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口岸发展报告(第八章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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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录

 

 

第一节

 

2015年上海口岸大事记

 

1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杨雄会见专程来沪出席会议的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支树平。

116日,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和上海自贸试验区创新制度复制推广会议在上海召开。

31日,《上海海事局安全与防污染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实施。

35日至13日,上海海事局在东海海区开展第一阶段跨辖区联合巡航执法行动,首次与江苏、浙江、福建、长江海事局联合组织开展跨辖区巡航执法行动。

310日,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上海海关、上海机场集团、东航物流、上海电子口岸办、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签署《共同推进上海航空电子货运发展倡议书》。

415日,上海海关联手检验检疫部门在上海国际会展中心对7辆进口参展整车实施联合查验。这是上海海关开启展览品“联合查验、一次放行”新模式后的首票进境物资。

424日,全国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工作中期交流座谈会在上海召开,海关总署党组成员、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主任黄胜强出席。

525日,上海海事局正式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电子化。

528日,2015年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会议对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作了研究部署。

     69日,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杨雄率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赴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调研座谈。

618日,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上海自贸区管委会联合召开政策发布会,正式推出上海国检支持自贸区新一轮发展的24条举措。

630日,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1.0版上线运行,海关总署党组成员、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主任黄胜强出席启动仪式。

819,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崇明边检站正式启用位于崇明岛上的边检办证窗口,为代理办理船舶、船员入出境手续及登轮人员办理上下外国籍船舶和搭靠外轮手续提供便利。

821日,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及其运营中心在上海揭牌。

915日,上海口岸文化建设“主持与朗诵”基地交流暨“祝福祖国”口岸一线慰问演出活动在浦东机场边检站举行。

924,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召集法航、荷航、国航等13家相关航空公司及机场地服、东航中转部、东航外航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召开24小时直接过境免办边检手续专题会议。

9301018日,2015上海邮轮游艇旅游节在上海国际客运中心码头举行。

101日,上海海事局全面推行“登轮工作告知单”制度。

1016日,由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的长江经济带通关业务一体化,在长江经济带12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全面启动。

1020日,首届中国自贸试验区检验检疫创新发展论坛在上海召开,四个自贸试验区内的7个检验检疫局签署了合作联动机制备忘录。

1028日,川渝沪大通关合作第八次联席会议在上海召开,研究对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实施。

1111日,上海港口岸扩大开放长兴岛作业区(长兴岛东岸)口岸查验配套设施通过预验收。

11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市委副书记、市长杨雄的陪同下,考察上海自贸试验区。

1223日,上海船员评估示范中心举行土建工程开工奠基仪式,标志着上海船员评估示范中心建设进入了实质性建设阶段。

1229日,长三角区域大通关建设协作第八次联席会议在上海召开,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屠光绍、浙江省副省长孙景淼等出席会议。

 

                                             (供稿:蔡捷等)

第二节

 

 2015年上海口岸运行情况数据统计表

 

大类

   

2015

同比(%

2014

同比(%

 

 

 

 

 

 

 

 

上海口岸进出口货物总值(亿元)

出口

进口

67,821.8

40,596.4

27,225.4

-3.3

-2.4

-4.5

70,125.0

41,602.8

28.522.2

5.2

7.9

5.0

上海关区进出口货物总值

出口

进口

50,838.2

31,065.7

19,772.4

-4.2

-3.3

-5.4

53,047.0

32,140.0

20,907.0

5.2

3.7

7.5

上海市进出口货物总值

出口

进口

28,060.9

12,228.6

15,832.3

-2.1

-5.3

0.5

28,667.9

12,916.4

15,751.6

4.6

1.9

6.9

上海口岸货物吞吐量(万吨)

38,087.4

-1.1

38,516.1

1.5

航空口岸货邮量

290.3

2.1

284.2

10.1

水运口岸货物量

37,797.1

-1.1

38,231.9

1.4

上海口岸集装箱吞吐量(万标箱)

3,170.4

4.3

3,039.6

5.4

出口

1,366.3

2.0

1,339.7

6.6

进口

1,331.5

7.7

1,235.7

4.2

内支线

472.6

1.8

464.2

5.2

 

 

 

上海口岸出入境人员总数(人次)

                旅客总数

37,562,586

34,113,414

13.9

14.3

32,966,476

29,845,874

12.9

13.0

航空口岸出入境人员

                  旅客

34,680,348

32,358,564

13.2

13.6

30,637,365

28,491,326

11.6

11.6

水运口岸出入境人员

                  旅客

2,757,014

1,638,921

 26.5

 35.0

2,179,478

1,214,189

 35.8

 62.1

铁路口岸出入境人员

                 旅客

125,224

115,929

-16.3

-17.4

149,633

140,359

-3.2

-3.5

 

上海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总数

244,000

8.1

225,647

7.9

飞机(架次)

218,077

9.0

200,148

9.1

船舶(艘次)

  25,557

1.7

 25,135

-0.4

列车(车次)

366

0.0

364

0.0

进出上海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艘次)

42,137

2.7

41,030

-1.2

货船

41,249

2.6

40,198

-1.8

邮(客)船

888

6.7

832

42.5

备注2015年上海口岸进出口货物总值占全国进出口货物总值(245849亿元)的27.6%。②上海水运口岸货物吞吐量占上海港货物吞吐量(7.17亿吨)的52.6%;水运口岸集装箱吞吐量占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3653.7万标箱)的86.8%。③上海航空口岸货邮吞吐量占上海航空港货邮吞吐总量(370.4万吨)的78.4%,出入境旅客占上海航空港旅客吞吐总量(9916.9万人次)的32.6%。④进出上海口岸国际航行船舶包括在上海口岸办理出入境手续的国际航行船舶(即上海口岸出入境船舶)和在我国其他口岸办理出入境手续但进出上海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

    (供稿:金彩娣)

第三节

 

