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上海口岸发展报告(第八章 附录)

【信息时间:2014-12-10 13:0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11, 上海航空口岸即日起对45个国家公民实施72小时过境免签政策。

 

2月28日,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艾宝俊赴市口岸办调研。
3月29日,上海海关通关无纸化报关单单日放行量突破2万票,当日共放行21122票,创历史新高。
330日,上海洋山港水运口岸、外高桥水运口岸和浦东机场航空口岸被国家口岸办评为全国运行管理先进口岸。 
4月16日,上海海事局举行我国迄今规模最大巡航救助一体船“海巡01轮交船及列编仪式。
4月27日, 上海站铁路口岸通过国家联合验收组验收,正式对外开放。
531日, 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艾宝俊出席并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口岸2012年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安排建议》、《上海口岸通关无纸化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
5月31日,上海口岸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
6月20日,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炭分公司罗泾煤码头2号、3号泊位通过验收正式对外开通启用。
7月23日,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艾宝俊一行赴浦东国际机场西货运区慰问口岸现场一线查验单位和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并召开座谈会,就货邮国际中转功能试点和自贸试验区建设等情况与口岸查验单位、运营单位有关领导座谈。
87日, 上海港临港产业作业区通过国家联合验收组验收,正式对外开放。
    924日, 上海海关与上海检验检疫局举行“关检合作‘三个一’协议”签署仪式。
926日, 上海检验检疫局举行“即查即放”现场查验模式启动会。
92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
10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型海关监管模式试点启动,首票试点货物实行“先入区、后报关”。
10月13日, “大西洋号”、“钻石公主号”、“海娜号”3艘邮轮和“苏州号”客班轮同时抵上海国际客运中心码头,当日旅客船员通关查验人数达1.4万余人次。
10月15日, 上海海事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洋山深水港主航道即日起正式实行双向通航。
10月31日, 市口岸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上海口岸联合会举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监管制度创新政策宣讲会。
111日,作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升级版的“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模式在南京海关和上海海关正式开通。
118日, 川渝沪区域大通关合作第六次联席会议在四川成都召开。
11月12,长三角区域城市群大通关合作皖沪项目对接会在上海召开。
11月21日, 中外运敦豪国际快递公司(DHL)在浦东国际机场的东北亚枢纽国际快件中转集拼业务正式启动。
11月29日, 上海口岸“十大感动人物”颁奖仪式和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口岸技能竞赛活动举行。
126, 上海与中部六省口岸大通关合作第八次联席会议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
12月10, 市口岸办与中国电信上海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12月10日, 以“梦想与力量”为主题的上海口岸一线慰问文艺演出活动在洋山深水港商务广场举行。
12月20日,上海机场年旅客吞吐量首次突破8000万人次,拥有浦东和虹桥两大国际机场的上海成为全球第7个年旅客吞吐量突破8000万人次的城市。
12月23日,  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卸煤码头通过验收,正式对外开通启用。
12月28日,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正式启动运营。
1231日, 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码头通过验收,正式对外开通启用。
 
第一节  2013年上海口岸运行情况数据表
 
 
第一节 上海口岸通关无纸化三年行动计划

2013-2015

 
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进一步提高上海口岸通关效率,提升口岸安全监管效能,降低进出口企业综合通关成本,促进口岸通关和国际贸易便利化,根据上海口岸实际和查验单位通关作业改革需要,制定上海口岸通关无纸化三年行动计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上海口岸通关无纸化基本状况

近年来,上海口岸各相关单位积极推动通关信息化建设,推进通关单证电子化、无纸化,不断减少对纸质单证流转的依赖,促进通关流程优化,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上海口岸在全国率先实现海关分类通关和检验检疫集中审单全覆盖,先后开展集装箱放行无纸化、通关单无纸化、通关作业无纸化试点;海关与检验检疫、外汇、国税、银行之间先后建成多个联网核查系统。截至目前,上海口岸通关涉及的90种主要单证,已完全实行电子化单轨制的有23种,实行电子单证和纸质单证双轨运作的有36种;关税费电子支付率达到85%。总体上看,上海口岸推进通关无纸化具备较好的基础条件。

