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安部批准并商国务院港澳办同意,从2011年12月15日起,深圳市办理赴香港“个人游”签注人员范围扩大至常住深圳的非广东户籍居民。
据规定在深圳办理赴香港“个人游”的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属于深圳市各级政府聘用人员或国有、民营、中外合资、外资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业主;二是持有1年以上深圳市长期居住证,且户口所在地属于申领护照地区的非广东户籍居民;三是不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在逃人员和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人员。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为其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期为3个月一次或1年一次赴港“个人游”签注,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只签发签注。申请人每季度可申请1次,每次在香港逗留时间不超过7天。