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

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468号)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落实“推动内陆同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重大举措,制定本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五位一体”总布局和服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公平正义,坚持安全便利并重,优化口岸管理机制,转变职能实现方式,推进口岸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改革目标。立足更加积极主动的对外开放战略,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的内陆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完善口岸工作机制,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提高通关效率,确保国门安全,力争到2020年,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通关管理体制机制。
  (三)基本原则。
  遵循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破解改革难题,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口岸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安全便利。通过加强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监管协作,优化作业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切实做到管住管好又高效便利。
  集约高效。加强部门间资源共享共用和集中统筹,充分发挥监管资源的集聚效应,推进综合执法,形成管理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现有职能作用,更加注重沟通、协作和构建伙伴关系,实现单向管理向多元治理的转变。
  二、强化大通关协作机制,实现“三互”
  (四)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建立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承担全国及各地方电子口岸建设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将电子口岸建设成为共同的口岸管理共享平台,简化和统一单证格式与数据标准,实现申报人通过“单一窗口”向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一次性申报,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信息数据、实施职能管理,执法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申报人。中央层面通过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全国“单一窗口”建设,地方层面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牵头形成“单一窗口”建设协调推进机制,负责推动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
  (五)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推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运输(陆路)、海事(水路)需要对同一运输工具进行检查时,实施联合登临检查;需要对同一进出口货物查验时,实施联合查验;在旅检、邮递和快件监管等环节全面推行关检“一机两屏”。
  (六)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建立信息全面交换和数据使用管理办法。依托电子口岸平台,以共享共用为原则,推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各作业系统的横向互联,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如外币现钞)、人员等申报信息、物流监控信息、查验信息、放行信息、企业资信信息等全面共享。对有保密要求的信息实行有条件共享。
  (七)整合监管设施资源。现有口岸查验场地,应由口岸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协调,尽量统筹使用。新设口岸的查验场地要统一规划建设、共享共用。加强口岸基础设施改造,在人员通关为主的口岸,要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充足的候检场地。根据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相近的监管要求和标准,共同研发视频监控、X光机等监管查验设备,并以口岸为单元统一配备。运输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通行的同一通道只配备一套同类别查验装备,各查验部门共同使用。
  (八)推动一体化通关管理。强化跨部门、跨地区通关协作,加快推进内陆沿海沿边一体化通关管理,实现在货物进出口岸或申报人所在地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均可以办理全部报关报检手续。除特定商品管理需求外,逐步取消许可证件指定报关口岸的管理方式,实现申报人自主选择通关口岸。
  (九)打造更加高效的口岸通关模式。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在口岸通关现场仅保留必要的查验、检验检疫等执法作业环节,通过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方式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把口岸通关现场执法内容减到最低限度。广泛实施口岸通关无纸化和许可证件联网核查核销。加快旅客通关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旅客自助通道建设,提高旅客自助通关人员比例。
  (十)建立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立足口岸安全防控,保卫国家安全,建立常态化的联合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情报收集和风险分析研判,定期发布口岸安全运行报告,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研究建立口岸风险布控中心,各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能特点,适时视情选择参加。加大口岸安防设施设备等硬件的投入。完善口岸监管执法互助机制,强化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在防控暴恐、应对突发事件、打击走私、打击骗退税、查处逃避检验检疫、反偷渡和制止不安全产品及假冒伪劣商品进出境等方面的全方位合作。
  三、完善大通关管理体制
  (十一)优化口岸执法资源。深化口岸体制改革,改进口岸管理模式,合理配置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运输(陆路)、海事(水路)等部门执法力量,其中职责任务相近、执法对象相同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研究探索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和跨部门联合执法。
  (十二)开展查验机制创新和综合执法试点。在珠海与澳门间的拱北、横琴、湾仔和珠澳跨境工业区口岸等开展查验机制创新试点。在有条件的口岸开展“前台共同查验、后台分别处置”综合执法试点,口岸管理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除针对废物、危险货物等带有特殊专业技术性要求的执法作业外,对进出口岸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人员的查验合并进行,发现违法行为依职权分别处置。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总结评估,稳步实施。
  四、改善大通关整体环境
  (十三)完善口岸开放布局。加大内陆和沿边地区口岸开放力度。制定口岸开放准入标准,简化口岸开放的申报和审批环节、验收程序以及口岸临时开放的审批手续。制定口岸退出、整合管理办法,对开放后长期无通关业务和业务量小、社会效益差的口岸进行整合或关闭。按照水陆空铁、内陆沿海沿边、货物人员通行类别等区分不同口岸功能和作用,在硬件设施、机构设置、人力资源及查验装备配置、通关模式等方面探索实行口岸差别化管理。
  (十四)加快自由贸易园(港)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制度创新与复制推广。加快完善与新时期自由贸易园(港)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相适应的政策与监管模式。对试点成熟的制度创新措施,根据相关条件满足程度,建立“自由贸易园(港)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外”的分级复制推广机制,推动全方位扩大开放。
  (十五)畅通国际物流大通道,助推“一带一路”等建设。建立与“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机制。在水运、空运、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通过多方联网获取多式联运物流全程信息,除需在口岸实施检疫和检验的商品、运输工具、包装容器外,实现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国际航班国内段货物运输适用范围,提升运力资源综合效能。根据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五大领域齐头并进的要求,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口岸执法机构的机制化合作,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以及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统计信息等方面的多双边合作,推进跨境共同监管设施的建设与共享,加强跨境监管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程序和手续的协调,探索联合监管,推广旅客在同一地点办理出入境手续的“一地两检”查验模式等,落实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推动签订口岸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协议,完善国际执法互助,降低人员、商品、资金、信息跨境流动的时间和成本。
  (十六)推进通关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加快推进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口岸管理政策法规资讯库等建设和应用。及时公布进出境活动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信息,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共享交换。根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实现差别化通关管理,对诚信守法者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违法者实行相应的限制和禁止。
  (十七)完善通关法治体系建设。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推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共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逐步取消和下放前置审批等项目,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口岸工作条例,完善口岸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口岸管理相关部门执法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公开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和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政务公开机制和平台建设,提供规范高效的公共服务。
  (十八)拓展和规范通关服务。结合各口岸进出境物流、客流实际,因地制宜、动态调整口岸开闭关时间,拓展24小时通关服务。建立进出口货物口岸放行时间评价体系,统一评测、公布全国口岸平均通关效率。公布全国口岸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建立健全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发展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机制,完善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口岸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口岸通关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五、加强大通关组织领导
  (十九)明确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进步骤。
  ——近期(2014-2015年):出台口岸工作条例和国家电子口岸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数据共享和使用管理办法。完善电子口岸平台功能,健全信息交换和共享共用机制。在沿海各口岸建成“单一窗口”。在全面实施关检合作“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广东地区等经济联系密切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2015年覆盖到全国。在珠海开展口岸查验机制创新试点。
  ——中期(2016-2017年):修订完善口岸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口岸管理相关部门执法互助机制有效建立。在全国各个口岸建成“单一窗口”。新建及现有口岸查验设备、科技装备和场所设施实现共享共用。口岸作业环节前推后移,新型通关模式有效建立。推进“一站式作业”改革。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
  ——远期(2018-2020年):跨部门、跨区域的内陆沿海沿边大通关协作机制有效建立,信息共享共用,同一部门内部统一监管标准、不同部门之间配合监管执法,互认监管结果,优化通关流程,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管理体制机制。
  (二十)加强方案的组织落实。发挥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明确各项改革的推进步骤和完成时限,协调解决改革实施中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对改革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及试点工作所需要的法律授权问题,各部门要加强与立法机关的联系衔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于法有据。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全力推进相关改革措施的落实,适时组织阶段性评估,总结经验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大通关建设的协调和保障机制,落实和强化工作责任。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对本改革方案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大通关体制机制建设。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提升口岸管理相关部门执法队伍素质能力,强化改革保障。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形成良好氛围,共同推进大通关建设。