(二)上海口岸通关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是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关键阶段,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要求上海港要逐步成为东北亚枢纽港,航空港要力争实现全球货运第一的目标;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要求基本形成市场开放度和便利化程度高,资金流、商品流、信息流等生产要素流动顺畅的运行机制。
与此同时,上海口岸现有资源、查验监管力量和不断增长的口岸业务量之间的矛盾日趋严峻;国际贸易方式多元化和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趋势对通关作业方式提出更高要求;上海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建设、重大功能性项目(区域)的发展对监管模式创新提出新的需求;口岸查验单位、相关监管部门、进出口企业、监管场所、运输工具之间信息交换和共享不足,逐渐成为大通关效率进一步提升的制约因素。
当前,加快推进通关无纸化,以科技创新的手段,改革和优化通关作业和监管模式,是应对上海口岸面临的各类挑战,加强航运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贸易便利化,营造上海口岸“便捷、高效、安全、法治”环境的有效途径。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积极落实国务院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结合国家电子口岸建设“十二五”规划,以进出口企业通关便利需求为导向,以口岸查验单位通关作业改革为契机,加快推进上海口岸通关无纸化,不断提高上海口岸国际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通关无纸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在协调推进、组织保障等方面,形成持续有效的工作机制。
2、服务企业、提高效率。通关无纸化的基本出发点是服务企业。各单位要从进出口企业实际需求出发,积极主动服务企业,切实提高通关便利程度,提高企业通关效率。
3、先行先试、改革创新。通关无纸化是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率先推动口岸通关作业改革试点,积极创新口岸监管模式,不断丰富上海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内涵。
4、项目导向、重点突破。通关无纸化由一系列具体的无纸化项目组成。各单位要抓住大通关链的关键节点和主要环节,聚焦重点区域、重点功能性项目,落实相应的无纸化项目。
5、平台共建、信息共享。信息化项目建设是通关无纸化的技术支撑。要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信息综合平台建设,促进信息互联互通;积极争取国家层面支持,促进各主管部门监管信息共享与交换。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15年底,口岸信息化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国际航运综合信息平台通关、物流和信息交换功能基本完备。口岸查验单位监管能力和服务效率显著提升,企业通关成本明显降低。适应上海转型发展需求的各类新的监管作业模式基本形成,监管部门联网核查覆盖大通关链,率先实现一批通关无纸化项目,为上海口岸通关全程无纸化奠定基础。

(二)阶段性目标

按照总体目标要求,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统筹兼顾、远近结合,积极稳妥推进通关无纸化工作。
2013年,通关主要作业环节无纸化取得明显突破。启动空港放行无纸化,推动散杂货码头放行无纸化;推动通关申报无纸化;推动快件和国际转运监管作业无纸化;推动船舶多部门监管无纸化等;启动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建设;实现本市自动许可证与海关联网核查;口岸信息化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
2014年,试点推行通关作业和监管作业无纸化。推进建立查验作业无纸化信息系统,试点推行查验作业无纸化;实现转关货物监管作业无纸化;开发检验检疫规费、吨税、港建费等电子支付系统;推进建立保税货物、暂时进境货物无纸化监管作业模式;不断扩大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范围;初步建成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
2015年,实现口岸大通关主要环节的无纸化。推进主要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实现联网核查;取消纸质进出口收付汇凭证的流转;退免税作业实现无纸化;建立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和联动系统。

四、主要任务

(一)先行先试,推进通关环节无纸化

口岸通关环节是纸质单证流转最集中的环节,也是口岸查验单位通关作业改革的重点。上海口岸要力争在申报、查验、放行和规费支付等主要流程先行先试,率先实现通关环节无纸化。

