着邮轮产业发展和通关环境日渐改善,境外邮轮挂靠上海日益频繁,预计到2020年,上海口岸出入境邮轮及邮轮旅客分别实现500艘次与200万人次的规模。
我国公民出境旅游业、进口贸易、快递业等相关产业持续快速增长,贸易自由化背景下的航权开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建设,都为上海航空口岸的客货运发展带来新的增长契机。预计2020年未来上海国际(地区)航线旅客吞吐量39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440万吨。
三、“十三五”口岸发展面临的挑战
在口岸需求进一步增长形势下,如要保持可持续发展,上海口岸将遭遇各项资源承载力瓶颈的约束。
一是口岸枢纽服务能力亟待跟进。上海口岸中转业务保持了较高的增速,对口岸枢纽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的口岸通关监管尚不能适应中转市场的发展需求,上海与长三角、长江流域等地的口岸资源和跨区域物流通关信息网络需要进一步整合。
二是口岸保障能力存在结构性不平衡。水运口岸,集装箱、汽车滚装、邮轮业务迅速发展,部分作业区满负荷甚至超负荷运行。航空口岸,距离2020年预计的国际(地区)航线旅客、货物吞吐量增长需求,口岸保障能力存在相当大的提升空间。
三是口岸作业区功能布局交叉分散。上海口岸各功能作业区分布较散,空间布局交叉,不利于口岸有限监管资源的高效集约使用,对进出口中转货物处理能力的提高造成较大影响。
四是口岸查验监管资源比较紧张。查验单位机构编制与查验监管任务不相适应,查验设施配置与口岸发展实际不相适应,口岸运行维护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
五是承载口岸发展的禀赋资源有限。水运口岸可供开发的深水岸线资源十分有限,港口运能受限于“最后一公里”短板,口岸集疏运体系不够完善,辐射长三角和长江流域,而对其他纵深地区的辐射力仍旧有限。
综上,上海口岸发展已经不能只注重于量的增长,要在各类资源承载能力范围内,扬长避短,追求口岸竞争力的全面提升,将口岸从做大转向做精做强。
四、上海口岸“十三五“发展思路探讨
“十三五”时期,上海口岸应当紧紧围绕“四个中心”和自由贸易区建设国家战略,聚焦口岸枢纽能力建设,盘活存量资源,创新监管模式,优化口岸服务,打造布局更加优化、设施更加完善、运行更加高效的上海口岸升级版。
一是提升水运口岸国际中转能力。加快发展水水中转,提升长江中转、内河中转服务能级,大力推进洋山和外高桥集装箱国际中转和二次集拼业务,促进集装箱国际中转量持续性增长,拓展转口贸易保税/非保税口岸物流功能,凸显航运枢纽效应。
二是建设航空口岸复合型枢纽。着力将浦东机场建设成为全球领先的全功能货运集散转运中心,实现“本地集散、中国门户、国际中转枢纽、快件转运中心”的复合型新功能,发挥在上海航空货运产业链中的核心作用,构建起空空、空地、线上线下三网一体的复合型国际国内货运网络。
三是增强国际邮轮母港功能。进一步优化邮轮母港通关环境,充分发挥上海国客中心和吴淞口国际邮轮码头的口岸功能,进一步拓展日韩、东南亚为主的近海邮轮航线,逐步推出覆盖环太平洋区域及欧、美、大洋洲地区的远洋邮轮航线。
四是优化口岸作业功能布局。促进传统作业区转型升级,发展上海水运口岸高附加值作业区,散货等低附加值功能逐步向周边地区转移;本着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充分集约利用好有限岸线资源,稳妥开发新的口岸作业区,完善现有口岸功能作业布局。
五是推进特殊监管区转型升级。围绕新兴业态发展需求,对原有保税物流监管形态进行整合,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创新和转型升级,促进贸易与金融、航运、物流、制造、会展等产业融合发展。
六是积极采用信息科技手段。加快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口岸信息互联互通,接轨国际先进的无纸化通关模式,建设口岸“单一窗口”,大幅提升上海口岸通关效率。
第八节 上海口岸信用管理研究摘要
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
本课题从信用管理概念的提出入手,着眼于对国际经验的学习借鉴和对上海口岸信用管理模式研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推进上海口岸信用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上海口岸信用管理的概念
口岸信用管理是指口岸监管单位依据信用评价指标,对监管对象进行等级或类别划分,并依据不同等级及类别实施差别化管理;同时,各监管单位之间通过建立机制、搭建信息平台实现部门联动。
上海口岸信用管理工作目前主要是依托口岸监管单位对监管对象进行信用管理,其对口岸领域运用信用管理的理念越来越重视。目前,上海口岸信用管理分类分级制度相对较为完善,方式方法多样;信用类别的评定也都能符合各自业务开展需要;信用管理体现了措施的差别化,鼓励和限制的引导性明显。总体来看,各监管单位各项制度和信息系统都在不断完善中,但部门间的联动和信用资源整合尚未完全实现。
上海口岸信用管理还存在不少需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口岸领域的信用管理尚缺乏一个全面的顶层设计,这导致各口岸单位的信用管理之间缺乏联动共享,监管单位内部信用管理条块割裂,造成管理效率没有充分发挥;其次是上海对口岸信用管理的支持不够,口岸是监管行为比较集中的区域,包括口岸监管单位和其他外部管理单位,上海市尚没有建立有效的口岸信用管理机制;最后是上海口岸信用管理的创新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口岸监管单位属中央事权,其针对自贸试验区里新的管理理念、方式,还需要进一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信用管理体系。
进一步完善深化口岸信用管理,需要中央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在条线上统筹做好信用管理制度安排,适时推进信用管理的机构岗位的设置;地方政府需要加大对口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以自贸试验区为切入点,着重推进口岸信用信息的共享、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公开、推动口岸监管联动惩戒;监管单位需要不断完善自身信用管理体系,整合内部管理资源,完善信用管理信息库建设;口岸相关企业要重视诚信经营的重要性,杜绝违规违法行为,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具体建议如下:
(一)推动中央单位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议推动国家质检总局以《质量诚信企业管理办法》为主,整合相关部门的分类办法;建议推动交通部海事局协调统筹各业务的诚信管理办法,制定牵头部门负责企业诚信管理工作;建议推动公安部将上海边检信誉管理工作方法在全国推广实施。
(二)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信用管理。探索与自贸试验区管理模式相适应的AEO管理制度、检验检疫事后调查等事后监管方式;将各项信用管理工作在自贸试验区内先行先试,将各监管单位的信用管理标准及措施向社会和企业公开;探索自贸试验区内政企联络员制度,培育区内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
(三)促进口岸监管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上海口岸信用管理模块,实现信用信息无纸化共享,统一对高资信企业在平台上予以公示;收集企业上海行政区域内的违法信息,实现企业违法信息共享。
(四)各监管单位整合内部信用管理资源。建议各监管单位提高内部信息化水平, 打通各部门向企业库输送和获取信息的渠道,全面整合信用信息;建议整合信用管理措施,避免同一企业或业务在同一监管单位对应不同监管类别和监管措施。
(五)强化差别化措施力度。探索电子商务出口、生物医药样品等新兴业态企业的信用监管方式;口岸监管单位联动惩戒,将在其他查验单位受到处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