 

第四节

 

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516号)

 

  口岸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是对外交往和经贸合作的桥梁,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口岸快速发展,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对外开放步入新阶段,这些都对口岸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动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现就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口岸服务,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在现有基础上再取消下放一批涉及口岸通关及进出口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建立规范口岸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违法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明确审查标准,承诺办理时限,不得违法提高审批门槛、延长审批时限。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套管理制度,优化内部核批程序,减少审核环节,在改进服务、高效便民的同时做到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研究探索实行联合审批、并联审批。尽快制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并发挥口岸相关行业协会作用,促进口岸通关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改进口岸通关服务。加强口岸执法政务公开的系统性、及时性,进一步规范和公布通关作业时限。推进口岸监管方式创新,通过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方式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把口岸通关现场执法减到最低限度。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拓宽企业集中申报、提前申报范围,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增加进口。完善查验办法,增强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检查检验比例。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此类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同时,加大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罚力度。对“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生产加工的符合我国要求的产品进口,予以通关便利。
  (三)清理规范收费。坚决取缔进出口环节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对依法合规设立的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未列入清单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相似、使用范围相近的收费项目予以归并,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厘清各类电子商务平台边界,属于政府投入的免费向社会开放,属于市场化增值服务的放开资质要求,鼓励多元化投入。清理整顿报关、报检、货代、船代、港口服务等环节收费,坚决取缔依托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权力提供强制服务、不具备资质、只收费不服务的“红顶中介”。协调毗邻国家公布进出境环节各类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四)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优化报关单随附单证传输方式,提高企业申报效率,节约报关成本。加快推进税费电子数据联网进程,取消纸质税单,实现税单无纸化。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联网核查管理,逐步取消人工验核纸质单证,加快推进监管证件无纸化进程。研究取消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可凭海关电子数据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提高企业出口退税速度。
  二、加强口岸建设,推动外贸转型升级
  (五)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以共享共用为目标,整合口岸监管设施资源和查验场地。尽快制订口岸查验设施建设标准。研究规范口岸查验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等资金管理,进一步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规范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设施建设改造中央基建投资补助申请渠道。利用多种资金渠道,加强边境口岸改造及查验设施建设,改善边境口岸通行条件。统筹使用援外资金,对国际运输大通道所涉及毗邻国家口岸基础和查验设施建设的援助优先予以安排,确保我与毗邻国家边境口岸通行能力相当以及跨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六)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快推进形成电子口岸跨部门共建、共管、共享机制。推动“单一窗口”共享数据标准化,完善和拓展“单一窗口”的应用功能,进一步优化口岸监管执法流程和通关流程。按照2015年底在沿海口岸、2017年在全国所有口岸建成“单一窗口”的目标,加快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单一窗口”建设试点经验,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探索建立与区域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单一窗口”。同时,加强风险分析和综合研判,推动监控指挥、全程可视化物流监控体系建设。推进出入境证件电子化,推广旅客自助式通关系统和车辆“一站式”电子验放系统。
  (七)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和平台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系统和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为宽松、便捷的发展环境,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综合试点范围。加快出台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创新监管方式,扩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推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快发展,支持扩大外贸出口。
  (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制度创新。加强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动发展,加快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成熟的创新制度措施。规范、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为区内企业参与国内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总结苏州、重庆贸易多元化试点经验,适时研究扩大试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积极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统筹研究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区域产业升级,继续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促进与加工贸易相关联的销售、结算、物流、检测、维修和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有序发展。
  (九)支持地方依托口岸发展经济。依托口岸优势,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及现代物流园区等平台和载体,打造集综合加工、商贸流通、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于一体的口岸经济增长极。推进内陆与沿海沿边口岸之间的物流合作和联动发展,发展国际物流,构建集仓储、运输、加工为一体的现代物流体系。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增设整车、药品等进口口岸。在有条件的口岸支持建设检验检疫指定口岸。完善免税店政策,优化口岸免税店空间布局,促进免税业务健康发展。规范边民互市贸易,支持边境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边贸与产业互促互动。继续发挥边境贸易资源能源通道作用,支持边境贸易企业参与大宗资源能源产品经营。
  三、深化口岸协作,改善外贸发展环境
  (十)创新大通关协作机制和模式。统筹推进全国一体化通关改革,实现全国海关报关、征税、查验、放行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作业,推动检验检疫一体化,实现通报、通检、通放。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广东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先行先试基础上,加快跨行政区域、跨部门口岸大通关建设步伐。建立健全中欧班列等便捷通关协作机制,创新多式联运监管体系。促进粤港澳口岸通关事务合作,加强口岸跨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沟通协调,完善粤港、粤澳口岸联络协作机制,密切粤港澳人员和经贸往来。创新珠澳口岸查验机制和通关模式。
  (十一)加强口岸执法协作。加快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扩大联合执法、联合查验范围。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流程,逐步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在全面实施关检合作“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基础上,逐步向“单一窗口”转变,实现口岸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共用。探索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实施“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减少重复查验。
  (十二)促进与周边国家口岸互联互通。积极推动双边和多边口岸国际合作交流,加快加入国际便利运输公约等谈判进程,构建国际运输大通道多国跨区域口岸通关和便利运输协作机制。将边境口岸合作事务纳入与邻国签署的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备忘录等协议,与毗邻国家围绕重点口岸开展合作。建立健全我与毗邻国家口岸合作机制,加强双边在口岸对等设立、工作制度、安全防范、便利通关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沟通与协作。支持边境口岸地方政府、口岸查验机构与毗邻国家对应政府和机构开展交流协作,协调解决通关中存在的问题。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边境口岸开展查验监管模式创新的国际合作,研究实施“一地两检”、“绿色通道”、“联合监管”等措施,推动陆路边境口岸提升通行能力和通关效率。
  (十三)保障口岸安全畅通。建立健全口岸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和处置预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加大对口岸查验及安防设备等硬件的投入,提高查验监管科技水平和疫病疫情防控能力。口岸查验各部门要加强联防联控,及时交换相关情报信息,推动在防控暴恐、应对突发事件、打击走私、打击骗退税、查处逃避检验检疫、反偷渡和制止不安全产品及假冒伪劣商品进出境等方面的合作,提高口岸整体安防管控水平,确保口岸运行安全、高效、畅通。
  四、扩大口岸开放,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十四)扩大内陆地区口岸对外开放。完善“一带一路”内陆地区口岸支点布局,支持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沿线主要站点和重要内河港口合理设立直接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的查验场所。支持内陆航空口岸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航班。在符合条件的地方扩大旅客联程中转、口岸签证和过境免签政策试点口岸范围。发展江海、铁水、陆航等多式联运,允许运输工具、货物换装和集拼,实现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加快形成横贯东中西、联结南北方的对外经济贸易走廊。
  (十五)加快沿边地区口岸开放步伐。将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建成我与周边合作的重要平台,允许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经济合作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施特殊方式和政策。有序推动边境口岸的对等设立和扩大开放,加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开放门户和跨境通道。支持边境地区完善口岸功能,推进边境口岸城镇化建设,促进城镇、产业与口岸经济协同可持续发展。研究制定边民通道管理办法,规范云南、广西等省区边民通道管理,支持“一口岸多通道”监管模式创新。
  (十六)提升沿海地区口岸开放水平。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所涉港口对外开放,支持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港口、机场的开放和建设。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利用沿海对外开放的港口码头和岸线资源,实现同一经济区域内口岸合理布局、错位发展、优势互补。按照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北部湾等区域经济协同发展需求,在沿海地区形成若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枢纽型水运、航空口岸和区域口岸集群。
  五、夯实口岸基础,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十七)创新口岸开放管理机制。加强口岸运量统计、通关效率和发展状况监测分析,科学预测中远期客货运量,为口岸的开放布局、优化整合、投资建设等提供数据支撑。实施口岸动态管理,制定口岸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整合或关闭开放后长期无通关业务和业务量小、国家批准后长期不开放的口岸。推行口岸分级管理,根据口岸的功能定位、客货运量,探索实施国际枢纽口岸、国家重要口岸和地区普通口岸三级管理方式,在扩大开放、建设投入、功能扩展、通关模式和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措施。优化整合、规范管理内陆无水港、监管点和车辆检查场等查验场所。
  (十八)优化口岸开放工作流程。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口岸的功能定位,科学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对口岸工作的需求,准确评估全国口岸布局状况,研究制定国家“十三五”口岸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和口岸开放有关要求,按程序提出口岸开放申请,涉及口岸查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国家基建投资补助及军事设施保护措施等,统一由国家口岸管理部门会商中央编办、国务院相关部门和总参谋部研究确定。健全口岸开放审批会商机制,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加强有关信息沟通,提高口岸开放审批效率。完善口岸开放验收的标准、条件和工作规程。完善临时开放口岸管理办法,根据需求适当延长临时开放期限。
  (十九)优化口岸查验人力资源配置。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原则,健全查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调配机制,促进系统内编制的挖潜调剂与优化配置。进一步优化查验流程、整合内设机构,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推行口岸查验机构扁平化管理模式,加大人员向执法一线倾斜力度。通过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改进管理、创新监管,进一步提高查验机构工作效能。深入开展窗口建设、行风治理。以外树形象、内强素质为重点,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文明、公正、廉洁的高素质口岸查验队伍。
  (二十)完善通关法治体系建设。抓紧出台口岸工作条例。推动适时修订完善与口岸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口岸开放、建设、运行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快建设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档案。制定完善查验机构执法服务规范和标准,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执法服务和营商环境。
  六、加强对口岸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协调解决全国口岸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实施口岸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推进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承担全国及各地方电子口岸建设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国家口岸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落实。
  (二十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落实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的配套措施,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口岸工作制度,统筹规划口岸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口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口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强化口岸综合治理,推进跨区域口岸合作和大通关建设,做好口岸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口岸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节