1.申报无纸化

纸质申报单证和电子申报数据种类多、数量大,进出口企业和查验单位任务负荷重、压力大、成本高。申报无纸化重点是完善海关与检验检疫的“一次录入,分别申报”系统功能,实现申报作业单证无纸化,推动申报数据自动导入。
申报单证无纸化。开展取消纸质报关单的试点;实现报关委托书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关联。精简随附单证,规范申报格式,实现格式化录入和传输。(责任分工:上海海关,上海电子口岸办、上海报关协会)
一次录入、分别申报。优化“一单两报”系统功能,实现申报数据一次性录入,按报检、报关各自要求,分别完成申报作业。(责任分工:市口岸办,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上海电子口岸办)
申报数据导入。开发数据协同应用功能,通过对进出口企业信息化系统相关信息的采集,实现货物申报基础数据导入关检申报作业系统。(责任分工:上海电子口岸办,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
通关单无纸化。推动特殊监管区域电子通关单联网核查,实现保税货物通关单无纸化;建立异地通关单联网核查信息互认机制,率先实现长三角地区通关单无纸化。(责任分工: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上海电子口岸办)

2.查验无纸化

查验相关信息的传递主要依赖于纸质单证流转,查验各环节信息化协同程度低,企业和监管人员工作量大。查验无纸化,就是运用科技手段,建立查验作业辅助系统,实现关检港联动协作。
推动查验作业平台建设。完善查验辅助信息系统,以通关无纸化查验通知书电子传输为基础,实现查验作业计划无纸化申请;充分利用智能终端设备和视频化查验技术,实现无线远程查验作业管理和信息调阅。(责任分工:港务集团、机场集团,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上海电子口岸办)
一次开箱、分别查验。推动海关和检验检疫货物布控查验信息自动比对系统建设,实现口岸监管区内待检货物查验作业的统一调度,便于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 “一次开箱、分别查验”。(责任分工: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上海电子口岸办)
实现查验服务收费信息电子化。完善口岸查验服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查验服务电子收费系统,实现查验服务收费电子化,便利企业支付和费用公开。(责任分工:港务集团、机场集团,上海电子口岸办)

3.放行无纸化

航空口岸和各类散杂货码头相关基础设施较为薄弱,放行信息缺乏安全传输和存储的条件。实现放行无纸化,必须加快完善相关信息化设施和系统。
航空口岸放行无纸化航空口岸经营人加快放行信息传输网络基础设施和系统建设,各监管场所经营人完善放行信息接收系统,确保放行信息的安全传输和存储。(责任分工:机场集团,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上海电子口岸办)
散杂货码头放行无纸化。港务集团加快公共港散杂货码头作业系统的升级和设备更新。化工区、金山石化、临港、长兴岛等区域性码头以及货主码头,分别建立相应的通关辅助作业系统。新开通启用的码头无纸放行设施设备作为验收基本条件。(责任分工:市交通委,港务集团、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上海电子口岸办)

4.规费支付无纸化

口岸各类规费项目细、额度小、支付方式差异大,与单证流和货物流呈串联作业方式。率先开展规费支付作业方式改革,创新电子化计收费方式,实现规费支付环节无纸化。
改革逐票计收费作业方式。开展检验检疫计收费改革工作,优化收费工作流程;推进海关实现关税、货物申报分离。(责任分工:上海检验检疫局、上海海关,上海电子口岸办)
实现电子支付。加快推进规费电子支付;建立船舶吨税电子支付方式;实现吨税执照申报和交验电子化;开发港建费电子支付系统,取消纸质舱单作为留底备查的环节。(责任分工: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上海海事局,上海电子口岸办、港务集团)

(二)创新模式,推动监管作业无纸化

全球供应链的高效运作,是上海口岸配置国际国内两种资源能力的重要衡量标准。加快推进监管作业无纸化,主要是在转关货物、国际转运货物、保税货物和暂时进境货物等方式上创新监管模式。

1.转关货物监管无纸化

属地与口岸之间转关货物监管系统功能不够完善,仍需大量手工作业。推进转关货物监管无纸化,要加快建立并优化跨区域口岸查验单位、监管场所、运输工具之间相关物流、监管信息传输交换系统。
转关运输单证无纸化。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开发转关货物“登记簿、封识号”电子化系统,实现转关运输电子化监管;建立口岸监管场所电子运抵报告系统,替代纸质中转通知书流转,实现转关运输货物无纸化放行。(责任分工:上海海关、上海电子口岸办,港务集团、机场集团)
转关监管信息无纸化。按照海关总署统一部署,建立转关单和报关单数据电子比对系统,取消纸质关封,实现批量中转自动核销。(责任分工:上海海关,上海电子口岸办,港务集团、机场集团)
跨区域口岸物流信息联网。依托口岸与属地间地方电子口岸平台和交通电子口岸平台,畅通跨区域码头、机场、铁路站等监管场所物流信息数据传输渠道,加快运输工具动态信息联网。(责任分工:上海电子口岸办、市交通委,上海铁路局、港务集团、机场集团)