 

上海口岸发展“十三五”规划意见

(沪府函〔2015107号)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请报送国家“十三五”口岸发展规划有关情况和意见的函》(署岸函【2014219号)要求和上海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安排,编制形成本规划意见。

一、“十二五”时期上海口岸发展回顾

“十二五”时期,上海口岸全力推进“四个中心”建设,以上海自贸区建设为引领,加快口岸监管制度创新和大通关建设,不断深化贸易便利和优化口岸布局,提升口岸枢纽功能

(一)口岸贸易和旅客规模稳步扩大,出入境邮轮大幅增长

12010-2014年,上海口岸货物进出口0.91万亿美元扩大到1.14万亿美元,年均增长5.8%,占全国进出口总值26.5%;出入境人员由2374.3万人次增长到3296.7万人次,年均增长8.6%,其中,航空口岸出入境人员达3063.7万人次;出入境邮轮由107艘次增长到542艘次,年均增长50%;出入境邮轮旅客由24万人次增长到122万人次,年均增长50%

22014年,上海港货物吞吐量7.55亿吨(其中口岸货物3.82亿吨),集装箱吞吐量3528.5万标准箱(其中口岸集装箱3039.6万标准箱);浦东和虹桥国际机场货邮吞吐量361万吨(其中口岸货邮量284万吨),浦东机场货邮吞吐量318万吨。

(二)口岸布局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

1、“十二五”期间,上海已形成水运、航空、铁路三种类型的开放口岸。新开放口岸1个,即铁路口岸(沪港直通车上海站),2013427日通过国家验收正式对外开放扩大开放项目2个,即临港产业作业区12公里水域岸线、长兴岛作业区5公里水域岸线,以及2个新开放码头项目;开通启用5座码头、24个泊位。洋山保税港区扩区、浦东机场综保区二期封关运营。(上海口岸“十二五”时期开放规划项目、开放区域详见附件1、附件2

2014年底,水运口岸,开放码头93座、泊位304个;航空口岸开放3座航站楼、5条跑道、1个公务机基地。

2、自贸试验区于2013822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929日正式挂牌。201412月,自贸试验区由原28.78平方公里扩至120.72平方公里,范围涵盖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放片区、张江高科技片区。

(三)口岸监管模式不断创新,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1、自贸试验区口岸监管制度创新。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监管制度,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探索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截至20156月底,查验单位推出114项监管创新制度措施(海关31项、检验检疫47项、海事19项、边检17项)。

2、建设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20156月,上海单一窗口1.0版上线运行,初步具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基本架构和主要功能,全面覆盖货物进出口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与支付办理、企业资质办理、贸易许可办理和信息查询等六大模块,参与单位涉及海关、国检、海事、边检、发改、经信、商务、交通、国税、外汇等17个口岸和贸易监管部门。

3、深化口岸通关便利。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实施《上海口岸通关无纸化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继续推进诚信建设和企业分类管理全面推行海关无纸化通关作业,实行“通报通放、快检快放、即查即放”监管新模式,实施“双向通航”、“雾航”等措施提高通航能力,航空口岸率先实施24小时直接过境免办边检手续和72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实施“5+2天”通关工作制,“一门式”口岸通关服务场所进一步完善。

4、支持新业态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建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实施“事前备案、事中监控、事后检测”监管模式。推进开展国际中转集拼试点。深化集成电路产业链全程保税监管、生物医药研发产业通关便捷改革。不断完善邮轮口岸通关环境。积极支持迪斯尼项目建设,提供通关保障。

5、精简规范口岸收费。先后取消了中央级设立的海关监管手续费、ATA单证册及调整收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取消报关单条码费、通关单签证费;取消了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电子口岸建设继续推进,口岸信息化进一步加强

1、加大电子口岸建设和推广应用力度。建设和使用关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系统、海关无纸化通关系统、特殊监管区辅助管理系统、集中汇总征税系统、物流监控系统、检验检疫进口物流监控系统、无纸化电子验放系统等。

2、完善口岸信息化基础设施。口岸现场通信和移动信号覆盖有效加强,机场、港区等重点区域4G网络进一步覆盖。

3、建设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中心。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运行中心成功落户上海,启动亚太示范电子口岸建设。

(五)区域大通关建设继续深化,合作领域不断延伸

1、推进长三角区域和长江经济带通关一体化。江浙皖沪相继签署《推进长三角区域口岸城市群大通关合作协议》、《深化大通关建设协作推进长三角区域通关一体化备忘录》,围绕干支线中转、铁海联运、空陆联运、保税物流、通关一体化,加大区域合作力度。积极对接长江经济带战略,推进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一体化,加强监管部门“三互”合作。

2、深化与中部地区合作。先后与江西、湖南开展危险品运输通关协作,与河南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合作。上海口岸的“五定班轮”覆盖范围和航班不断扩大。

3、深化川渝沪合作。与长江上游不断探索集装箱和船舶动态信息的交换共享途径。川渝到上海水水中转、铁路“五定”班列、航空中转等业务量均保持快速增长。

(六)共建文明口岸不断深入,口岸安全进一步加强

围绕践行核心价值体系,以“优化通关环境、优化口岸服务、优化协作配合”为主题,更加深入务实开展口岸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共建活动。

口岸查验单位、卫生部门、机场港口车站等各方面,紧密合作,共同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严密防控H1N1禽流感、埃博拉病毒疫情,确保了口岸安全运行。同时,还圆满完成上海亚信峰会、中俄东海军演、环球马术冠军赛、南京青奥会等重大活动的口岸通关服务和安全保障。

(七)口岸法制建设和机构保障进一步加强

201231,实施《上海口岸服务条例》。相关法规和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如制订实施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修订了上海口岸对外开通启用验收工作规程、临时接靠办理规程。口岸查验单位、口岸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

二、“十三五”时期上海口岸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一)国际环境复杂多变,国际投资贸易规则面临重构

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出现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世界经济进入新的增长周期,国际竞争和分工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推动全球化的两个轮子出现“多边慢、区域快”,国际规则正在从国家边境延伸到一国的境内规则,投资贸易规则正在形成更高标准的规则。加强互联互通、提高政府透明度、便利要素流动、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已成为全球经贸共识和发展趋势。

2014APEC会议通过的《北京纲领》,围绕“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促进经济创新发展、改革与增长”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倡议,如:推进自由开放贸易投资,加速“边界上”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努力,改善“边界后”商业环境,加强“跨边界”区域联接;推动全球价值链发展和供应链联接,建立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切实促进区域内包括商务人员、游客、科研人员、学生、劳务人员的流动等。世界贸易组织(WTO)达成的“巴厘一揽子协议” 和今年通过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提出了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的普遍义务,以消除对国际贸易流动的阻碍,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为国际贸易提供一个协调的、简化的、透明的、可预期的环境。

《北京纲领》倡议的实现和《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将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根据国际机构测算,有效实施协定将使发达成员贸易成本降低10%,发展中成员成本降低13%-15.5%。同时,也必将对口岸监管模式、口岸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在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对外开放步入新阶段,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步伐加快,“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战略加快推进实施,国内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和区域间合作发展将更加深化。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特点的创新经济形态将更加凸显,“互联网+”将广泛渗透到各领域,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在新常态下,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更趋多元化和国际化,投资与贸易更加融合,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更加融合,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加融合,内贸外贸更加一体化,进出与出口更加均衡协调,“走出去”与“引进来”并驾齐驱,传统贸易方式与新型业态新型贸易方式也将共存发展。

口岸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是对外交往和经贸合作的桥梁,是全球供应链的关键节点。国务院《关于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和《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口岸工作做出了一系列的部署。上海口岸作为国内重要的国际枢纽口岸,在新一轮开放进程中,更加需要加快构建新体制、新机制,建立与各类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和服务贸易相适应的口岸管理和通关协作模式,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适应“一带一路”合作发展的新要求,适应企业经营发展的新趋势,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三)上海“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进入冲刺阶段,转型升级进入攻坚期

“十三五”期间,上海将继续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到2020年,上海将基本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基本框架。通过“十三五”期间国际贸易、航运中心建设,上海将进一步提升信息枢纽功能和国际门户枢纽地位,成为在全球贸易投资网络中起枢纽作用的重要节点城市, 基本形成与高标准国际贸易投资规则衔接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以上海为中心、以江浙为两翼、以长江流域为腹地的国际航运枢纽港基本形成现代化港口集疏运体系和国际航空枢纽港,基本形成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形成便捷、高效、安全、法治的口岸环境

“十三五”期间,上海口岸业务规模将继续保持增长,国际集装箱枢纽港和航空枢纽港地位将进一步巩固,国际邮轮旅游将继续快速发展。有关方面预测,到2020年集装箱吞吐量达4000万标准箱,两大空港旅客吞吐量达1.2亿人次。“十三五”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上海口岸通行时间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口岸还将面临许多先行先试的改革探索,特别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遇到的许多新需求、新问题,履行口岸监管和口岸安全的任务依然很重。

中央要求上海要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从上海“四个中心”和自贸试验区建设看,上海口岸在大通关建设、贸易便利化监管模式和机制体制创新等一些重要环节和方面,都需要更加主动的按照国务院部署进行改革探索,加强和改进口岸工作,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更加高效的运行模式,进一步优化口岸空间布局,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智慧口岸建设,建立更加完善的综合保障机制,形成与国际高标准、通行规则相一致的口岸作业模式和监管制度体系

三、“十三五”时期上海口岸发展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三五”期间,上海口岸发展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口岸工作的部署和上海“十三五”规划总体要求,更加注重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特别是与贸易、航运中心建设进一步融合和协同发展;更加注重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的引领示范效应,着力推进贸易便利化,提升口岸枢纽功能,保障口岸安全、规范口岸执法、提高通关效率,推进口岸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加注重在“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中发挥主动服务和带动作用;更加注重积极主动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和《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更加注重体现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相一致的制度体系。