2.国际转运监管无纸化

国际转运能力是上海口岸形成国际物流节点的重要标志。由于监管作业系统功能不完备,国际转运货物滞港时间长,缺乏竞争优势。推进国际转运监管方式从人工向电子化转变,有利于亚太枢纽港的形成。
航空货物国际转运无纸化。研究开发航空国际转运监管作业系统,逐步推进国际转运普货信息的无纸化录入、自动审核和统计;完善以分运单舱单信息为基础的中转舱单管理功能,实现国际转运快件监管作业无纸化。(责任分工:机场集团,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上海电子口岸办)
海运货物国际转运无纸化。实现海运货物国际转运业务信息化共享,建立健全海运国际转运监管作业系统,全面推进国际整箱转运的电子化监管;通过港区作业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衔接,实现国际转运货物与本地货物、转关货物数据的实时核对,推动拆拼箱和分拨物流等业务发展。(责任分工:港务集团,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上海电子口岸办)

3.保税货物监管无纸化

特殊监管区域是上海转型发展的重要载体。随着功能不断拓展和新兴业态的成长,需要进一步创新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进出区监管模式,实现保税货物无纸化监管。
完善分送集报和预检验系统。推进保税货物监管、物流信息联网完善保税货物分送集报系统和检验检疫预检验系统,实现跨区域保税货物流转“分批出区、集中申报”,提高保税货物进出区监管效率。(责任分工: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上海电子口岸办)
建立“两单一审”系统。进一步简化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货物进出区手续,建立进出区“两单一审”业务系统,实现报关单、备案清单合并申报,一次审核。(责任分工:上海海关,上海电子口岸办)
保税快件监管无纸化。整合快件申报系统功能,加快检验检疫快件申报通道与全申报系统的功能对接,实现保税快件检验检疫监管无纸化。(责任分工:各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上海电子口岸办,上海检验检疫局)
新兴业态保税监管无纸化。建立国际文化贸易基地、入境再利用示范区等新型区域,以及医疗药械、二手机电、酒类、化妆品等营运中心电子监管系统,实现新兴业态保税货物监管电子化。(责任分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上海电子口岸办,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

4.暂时进境货物监管无纸化

国际会展、研发设计、重大活动等均涉及暂时进境货物,其监管方式仍以逐票审批、逐笔核销为主。通过完善暂时进境货物电子监管系统,提高暂进货物监管效率,助推现代服务业发展。
展览品监管无纸化。建立展览品信息化监管系统,加强展览品监管仓库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展会相关信息、展览品备案及核销数据无纸化申报,展品进出监管场所电子化监管。(责任分工:市商务委、上海电子口岸办,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
研发设计材料监管无纸化。建立研发设计材料监管信息系统;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创新生物医药研发企业“一次审批、分批核销”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责任分工: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上海电子口岸办)
重大活动进境器材监管无纸化。针对国际性体育赛事、文艺交流、大型节庆、国际峰会等重大活动的器材进出,建立信息化监管系统,统一规范管理、提高监管效率。(责任分工: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上海电子口岸办)

(三)互联互通,促进信息交换无纸化 

通关全过程涉及大量相关政府部门管理信息的交换,需要各部门协作配合。重点在许可证、资金凭证、交通工具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等方面,推进跨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监管整体效能。

1.进出口相关证件联网核查

促进海关、质检与商务、环保、农业、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实施联网核查,逐步取消纸质许可证件的流转。加快推进本市自动进口许可证与海关的联网进程。加强国际和地区间合作,积极推动原产地证信息的联网和无纸化。(责任分工:市商务委、市贸促会,上海电子口岸办,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