(二)主要发展目标

2020年,基本建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便捷、高效、安全、法治”的国际枢纽口岸。

1、口岸枢纽与功能:基本建成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国际航运枢纽港,提升全球供应链的枢纽节点地位,继续保持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全球领先地位,进一步提升国际航空枢纽港地位,打造东北亚地区公务航空中心,进一步提升邮轮母港的国际地位。进一步加强枢纽功能建设,提升国际中转能力,加快推进区港一体化,提高水水中转、海铁联运的水平,继续优化集疏运体系。加强口岸检验检疫综合能力建设,继续推进检验检疫指定口岸建设,更加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口岸布局与建设:更加符合“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的要求,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更加体现口岸枢纽功能建设的要求。推进洋山四期对外开通启用;推进吴淞口国际邮轮码头改扩建,推进游艇码头项目建设;推进外高桥八期和极地中心项目建设,推进长兴岛渔港码头建设,推进高桥石化漕泾炼化一体化项目、金山港区等项目建设;加快浦东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含卫星厅)、第五跑道项目建设,以及中转集拼中心、分拨集散中心建设;完成虹桥机场1号航站楼改扩建;拓展航线网络布局,提升中转衔接能力;研究推进浦东铁路货运站建设。

3、口岸便利与效率:要让企业感到效率明显的提高、成本明显的降低。一是全面提高口岸通行效率,从货物到达口岸至离开海关监管区的整体作业时间,到2020年要比2014年减少一半;二是全面减轻企业负担,清理不合理收费,建立合法收费项目清单,归并和简化各项收费;三是全面建成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基本建成智慧口岸。全面实行口岸通关无纸化,实现税单无纸化。

4、口岸环境与体制:全面落实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强口岸作业与口岸监管、相关监管政策制度之间的同步和协调,推进综合执法,实现单向管理向多元治理的转变。优化口岸查验人力资源配置。基本形成口岸诚信体系和制度。完善和公布口岸服务规范和标准,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执法服务和营商环境,形成既符合实际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通关管理体制机制。

四、“十三五”时期上海口岸发展的主要举措

(一)深化自贸区贸易便利化改革创新及成果推广

1进一步深化自贸试验区贸易监管便利化改革,完善“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贸易监管制度,加强查验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政策措施的同步和协调。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和贸易多元化发展,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建立国内非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监管和配套管理措施。探索自贸试验区实行电子围网管理。落实和完善内销选择性征税、国际中转集拼、保税维修、沿海捎带、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启运港退税等举措。完善与服务贸易相适应的口岸管理和通关协作模式。

2、加强自贸区贸易监管制度创新的经验总结和成果推广,做好综合和专项评估。建立“自由贸易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外”的分级复制推广机制,加快复制推广已成熟的贸易便利举措。

3、推动出口加工区整体向综合保税区转型,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链向销售、结算、物流、检测、维修以及研发等业务延伸。继续推动区港一体化运作。

(二)全面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1、全面建成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不断完善货物、运输工具及旅客舱单申报、税费办理与支付、贸易许可申请、企业资质办理、状态信息查询等功能,实现口岸与贸易管理以及供应链的各环节全覆盖,实现企业广泛使用单一窗口。依托电子口岸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各作业系统的横向互联、信息共享共用。

2、推动单一窗口共享数据标准化,简化和统一申报数据。完善单一窗口运维机制、数据共享和安全机制、客户服务规范等。

3推进建立长三角区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与其他省市单一窗口建设的合作和互联互通。积极开展国际性项目的应用试点。

(三)创新大通关协作机制和模式

1、全面提高口岸通行效率,进一步优化口岸作业和监管流程,由“串联作业”转为“并联作业”,推进报关报检并联作业。拓宽集中申报、提前申报范围。简化港口作业流程,实行集中和网上办理提箱申请、安排计划、查验预约、支付费用等。简化口岸管理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核批流程,探索联合审批、并联审批。全面实行通关作业无纸化,推动税单无纸化改革,减少申报随附单证和优化传输方式。

2、推进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实施“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把现场执法减到最低限度。

3、形成更加便利的旅客通关模式,适应上海国际大都市和科创中心建设的需要。加快完善邮轮母港口岸环境,积极做好邮轮外籍旅游团旅客入境免签、上海过境免签政策放宽等优惠政策和自贸区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口岸出入境便利的落地实施工作。推广中国籍旅客自助式通关系统。

(四)集约利用口岸设施和加强信息化建设

1、优化查验场地布局。根据查验部门相近的要求和标准,加强港区、机场内等基础设施统筹利用、共享共用。现有查验场地要尽量统筹使用,新设查验场地要统一规划建设。以口岸为单元,集约配备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各查验部门共同使用。

2、提高口岸查验和物流仓储作业智能化水平,扩大并增强作业现场无线网络信号覆盖面。加大集装箱非侵入查验设备和现场查验移动终端配置。推动口岸监控指挥、全程可视化物流监控体系建设。

3、进一步加强电子口岸建设。支持口岸监管部门加强和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查验监管科技水平。推进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建设,开展亚太示范电子口岸案例和跨境试点项目应用研究,极探索国际间的合作项目。

(五)贯彻国家战略加快推动区域大通关合作

1、深化完善长三角、上海与中部六省、川渝沪区域大通关建设协作机制,落实大通关合作协议。加快口岸城市群合作,加强区域协调和部门联动。

2、发挥好对“一带一路”主干线大通关合作的支撑保障作用,协同推进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实现海关报关、征税、查验、放行一体化作业,检验检疫通报、通检、通放。推动长江经济带口岸监管部门之间监管信息互通和执法标准统一,加强电子口岸互联互通。

3、加快发展多式联运,推进运输工具和货物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国际航班国内段货物运输使用范围。积极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货物便捷流转。探索长江经济带货物港航监管信息与口岸监管信息互联互通。

(六)改善口岸环境和提升口岸服务能力

1、进一步提高口岸开放水平,加强枢纽功能建设。加快洋山深水港区四期、机场改扩建等相关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建设保障,不断提升上海口岸主航道的通航能力。积极推进检验检疫指定口岸建设。进一步提升港区、码头、机场、货站现场作业服务水平。

2、支持新业态和贸易平台发展。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监管和通关流程。进一步深化集成电路和生物医药产业快捷通关模式。

3、不断完善口岸执法服务规范和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公布通关作业时限。深化“5+2天通关工作制”,拓展24小时通关服务。加强口岸运量统计、通关效率和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建立从货物运抵到放行的口岸作业时间评价体系。加强口岸信息公开。清理口岸各环节不合理收费,建立合法收费项目清单,归并和简化各项收费积极探索和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此类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的要求。