2.进出口税费凭证无纸化

重点推进海关和税务机构之间退(免)税信息交换,实现无纸化作业。
来料加工退免税信息联网核查。开发来料加工退免税信息联网核查应用系统,实现海关和税务机构之间相关数据交换。税务机关凭联网核查信息对来料加工企业免税申请进行审核。(责任分工:上海海关、上海电子口岸办,市国税局)
取消纸质关税缴纳书。税务机关依据关库联网核查系统信息,对关税缴纳申报信息进行认证,取消纸质税单审核环节;采取电子支付关税的,取消现场打印税单环节。(责任分工:上海海关,市国税局、上海电子口岸办)

3.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

完备的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是口岸查验单位有效实施分类通关和监管的前提。重点要完善进出口企业及相关代理企业诚信体系,支持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信息共享共用。
建立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加强对全市公共信息平台资源的查询利用,建立跨部门的进出口企业资信交换和共享机制,汇集商务、银行、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工商、税务、外汇等部门的进出口企业诚信信息,共建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责任分工:市口岸办,上海电子口岸办、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
建立完善信用信息互认和联动机制。口岸查验单位强化对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信息的应用,制定诚信信息互认办法,建立信用信息联动机制,对守信企业联动给予便利,对失信企业联合实施惩戒。(责任分工:市口岸办,上海电子口岸办、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

4.运输工具进出口岸联网监管

运输工具进出口岸需向多部门分别递交纸质单证、重复录入信息。建立统一监管平台和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一次录入、分别发送、一次放行”。
船舶监管无纸化。建立海事与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部门的船舶联网监管系统,推进船舶基本信息、相关单证信息一次录入,分别向各部门发送,实施网上审核和电子化放行。(责任分工:上海电子口岸办,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上海海事局、上海边检总站)
船舶动态信息实时共享。以海事监管系统为基础,整合相关船舶动态信息和港务集团指泊作业信息,以公共平台或统一电子报文形式发布,实现船舶动态信息实时共享。(责任分工:上海电子口岸办,港务集团,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上海海事局、上海边检总站、市交通委)
航空运单信息共享。航空承运人的运单信息统一向航空货运信息平台发送,关检共享运单信息。(责任分工:机场集团、上海电子口岸办,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口岸办、市发改委、市建交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口岸查验单位、上海电子口岸办等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上海口岸通关无纸化工作。市口岸办承担日常协调与推进。(责任分工:市口岸办、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上海电子口岸办,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上海海事局、上海边检总站)

(二)强化口岸信息化基础建设

完善口岸信息化基础设施,加强口岸现场通信、宽带网络和移动信号覆盖。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综合信息平台和上海电子口岸建设。积极支持口岸查验单位开展通关信息化项目建设。(责任分工:市经信委市交通委、市发改委、上海电子口岸办,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上海海事局、上海边检总站,港务集团、机场集团)

(三)争取国家层面政策支持

依托部际协调会议、部市合作等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重点推动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建设、转关和保税货物监管无纸化、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规费电子支付、进出口资金流转凭证无纸化等通关无纸化改革在上海先行先试。(责任分工:市发改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上海海事局、上海边检总站)

(四)加强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深化区域大通关合作,推动地方电子口岸互联互通,推进长三角和长江流域通关一体化。加强上海与先进口岸和相关国际组织、地区组织的交流合作,促进物流通关信息跨国、跨地区交换。(责任分工:市口岸办,市合作交流办、市交通委、上海组合港管委办、市外办、上海电子口岸办)
 
 
 
 
 
 
 
 
 
 
 
 
 