(七)完善综合保障和加强口岸安全畅通

1、认真贯彻执行口岸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规范。完善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改革、口岸专项管理的规章和措施。加快口岸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评信机制,推进国际AEO(“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继续完善文明口岸同创共建机制,充分发挥口岸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建立与相关公共部门的有效磋商机制。

2、探索科学高效的查验单位人员编制动态调配机制。进一步结合“十三五”上海口岸布局和各作业区实际情况,科学调配相关监管单位人力资源,合理调整配备口岸监管机构,鼓励人员编制向一线基层倾斜。

3、加强口岸安全,建立健全口岸疫情防控、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和处置预案。加强在防控暴恐、应对突发事件、打击走私、打击骗退税、查处逃避检验检疫、反偷渡和制止不安全产品及假冒伪劣商品进出境等方面的合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抓好分工落实

根据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职责,逐年分解落实本规划范围内的各项重点任务,明确“十三五”期内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和推进措施,完善口岸各单位沟通协调机制。注重口岸发展规划与相关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规划等专业规划的衔接。加强规划措施与相关投资、财政预算、项目建设计划的配套。加强规划实施全过程评估,努力提高规划实施效果。


附件1

 

“十二五”期间上海口岸开放规划项目列表

 

序号

     

所属区域

1

临港产业港区东港码头

临港产业港区

2

临港产业港区海洋工程码头

临港产业港区

3

横沙一级渔港码头

长横通道港区

4

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卸煤码头

杭州湾北岸

5

氯碱化工码头扩建工程

杭州湾北岸

6

石洞口煤气厂码头扩建工程

长江上海段

7

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码头

长江上海段

8

宝钢产成品码头一期工程           

长江上海段

9

宝钢全天候码头         

长江上海段

10

吴淞口国际邮轮码头

长江上海段

11

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码头

长江上海段

12

外高桥第二电厂卸煤码头

长江上海段

13

外高桥第三电厂卸煤码头

长江上海段

14

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船舶污水处理厂码头改扩建工程

长江上海段

15

上海五号沟LNG事故气源备用站码头

长江上海段

16

中船长兴造船基地二期后续工程

长江上海段

17

中海长兴基地码头改扩建工程

长江上海段

18

上海船厂崇明基地码头

长江上海段

新增

上海站铁路口岸

 

上海石化金山化工码头

杭州湾北岸

洋山深水港区三号码头

洋山深水港区

洋山深水港区四号码头

洋山深水港区

上港罗泾煤码头

长江上海段

 

 

 

 

 

附件2

 

上海口岸(水运、航空、铁路)开放区域示意图

 

 

黄浦江沿岸上游主要是以散、杂货等为主,中游主要是以发展国际邮轮和休闲旅游客运等为主,下游主要以杂货、煤炭、油品、国际邮轮码头等为主;

长江上海段中,崇明、长兴两岛全部为修造船类码头,外高桥港区则以集装箱为主体,同时拥有液体化工、修造船、汽车滚装码头等多功能类型;

杭州湾北岸区域包括临港、化工区、金山石化等,主要是以散、杂货、液体化工为主;

洋山深水港区以大型集装箱码头为主,液体化工、油品类为辅。


第六节

 

关于落实“三互”改进上海口岸工作

推进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

(沪口岸政〔201547号)

 

为贯彻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和《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改进上海口岸工作,深化大通关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1、全面建成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货物申报、运输工具及载运人员申报、税费办理与支付、贸易许可申请、企业资质办理、状态信息查询等功能,实现贸易管理和贸易链流程的各环节全覆盖,实现口岸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共用和企业广泛使用单一窗口

2、推动单一窗口共享数据标准化,简化和统一申报数据。不断优化监管流程和通关流程,在全面实施关检合作“三个一”的基础上,逐步向“单一窗口”转变,依托电子口岸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各作业系统的横向互联。

3、建立单一窗口运维机制、数据共享和安全机制、客户服务规范等。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一步推动与其他省市单一窗口建设的合作和互联互通。

二、创新大通关协作机制和模式

4、进一步优化监管和通关流程,由“串联作业”转为“并联作业”。推进报关报检与办理换单(提货单)并行,检验检疫通关单发送与计收费并行,海关实货放行与现场打印税单并行。拓宽集中申报、提前申报范围。简化港口作业流程,实行集中和网上办理提箱申请、安排计划、支付费用等,实行凭《提货单》及电子放行信息提货放行。简化口岸管理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核批流程,探索联合审批、并联审批,全面实行通关作业无纸化。

5、推进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实施“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把现场执法减到最低限度。

    6、探索和推动海关税单无纸化改革,减少申报随附单证和优化传输方式。探索推广“集中汇总纳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自贸区监管创新制度。研究在确保检验检疫申报和监管情况下,报关报检并联作业。

三、深化自贸区贸易便利化改革创新及成果推广

7、进一步完善“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贸易监管制度,加强查验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政策措施的同步和协调。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和贸易多元化发展,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建立国内非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监管和配套管理措施。落实和完善内销选择性征税、国际中转集拼、保税维修、沿海捎带、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启运港退税等举措。建立与服务贸易相适应的口岸管理和通关协作模式。

8、及时总结自贸区贸易制度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对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和专项评估。建立“自由贸易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外”的分级复制推广机制,加快复制推广已成熟的贸易便利举措。

9、推动出口加工区整体向综合保税区转型,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链向销售、结算、物流、检测、维修以及研发等业务延伸。

四、集约利用口岸设施和加强信息化建设

10、优化查验场地布局。根据查验部门相近的要求和标准,加强港区、机场内等基础设施统筹利用、共享共用。现有查验场地要尽量统筹使用,新设查验场地要统一规划建设。以口岸为单元,集约配备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各查验部门共同使用。推广旅客自助式通关系统。

11、提高口岸查验和物流仓储作业智能化水平,扩大并增强作业现场无线网络信号覆盖面。加大集装箱非侵入查验设备和现场查验移动终端配置。推动口岸监控指挥、全程可视化物流监控体系建设。

12、进一步加强电子口岸建设。支持口岸监管部门加强和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查验监管科技水平和疫病疫情防控能力。推进亚太示范电子口岸建设,开展亚太示范电子口岸案例和跨境试点项目应用研究。

五、贯彻国家战略加快推动区域大通关合作

13、深化完善长三角、上海与中部六省、川渝沪区域大通关建设协作机制,落实大通关合作协议。加快口岸城市群合作,加强区域协调和部门联动。

14、发挥好对“一带一路”主干线大通关合作的支撑保障作用,协同推进长江经济带海关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实现海关报关、征税、查验、放行一体化作业,检验检疫通报、通检、通放。推动长江经济带口岸监管部门之间监管信息互通和执法标准统一,加强电子口岸互联互通。