 
第一节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2013年9月29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总面积28.78平方公里。
第三条(区域功能)
自贸试验区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管理机构)
本市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等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协作,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
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劳动人事、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统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承担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工作。
(五)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行政执法。
(六)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服务工作,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七)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建立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及时发布公共信息。
(八)统筹指导自贸试验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九)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原由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的有关行政事务,统一由管委会承担。
第六条(综合执法)
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文化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
(二)集中行使原由本市规划国土、建设、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环境保护、民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统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
(三)市政府决定由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集中服务场所)
管委会应当依据自贸试验区的区域布局和企业需求,设立集中办理行政服务和管理事项的场所。
第八条(驻区机构)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设立自贸试验区办事机构,依法履行自贸试验区有关监管和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其他行政事务)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行政事务。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服务业扩大开放)
自贸试验区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扩大开放,暂停或者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
自贸试验区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产业发展需要,不断探索扩大开放的领域、试点内容及相应的制度创新措施。
第十一条(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由市政府公布。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备案制)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自贸试验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营业执照与经营许可)
自贸试验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章 贸易发展和便利化
第十五条(贸易转型升级)
自贸试验区积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自贸试验区推动国际贸易、仓储物流、加工制造等基础业务转型升级,发展离岸贸易、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业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第十六条(航运枢纽功能)
自贸试验区发挥与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枢纽的联动作用,加强与自贸试验区外航运产业集聚区的协同发展。
自贸试验区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自贸试验区发展航空货邮国际中转,加大航线、航权开放力度。
自贸试验区实行具有竞争力的国际船舶登记政策,建立高效率的船籍登记制度。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以将“中国洋山港”作为船籍港进行船舶登记,从事国际航运业务。
第十七条(进出境监管制度创新)
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凭进口舱单信息将货物先行提运入区,再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智能化卡口、电子信息联网管理模式,完善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的监管制度。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货物出区前自行选择时间申请检验。
自贸试验区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对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储、加工等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状态监管;对通过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出口或国际中转的货物,按照口岸货物状态监管;对进入自贸试验区内特定的国内贸易货物,按照非保税货物状态监管。
第十八条(进出境监管服务便利化)
自贸试验区推进新型业务监管创新试点,建立与服务贸易、离岸贸易和新型贸易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自贸试验区积极发展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业务。推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模式。
简化自贸试验区内货物流转手续,按照“集中申报、自行运输”的方式,推进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间货物流转。
鼓励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建立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检测结果的采信机制。
第五章 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
第十九条(金融创新)
在自贸试验区开展金融领域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资本项目可兑换)
在自贸试验区实行资本项目可兑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分账核算方式,创新业务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利率市场化)
在自贸试验区培育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自主定价机制,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第二十二条(人民币跨境使用)
自贸试验区内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与前置核准环节脱钩。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实现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化。
第二十三条(外汇管理)
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二十四条(金融主体发展)
根据自贸试验区需要,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不同层级、不同功能、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允许金融市场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风险防范)
本市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
第六章 综合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优化管理)
自贸试验区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建立高效便捷的管理和服务模式,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
第二十七条(管理信息公开)
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策内容、管理规定、办事程序及规则等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方便企业查询。
自贸试验区有关政策措施、制度规范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主动征求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意见。
第二十八条(一口受理机制)
自贸试验区工商部门会同税务、质监等部门和管委会建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以及企业设立(变更)“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工作机制。工商部门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向申请人送达有关文书。
管委会建立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工作机制,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向申请人送达有关文书。
第二十九条(完善监管)
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自贸试验区改革需求,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监管,优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
自贸试验区执法检查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还应当公开处理进展情况,并发布必要的警示、预防建议等信息。
第三十条(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
自贸试验区建立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的相关工作机制。
投资项目或者企业属于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范围的,管委会应当及时提请开展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
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专业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调解、维权援助等服务。
管委会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企业年度报告公示)
实行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应当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信用信息制度)
建立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第三十四条(监管信息共享)
管委会组织建立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实现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质监、财政、税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港口航运等部门监管信息的互通、交换和共享,为优化管理流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
第三十五条(综合性评估)
本市在自贸试验区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管委会建立工作机制,开展行业整体、行业企业试点实施情况和风险防范的综合性评估,提出有关评估报告,推进完善扩大开放领域、试点内容和制度创新措施。
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管委会或者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商事纠纷解决)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发生商事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商事调解。
支持本市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支持各类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依照国际惯例,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附件)
管委会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管理事务和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由本办法附件予以明确。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101日起施行。

 

 

 

 

 

第一节 2013年上海口岸大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