15、加快发展多式联运,推进运输工具和货物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国际航班国内段货物运输使用范围。积极推动沿江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货物便捷流转。探索长江经济带货物港航监管信息与口岸监管信息互联互通。

六、改善口岸环境和提升口岸服务能力

16、进一步提高口岸开放水平,加强枢纽功能建设。加快洋山深水港区四期、机场改扩建等相关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建设保障。深化“双向通航”、“雾航”等作业能力,提升上海口岸主航道的通航能力。积极推进检验检疫指定口岸建设。进一步提升港区、码头、机场、货站现场作业服务水平。

17、支持新业态和贸易平台发展。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监管和通关流程。进一步深化集成电路和生物医药产业快捷通关模式。加快完善邮轮母港口岸环境,积极做好邮轮外籍旅游团旅客入境免签、上海过境免签政策放宽等优惠政策的落地实施工作。优化口岸免税店空间布局,促进免税业务发展。

18、进一步完善口岸执法服务规范和标准,深化“5+2天通关工作制”,拓展24小时通关服务。清理口岸各环节不合理收费,建立合法收费项目清单。进一步规范和公布通关作业时限,加强口岸运量统计、通关效率和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建立从货物运抵到放行的口岸作业时间评价体系。

七、完善综合保障和加强口岸安全畅通

19、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原则,积极争取中央查验监管部门对上海口岸查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的支持。加大人员向执法一线倾斜力度。探索综合执法,完善监管执法互助机制。

20、加强口岸安全,建立健全口岸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和处置预案。加强在防控暴恐、应对突发事件、打击走私、打击骗退税、查处逃避检验检疫、反偷渡和制止不安全产品及假冒伪劣商品进出境等方面的合作。

21、认真贯彻执行口岸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规范。加快口岸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评信机制。继续完善文明口岸同创共建机制,充分发挥口岸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口岸巡访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分工落实

22、加强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和协调职能。各口岸单位要加强配合,建立协同机制,共同推进落实。对需要国家层面支持和推动的,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争取支持。对涉及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使用、重大机制设立等专项问题,由市政府统筹推进。

 

 

 

 

 

 

 

 

 

 

 

 

 

 

 

 

 

 

 

名词解释

 

1、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是联合国和世贸组织推行的一项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是指贸易和运输企业通过一个入口,向各相关政府机构一次性提交货物进出口或转运所需要的单证或电子数据,各相关政府机构处理状态(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平台反馈给申报人的管理制度。

2、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是指对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的货物,按照不同的货物状态进行分类监管,并允许不同状态货物进行集拼或加工后,再出口或进入国内市场。货物状态主要包括保税货物、口岸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等三类。过去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只有保税货物和口岸货物两类。

3、“一站式”申报查验作业,是指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企业可通过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向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出口货物“一次申报”,向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等口岸查验单位办理船舶进出境相关申报手续;上海海关和上海检验检疫局在外高桥保税区指定查验点实施“关检联合查验”制度,对符合关检联合查验条件的货物共同确定查验比例,并在指定查验点上实施联合查验。

4、“十检十放”,是指上海检验检疫局在“职能不弱化、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提出的监管新模式,包括“先检后放、通检通放、即检即放、少检多放、快检快放、空检海放、外检内放、他检我放、边检边放、不检就放”。该模式根据进出口货物产地的质量管控水平、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程度、具体商品的风险等级和进出口交易的属性特征不同,构建监管力度从严到松、放行速度由慢到快的多层次、分梯度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体系。十检十放”监管模式旨在简化工作程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通关速度,节约企业成本,促进上海外贸发展。

5、海事集约登轮检查制度,是指海事部门对标国际先进监管理念,着眼解决多次登轮多头执法问题,针对国际航行船舶所创新的海事监管执法模式。该模式在智能选船的基础上,随机选派海事执法人员,对能够不登轮检查的事项不再登轮检查,对必须登轮检查的事项,一次完成海事监管所有执法检查。该制度试行以来,在上海港范围内共采用集约式登轮检查方式2100余艘次,每艘次检查时间可缩短3小时左右,有效降低了海事现场检查对船舶营运可能产生的影响,大大提高了自贸区港口运营效率。

6、沿海捎带,是指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中国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捎带”内支线货物的一种业务模式。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海商法》和《国际海运条例》等规定,外国旗船舶不得从事沿海运输,包括捎带业务。为支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自贸试验区建设,交通运输部同意在上海港与中国沿海港口间,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开展沿海捎带业务,在国务院20139月印发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表述。该政策对降低我国货主企业成本、吸引货物回国中转、提升我国港口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7、启运港退税,是指从启运港发往洋山保税港区中转至境外的出口货物,一经确认离开启运港口即被视同出口并可办理退税。20094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首次提出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2012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并于20147月下发了《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目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口岸包括: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和岳阳市城陵矶港共8个港口,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船舶有107艘,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有24家。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旨在增强上海洋山深水港集装箱中转能力和提升我国外贸出口企业竞争力。

 

 

 

 

 

 

 

 

 

 

编审名录

 

  编:张超美

副主编:金国军  施金根    伟(执行)

 

参编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委        市商务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上海电子口岸办  上海海关       

上海检验检疫局       上海海事局      上海边检总站  

上海铁路局           上海航运交易所  上海港务集团  

上海机场集团         上海亿通公司    上海口岸联合会      

 

编审小组成员:

刘太秋  宫彦廷  裘福康      郑荣庆  张义鸿  周雨婷  胡洪瑞

 

编辑工作组:

杨旭波              陈晓朋

 

组稿人员(按姓氏拼音排列):

    陈治宇  费晓酉      金彩娣   林安东  林建明

李剑波      李玉红  刘代宇  栾红栋   潘小东  沈 

      波  汪相文  须              

    郑明邑  郑一辛   

评审专家组:

 

陆鼎良  上海海事局局长

乔进明  上海海关副关长

    上海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邹志峰  上海边检总站副总站长

张云龙  上海口岸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马凌俊  上海口岸联合会副会长

章式洪  上海口岸联合会副会长

    市发改委经贸流通处处长

    市交通委航运处副处长

尤永生  市商务委外贸发展处处长

    市经信委信息化推进处副处长

孙峻炜  上海海关办公室副主任

    上海检验检疫局通关处副处长

俞勤伟  上海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处长

葛丹丹  上海边检总站办公室副主任

金存樑  上海港务集团生产业务部总经理

周建平  上海机场集团空港地区办协调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